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拉古兄弟改革的目的及其历史背景 提比略·格拉古(TIB.Sempronius Gracchus,163-132 B.C.)和盖乌斯·格拉古(C.Sempronius Gracchus,153-121 B.C.)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兄弟俩所进行的改革都主要致力于解决小农破产问题,试图通过立法途径确保在中等庄园(Villa)盛行时代小地产的存在。实际上小农是罗马共和城邦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这一社会结构稳定的关键。个别西方学者套用近现代社会阶级分析方法,把罗马的小农也称之为“中产阶级”(middle class),认为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就是要确保他们不被沦落为“无产者”(proletarii),避免社会急剧分化。有些中国学者则用。“抑强”(压制豪强)、“固本”(维护小农)、“强兵”(保持兵源)来概括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格拉古兄弟改革的是小农问题、土地问题,要深入理解这场改革,有必要对此前罗马土地情况做一简要的说明。 根据考古学和比较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现在一般倾向于蒙森的观点,认为早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姆就已存在家庭私有土地(注: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M].Tenney Frank. 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M].Paterson & New Jersey:Pageant Books,INC.,1959.)。多数学者还认为在埃特鲁斯王时期氏族土地就已经绝迹。当然氏族土地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与罗马国家的发生和形成密切相关。瓦罗(M.Terentius Varro)和普林尼(C.Plinius Secundus)都曾提到罗马的第一个王罗慕路斯曾授予每位男丁(viritim)两犹格(bina iugera)土地,瓦罗还说“它们可传给子嗣”(quae heredem sequerentur)故而“称之为遗产”(heredium appellarunt)(注:见瓦罗:论农业[M].(Varro,Rerum Rusticarum),Ⅰ,10,2;另参见老普林尼:《自然史》(Plinius Secundus,Naturalis Historia),ⅩⅧ,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Dionysius,Roman Antiquities),Ⅱ,7,4;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 Publica),Ⅱ,9,16;14,26。)。在罗慕路斯之后诸王,古典作家亦有按丁分配土地的记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Ⅱ,62,3-4;Ⅱ,74,2-4;Ⅲ,1,4-5;李维:《建城以来史》(Livius,Ab Urba Condita),Ⅰ,33,2;46,1;西塞罗:《论国家》,Ⅱ,18,33。),不过这些土地似乎主要是征战掳掠土地的一部分(注:罗马很少象公元前396年对维爱、公元前211年对卡普亚那样全部剥夺被征服者的土地。在多数情况下,罗马只剥夺敌对居民所占据的部分土地,一般为1/3或2/3。),而不是原有氏族土地。除按丁分配土地外,西塞罗还曾提到王政时期第四王安库斯·马尔基乌斯(M.Marcius)在第伯河口奥斯提亚(Ostia)设置殖民地(注:西塞罗:《论国家》,Ⅱ,18,33。不过也有学者(如弗兰克)对此表示怀疑。)。 关于共和早期(公元前5~4世纪)罗马设置殖民地和分配土地,史料中不乏记载[1]。其中公元前456年颁布的《关于将阿温提努姆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基利亚法》(lex Icilia de Aventino publicando)(注: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Ⅲ,31-32;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Ⅹ,32。根据该法,阿温提努姆上的土地分配给平民,供其建造住房之用。)和公元前393年对维爱土地(ager Veientanus)的分配(注:这是自罗马起源以来最大规模地按丁分配土地,狄奥多洛斯的说法是每丁4犹格(《历史集成》,ⅩⅣ,102,2),李维的说法则是每丁7犹格(《建城以来史》,Ⅴ,30,8)。另据李维记载(《建城以来史》,Ⅵ,5,8),公元前387年罗马在维爱土地上还组建了4个新部落。)具有重大意义。至于古典作家(注:李维:《建城以来史》,Ⅱ,41;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Ⅴ,75。)所说公元前486年的《卡西亚土地法》(lex Cassia agraria),因与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方案颇为相似,不为多数当今学者采信;或至少认为这一法律未曾实施(注:见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第25页,注释4。)。 公元前3世纪罗马在意大利兴建了不少殖民地,但似乎仍不能解决平民对土地的需求。公元前232年保民官盖乌斯·弗拉米尼乌斯(C.Flaminius)不顾元老院的强烈反对,提议通过了一项平民决议,即《按丁分配皮凯努姆和高卢土地法》(lex de agro Piceno et Gallico viritim dividendo)(注:波里比阿:《历史》(Polybius,The Histories),Ⅱ,21,7-8;西塞罗:《论老年》(Cicero,De Senectute),Ⅳ,11;《布鲁图斯》(Cicero,Brutus),ⅪⅤ,57。)。瓦罗曾引老加图《起源》(Origines)中的一句话对这块土地做出了具体说明,指出“阿里米努姆以内皮凯努姆以外按丁分配的土地称之为罗马高卢地”(ager Gallicus Romanus vocatur,qui viritim cis Ariminum datus est ultra agrum Picentium)(注:瓦罗:《论农业》,Ⅰ,2,7。此处“罗马高卢地”(ager Gallicus Romanus)即通常所说“高卢土地”(ager Gallicus)。关于元老院反对该法案的原因,当今学者有多种推测和争议,详见维西尼亚:《罗马共和中期的国家、社会和著名领袖》(Rachel Feigh Vishinia,State,Society and Popular Leaders in Mid-Republican Rome 241-167 BC,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6),第25-31页。)。该法的实施诱发了罗马人与这一地区相邻的高卢人之间的矛盾,引起高卢人入侵并最终导致罗马对山南高卢的征服。公元前218年至177年间,罗马还在山南高卢兴建了一批罗马殖民地和拉丁殖民地[2]。 尽管汉尼拔战争战事过长,导致长期服役的罗马小农无暇耕作而使土地抛荒。但罗马从山南高卢以及从背叛的意大利诸邦中没收的土地可以用于土地分配,不至于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据布伦特(P.A.Brunt)的估计,公元前200年后大约有50000份土地分给了罗马人和拉丁人[3]。另一方面,这场严酷的战争促使罗马公民锐减,从公元前214年的214000人减至公元前194年的143704人(注:李维:《建城以来史》,ⅩⅩⅨ,37;ⅩⅩⅩⅤ,9。不过对如此大幅度的减少,也有人表示怀疑,认为很可能公元前194年的人口普查未把在海外服役的八个军团约四万公民统计在内。见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第109页,注释1。),这使得公民份地数量需求减少。然而,公元前170年前后份地分配则几乎停止,而罗马公民人数和征兵数目持续增加(注:根据李维的记载(《建城以来史》,第48卷提要[Epit.,XL Ⅷ]),公元前罗马公民人数达324000人。),这势必引发土地饥荒和社会问题。 当然,更为严重的是自第二次布匿战争后,罗马-意大利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海外扩张和行省的建立,罗马共和国疆域大为拓展并沟通了地中海世界各地贸易。由于行省(特别是西西里和撒丁)作为贡赋缴纳的谷物源源不断流向罗马(注:我们不能确切知道这一时期的具体数量,但在维若斯任西西里总督时,西西里缴纳的什一税达3,000,000摩狄(modii)。见西塞罗:《诉维若斯》(Cicero,In C. Verrem),Ⅱ,3,163。有学者据此估计,公元前200-150年间,西西里和撒丁两地缴纳的什一税大约合4,000,000摩狄。见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第140页。),对土地和气候本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意大利(坎佩尼亚、阿普利亚等少数地区例外)带来极大冲击。种植粮食变得无利可图,拥有较大资金者很容易转产改种葡萄、橄榄或开办牧场(注:公元前二世纪后,大量资金(战争赔款、掳掠财产和行省税收等)涌入罗马,这无疑也对大地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以包税商和高利贷者为代表的“骑士”等级也在此时形成。弗兰克曾对公元前200-157年罗马财政收入做了统计,其中战争赔偿15210万第纳尔、掳掠财产10950万第纳尔、行省税收13000万第纳尔、西班牙矿产收入(公元前178年后)5000万第纳尔。四项相加,共计44160万第纳尔,占总收入(61060万第纳尔)2/3以上。参见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第141页。),但对于小农则无能为力。另外,长期征战特别是海外作战又使得他们无暇顾及自己的那份土地。于是出现大地产经济(即庄园经济)迅速蔓延,排挤小农的状况。小农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就业谋生也成了问题。庄园主更愿意“利用奴隶当农业工人与放牧者,因为害怕自由劳动者会从农业中抽出去当兵;同时奴隶的占有,由于奴隶子孙的繁殖,使他们获得更大的利益,因为奴隶不服兵役,繁殖很快”[4]。 以上意大利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得罗马国家在公元前2世纪中期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大量失地而又失业的小农(包括愤怒的老兵)涌入罗马,而代表富有地主利益的元老院并不想改变这种状况。公元前140年后这一危机进一步加剧,因罗马在东方的战争造成国库空虚,使得公共建筑工程停顿下来(这势必减少就业),西西里爆发的持续数年的奴隶战争使罗马城市的粮食供应也变得异常困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公元前133年的保民官提比略·格拉古(TIB.Sempronius Gracchus)提出了土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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