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盖乌斯·格拉古的改革与失败 公元前124年10月10日,当盖乌斯·格拉古就任保民官后,他很快以其杰出的才能成为罗马政治舞台上最重要的人物。尽管就选票而论,他在10位保民宫中仅处于第四的位置。他不但连任了下一年度的保民官,甚至还通过自身的活动和影响,促使候选人盖乌斯·凡尼乌斯(C.Fannius)当选公元前122年度的执政官(注:普鲁塔克:《盖乌斯·格拉古传》,Ⅷ。)。从盖乌斯·格拉古担任保民官期间提议通过的一系列立法来看,他似乎吸取了提比略改革的教训,意识到土地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到仅仅依靠乡村平民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这次改革不可避免地要向元老院的权威挑战,必须争取城市平民、骑士乃至意大利联盟者的支持(注:维勒易乌斯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在《罗马史》(Velleius Paterculus,Historiae Romanae,Ⅱ,3,2)曾这样记叙提比略死前遭受的攻击:“于是,贵族、元老院、骑士等级中优秀和主要的部分以及未被邪恶主张所触动的平民对格拉古发动了攻击,当时他正与其同伙站在广场并鼓动几乎来自整个意大利的聚集者”(Tum optimates,senatus atque equestris ordinis pars melior et maior,et intacta perniciosis consiliis plebs inruere in Gracchumstantem in area cum catervis suis et concientem paene totius Italiae frequentiam)。)。 关于盖乌斯改革活动的文献资料相对稀少,记叙也含糊混乱。有些法律除名称外,具体内容完全没有记载。因此对他担任保民官两年间所从事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也包括其同僚提交的立法),很难按年代顺序给予详尽说明。关于其改革,现代学者在相当程度上是靠逻辑推论和分析而得出的。 首先,盖乌斯作为其兄未竟事业的继承者,在上任保民官不久就提议通过了一项土地法(lex agraria),但具体详情不得而知。实际上,有关这项土地法的信息现代学者也是通过公元前111年的碑铭土地法而间接得知的(注: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82、298页;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84页。)。一般认为这项土地法基本上是重复公元前133年的法律,并完全恢复因西庇奥·埃米利亚努斯而中止的三人委员会审理土地纠纷案的权力。不过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通过分配获得土地的平民还须向国库交纳一定的租税(注:普鲁塔克:《盖乌斯·格拉古传》,Ⅸ,2。)。为了确保土地法的实施,盖乌斯及其同僚如布里乌斯(Rubrius)还相继提议通过了兴建殖民地的法律,即兴建殖民地法(lex de coloniis deducendis)和如布里亚法(lex Rubria)。根据第一项法律,格拉古在意大利的他林敦、可能还有卡普亚等地建立了殖民地。第二项法律是确定在过去迦太基领地内兴建一殖民地,盖乌斯将其命名为“优诺尼亚”(Junonia)(注:即以希腊神话中的天后朱诺(Juno)的名字来命名。)。对于罗马城的城市平民,盖乌斯则通过粮食法(lex frumentaria)予以救济。关于这一法律的具体内容,文献记载十分简略,李维仅仅说每摩狄(modius)以“六又三分之一阿斯的价格向平民供给粮食”(ut senis et triente frumentum plebi daretur)(注:李维:《建城以来史》,第60卷提要(Epit.,LX)。)。我们既不知道按照这一价格向每位城市平民所供给的数量(注:卡索拉和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84页)认为每位城市无产者每月可获得5摩狄的粮食配给,但不知其依据是什么。),也不知道这一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大概差价(当然,市场价格应是波动不定的)。有人认为这一价格要远低于一般市场粮食价格,不到后者的一半。也有人认为,它只相当于低的市场粮食价格[5]。不过,从盖乌斯的政敌抱怨该法耗尽国家财力来看(注:西塞罗曾说盖乌斯的粮食法“受平民欢迎,因无须劳作可获得大量粮食供给;正直公民则反对,认为这既使平民离开勤劳、趋向懒惰,又会耗尽国库”(Iucunda…plebei;victus enim suppeditabatur large sine labore.Repugnabant boni,quod et sb industria plebem ad desidiam avocari putabant etaerarium exhauriri videbant),见西塞罗:《替塞斯提乌斯辩护》,XLⅧ,103。盖乌斯死后不久(约公元前120年),保民官马尔库斯·奥克塔维乌斯(M.Octavius)提议通过一项平民决议,对盖乌斯的粮食法作出了修订(西塞罗:《论义务》(Cicero,De Officiis,ⅩⅪ,72),可能抬高了配给粮食价格和减少了配给数量。苏拉曾一度废止粮食配给制度,但在他死后这一制度又迅速得到恢复。),似乎在当时这一价格与市场价格还是相差甚大。即便这一价格与市场粮食价格没有太大差距,该粮食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至少确保城市平民不受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往也曾出现过利用国家财政对公民粮食供给实行津贴的做法(注:如在公元前203年、201年和196年,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ⅩⅩⅩ,26,6;ⅩⅩⅪ,4,6,50,1;ⅩⅩⅩⅢ,42,8。另参见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William V.Harris,War and Imperialism in Republican Rome(327-70 B.C.),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第72页。),但都属临时措施。盖乌斯的这一法律则将以前的临时举措变成了稳定、持久的方针政策。 粮食法的施行无疑对改善城市平民的生活困境有很大帮助,但似乎还不能促使他们摆脱对贵族大户的依赖。除粮食外,他们还需要衣服、住宿以及其它生活物资,而要满足这些需求仍有赖于贵族大户的施舍。另外,粮食法还是后来(公元前58年后)向城市平民免费供给粮食的先声,它不仅未能使他们走向自食其力,反倒滋长其好逸恶劳,从而也就加深了对贵族大户的倚赖,卷入到他们之间的争权斗争中去。无论是粮食法实行前还是在此以后,罗马城市平民似乎都未能成为反对整个贵族集团的一支力量。除此之外,粮食法的推行还存在其它负面影响,如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和因从行省输入较廉价的粮食从而损害意大利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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