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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杜文玉 参加讨论

唐后期尤其是五代时期中央机构中的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御史台、国子监与翰林院等部门,均对担任这些部门的职官或学生收取礼钱,其中三省收取的称光省钱,亦称光署钱,御史台则称光台钱,国子监称光学钱,翰林院称光院钱。皇帝举行重大祭祀活动时,也向各地藩镇征收助礼钱,或者称为大礼钱,并且形成为一种长设的制度。这一制度影响颇大,并为宋朝所沿袭。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极少有人研究(注:惟有张国刚的《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一书中的第261-265页涉及过光署钱与光台钱,其认为唐代的光署钱就是五代的光省钱和光台钱,本文观点与其颇有不同。该书由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出版。),本文试对其再做进一步地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助礼钱及其渊源
    有关这一制度的史料多见于五代时期,唐朝的相关史料反倒极少,说明这一制度主要盛行于五代时期。如唐哀帝天祐二年(905)七月“辛酉,赐(朱)全忠《迎銮记功碑文》,立于都内。全忠进助郊礼钱三万贯”。[1](《旧唐书》卷20下《唐哀帝纪》)这种钱便是藩镇向中央进贡的协助皇帝举行南郊大典的经费,至于其始于何时?史籍缺载,不好论定,但肯定早于天祐时期则是无可置疑的。五代时期凡皇帝举行南郊祭祀均向各地藩镇征收助礼钱,这种钱通常由各地藩镇主动进献,但有时皇帝也派人赴各地催征,据《新五代史》卷26《李仁矩传》载:“明宗祀天南郊,东、西川当进助礼钱”。助礼钱数额的多少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视各地藩镇的经济实力而定,有时皇帝也规定数额,如“(天成)四年,明宗将有事于南郊,遣李仁矩责(孟)知祥助礼钱一百万缗。知祥觉唐谋欲困已,辞不肯出。久之请献五十万而已”。[2](《新五代史》卷64《后蜀世家》)东川节度使此次则进献了10万缗钱。[3](《册府元龟》卷169《帝王部·纳贡献》)可见这种助礼钱的数额还是不小的。不过这只是一种特例,因为当时西川节度使孟知祥与东川节度使董璋均有割据跋扈之心,后唐朝廷已经有所觉察,因此才在南郊祭祀时向其催征巨额钱款,借以削弱其经济实力,在通常情况下不过是数千贯至数万贯不等,如后唐天成三年(928),“西川进助大礼钱五千万、白熟布十万匹”。这里所记的五千万,即5万贯钱。其他官员也可以进献这种助礼钱,如这一年“前北京皇城使李继中弟侄三人进马二百五匹、金器八百两、银万两、家机锦百匹、白罗三百匹、绫三千匹、绢三千匹。继中者,故昭义帅嗣昭之子。少有心疾,其母杨夫人自潞州积聚百万,辇于荆州私第。继韬之叛,没之于官。庄宗南郊,助太平赏给”。[3](以上见《册府元龟》卷169《帝王部·纳贡献》)李继韬为李继忠(中)之兄,在唐庄宗时任昭义留后,因为反叛其家产被没收入官,其母杨氏贿赂宦官及皇后,遂释而未治罪。从“庄宗南郊,助太平赏给”一句看,当是李继韬及其母在庄宗南郊时,以助礼钱的名义进献过钱财,遂得以发还家产。
    诸侯助天子祭礼为自古以来的通例,并非始于唐五代,如“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礼作乐,……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4](《汉书》卷25上《郊祀志上》)西周实行宗法制,天子为大宗,即宗子,诸侯为小宗,即支子。宗子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宗子欲统一族众,无如祭法”。[5](《日知录集释》卷14《祭礼》)因此诸侯助祭不仅是掏一点费用的问题,而是体现了高下尊卑的宗法关系,关系到维护和巩固天子统治地位的大问题。《史记正义》引杜预语曰:“郑桓公友,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沭邑在祊。”[6](《史记》卷4《周本纪》)这是诸侯助祭的一个实例。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服虔曰:“因八月献酎祭宗庙时,使诸侯各献金来助祭也”。如淳曰:“《汉仪注》: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4](《汉书》卷6《武帝纪注》)这是诸侯没有很好履行助祭职责而受到处罚的一个典型事例。唐朝前期没有实行藩镇制,国家统一,中央政府财力丰厚,故未实行此制。后期尤其是统治末期,藩镇纷纷割据,朝廷财力匮乏,然必要的祭祀活动又不能中止,于是便只好沿袭古制,借助于藩镇的资助了。五代因袭唐制,遂使这一做法更加制度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后世不再实行宗法制度,因此唐末五代的这项制度表面上看只是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但实质上更多的则体现了君臣之间的政治关系。
    二、诸司礼钱之名目
    唐五代中央诸司所收取的各种礼钱,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故事依据的。早在东汉时就有这种先例存在。汉灵帝中平六年(189),“灵帝欲以(羊)续为太尉。时拜三公者,皆输东园礼钱千万,令中使督之,名为‘左驺’。其所之往,辄迎致礼敬,厚加赠赂。续乃坐使人于单席,举缊袍以示之,曰:‘臣之所资,唯斯而已。’驺白之,帝不悦,以此故不登公位”。[7](《后汉书》卷31《羊续传》)东汉时期出现的这种现象,被后世视为一种卖官现象,如桓范说:“灵帝置西园之邸,卖爵号,曰礼钱。钱积如屋,封涂漆书”。[8](《太平御览》卷836《资产部十六。钱下》)灵帝卖官之事并不仅此一例,据杜佑记载:“灵帝悬鸿都之榜,开卖官之路,公卿以降,悉有等差。廷尉崔烈人钱五百万,以买司徒。其子钧曰:‘大人不当为三公,论者嫌其铜臭。’则刺史二千石迁除,皆责助理官室钱,大都至二三千万。钱不毕,至自杀”。[9](《通典》卷11《食货十一·鬻爵》
    唐五代时期的这一制度却与卖官鬻爵无关,最初只是官员升迁后宴请同僚的一种费用,至五代时才成为中央诸司的一项经常性收入。据《旧唐书》卷179《陆扆传》载:“(乾宁)三年正月,宣授学士承旨,寻改左丞。其年七月,改户部侍郎、同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内署即无斯例。扆拜辅相之月,送学士光院钱五百贯,特举新例,内署荣之”。可见光署钱是陆扆用来宴请三省新同僚的,而光院钱却是其用来宴请翰林学士院旧同僚的费用。从“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一句看,这种做法并非始于乾宁三年(896),至于始于何时,史无记载,不得而知。自从翰林学士院收取光院钱后,其他机构也纷纷仿效,皆设定例,所谓“仍定例。将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10](《唐会要》卷57《翰林院》)文中所提到的度支、盐铁、户部,均指新任这三个部门使职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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