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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杜文玉 参加讨论

后唐同光二年(924)三月三十日,“御史台奏:‘所除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及诸道幕府,兼诸司带宪衔兼官,合纳光台钱,谨具本朝元纳及减落钱数如后:兼御史大夫,元纳三十千,减外纳一十五千。兼御史中丞,元纳二十千,减外纳一十千。兼侍御史,元纳八千三百,减外纳四千一百五十。兼殿中侍御史,元纳一十一千三百,减外纳五千六百五十。兼监察御史,元纳一十三千三百,减外纳六千六百五十’。”为了保证这项钱款能如数交到御史台,御史台还提出了收取的具体办法,即“应有诸道节度观察使、经略防御等使及诸道幕府上佐官,并诸司班行新受兼官者,并合送纳前件光台宪衔礼钱,今欲准例勒辞谢枢使宫申报,兼牒兵部,勒告身案,除准宣取外,准例候送纳光台礼钱毕,朱钞到方可给付。仍转帖诸道进奏及诸州使院等,准前事例申报催征,无致有隳旧规”。[12](以上见《五代会要》卷17《御史台》即有关部门只有收到御史台的朱钞,证明光台钱已交后,方可给兼任宪官者发给告身。对于此前已经领取了告身的官员,则通过诸道进奏院和诸州使院进行催征。
    至后周世宗显德五年(958)时,又再次对光台钱的数额进行了压缩,这年闰七月一日,“御史台申见行事件如后:‘应新除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宾幕、州县官兼带五院宪衔,合征光台礼钱,如是已曾纳过,准旧例不征。兼御史大夫,元征三十千,今征六千。兼御史中丞,元征二十千,今征四千。兼侍御史,元征八千三百,今征一千六百六十。兼殿中侍御史,元征一十一千三百,今征二千二百六十。兼监察御史,元征一十三千三百,今征二千六百六十’”。[12](《五代会要》卷17《御史台》)与后唐同光二年规定的光台钱数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后周规定的数额已经大大地降低了。后周经过周世宗的改革,社会经济有所发展,国家财力有所增强,所以有条件较大幅度地压缩此项钱款。此外,周世宗曾大力整顿过吏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提高监察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减轻其经济负担便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否则谁还愿意兼任此类官职呢?
    光学钱也始置于唐代,据《新唐书》卷160《刘伯刍传附刘允章传》载:刘伯刍“子允章,字蕴中,咸通中为礼部侍郎。请诸生及进士第并谒先师,衣青衿、介帻,以还古制。改国子祭酒,又建言:‘群臣输光学钱治庠序,宰相五万,节度使四万,刺史万。’诏可”。可见唐代的这种光学钱只是群臣出资改善国子监办学条件的一个举措,并非经常性的制度,而五代时期的光学钱则与唐代不同,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此外,五代光学钱的征收对象也与唐代不同,不是群臣而是学生。现将后唐天成五年(930)正月的规定转述如下:
    “国子监又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珍钱两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切缘当监诸色单人及第后,近日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史抄,及不纳光学文钱,只守选限年满,使赴南曹参选。南曹近年选人,并不收置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后欲准例,应诸色单人及第后,并却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并纳光学钱等,各有所业次第,以备当逐年修茸公使。’奉敕:‘宜准往例寸旨挥。……’”[3](《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
    从上面的记载看,五代国子监向科举及第的学生收取光学钱并非始于天成五年,只是由于这些学生及第后多不主动交纳光学钱,选限满后,直接赴吏部南曹参选,而南曹也不验收国子监发给的光学文抄,便允许其参加铨选,所以才提出按旧例办事,即要求学生及第后,先到国子监交纳光学钱,领取光学文抄,凭此文抄才可以参加铨选。
    三、诸司礼钱之用途
    唐五代时期中央诸司所征收的这些名目繁多的钱款,其用途不同时期也不相同。在唐代其用途无非两个,即宴请同僚与修缮学舍,前者如光署钱、光台钱、光院钱等,类似今天某人有了好事、喜事,出钱设宴请大家吃一顿,以示庆贺。这只是一种定例,虽然长期施行,却并非定制,也就是说它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后者如光学钱,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举措,并没有长期施行。这种情况历代皆有,虽然没有光学钱的名目,但均属于捐资助学的性质。
    五代的情况与唐代不同,首先,五代时期所有的这些礼钱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其次,这些礼钱的性质已经变为相关部门的一种收费,成为补充政府机构经费不足的一项收入。再次,这些礼钱主要是作为公使钱使用。其用途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办公钱,用于笔墨纸张及铺陈什物等方面的开支。五代时期很少将收入的礼钱作为办公钱使用,但也不能排除少量使用的可能,如天成元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在奏请中就提到欲将收入的礼钱,除了用于立石亭子,“镌纪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外,其余部分“请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12](《五代会要》卷13《中书省》)2.用于相关部门官吏的食直粮课开支,即所谓食料。食料本来属于官吏俸禄的构成部分,发放范围比较广泛,上至部门长官,下止胥吏,皆给之。这部分费用本来应由朝廷负担,五代时期由于财力不足,遂以各部门收入的礼钱开支。如同光三年,当唐庄宗颁敕减免了吏、兵二部的部分礼钱后,“又虑所司人吏,不办食直粮课,逐月两司各支钱四十千”。[12](《五代会要》卷14《吏部》)可见礼钱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这两个部门食料的发放,所以皇帝才不得不另外拨款进行补充。3.用于公廨的修葺。如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正月,“‘国子监请以监学生束修及光学钱备监中修葺公用。’从之”[11](《旧五代史》卷41《唐明宗纪七》)4.其他方面的开支。五代时期凡一些临时出现的开支,往往动用礼钱支出,如后周太祖广顺三年(953)六月,尚书左丞、兼判国子监事田敏进献板印的《五经文字》、《五经字样》二书。周太祖颁敕:“乃分政事堂厨钱及诸司公用钱,又纳及第举人礼钱,以给工人。”[3](《册府元龟》卷608《学校都·刊校》)这是动用光学钱给雕板印刷工人支付工钱的一个例子,可能由于光学钱数额不足以支付工钱,这才将政事堂厨钱,即食料钱,以及诸司公用钱分出一部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五代时期向官员征收礼钱用于弥补国家经费的不足,但是却对禁军将校及藩镇军队中的军官格外关照,即不向他们收取这类钱物。如唐庄宗同光三年就规定:“起今后特恩授官及侍卫诸军将校、内诸司等官,其告身官给,旧例朱胶钱、台省礼钱并停。”[11](《旧五代史》卷32《唐庄宗纪六》)特恩授官的对象不是功臣,便是皇帝的宠臣,自然不收取礼钱。当时唐庄宗正宠信宦官,所以也不向内诸司等官收取礼钱。至于侍卫亲军将校,是皇帝赖以维持统治的军事支柱,因此也不能向其将校征收礼钱。五代的其他皇帝虽不都宠信宦官,但对禁军将校却是优宠有加,如唐明宗在天成元年七月确定征收礼钱的范围时也规定:“但缘其间,翊卫勋庸,藩宣将佐,自军功而迁陟,示恩泽以奖酬,须议从权,不在其例”。[11](《旧五代史》卷36《唐明宗纪二》)即将他们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这年9月确定地方官员检校左右散骑常侍者征收礼钱的数额时,也规定“其余都头、指挥使已下,并与免放”。[12](《五代会要)卷13《门下省》)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五代时期实行的重武轻文政策的必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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