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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与罗马共和宪政的衰微(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 陈可风 参加讨论

至于执政官行省法,其目的是削减元老院在安排行省总督方面的权力,也就是说元老院在执政官选举前就必须指定卸任后就任总督的行省。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一法律并不能阻止元老院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一般来说,它不难预计谁将当选执政官。
    不过真正令盖乌斯陷于困境的是在非洲迦太基建立优诺尼亚殖民地和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法律提案(注:即关于联盟者和拉丁人的法律提案(rogatio de sociis et nomine Latino)。传统材料对这一法律提案的内容存在两种说法:一为对联盟者和拉丁人均给予全权公民权;另一说法则认为仅给予拉丁人以公民权,给联盟者以拉丁权。似乎后一种说法更合理一些,不过即便如此,这一法案也过于激进了。),特别是后者。首先,在激烈斗争的情势下盖乌斯本人离开罗马前往非洲组建殖民地,应该说犯了策略上的错误。另外,在海外建立殖民地对多数罗马公民来说未必具有很大吸引力,尤其在一个受到诅咒的不祥之地。至于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在当时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盖乌斯的反对派正是抓住这些弱点对盖乌斯进行攻击,动摇他在民众中的威望。
    为了迎合罗马平民不愿离开意大利的心理,代表反对改革势力的另一保民官马尔库斯·李维·德如苏斯(M.Livius Drusus)提出貌似激进、实际上却无法实行的法案,即在意大利建立12个殖民地,每地殖民3000人,殖民者免缴租税。后来这一法案在人民大会通过成为法律,即李维亚法(lex Livia)。反对派的这种做法迷惑了不明真相的平民,使盖乌斯在民众中的威信大大降低。另外,为了照顾意大利联盟者的情绪同时也为了阻止授予他们罗马公民权,德如苏斯还曾提出给予他们对罗马长官命令申诉的权力(注:我们不知道是否正式提交了法案,不过即便提交了,也显然没有通过。直到公元前55年,拉丁人似乎仍不拥有这一权力。参见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89-90页。)。
    盖乌斯的朋友,原来支持改革的执政官盖乌斯·凡尼乌斯(C.Fannius)此时态度也发生大逆转,猛烈抨击盖乌斯在意大利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法案。盖乌斯的这一法案在人民大会上未被通过,接下来他又在竞选公元前121年保民官时落选。随后保民官马尔库斯·米努基乌斯,如富斯(M.Minucius Rufus)还提出取消殖民(特别是在迦太基)的法案。当就这一法案表决举行集会时,盖乌斯的拥护者与贵族派发生冲突,杀死了执政官的一位侍从。于是元老院发布紧急状态令,责令执政官鲁基乌斯·欧皮米乌斯(L.Opimius)“保卫国家”(rempublicam defenderet)(注:西塞罗:《菲力匹克》(Cicero,Philippica),ⅤⅢ,4,14。另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LXⅠ,提要;普林尼:《自然史》,ⅩⅠⅤ,55;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言和事迹》,Ⅱ,8,7;等等。),镇压改革派。盖乌斯在逃亡过程为避免被活捉,命令贴身奴隶将自己杀死。另外,他的朋友及其追随者约3000人也被杀害。
    格拉古兄弟致力于维护以小农为基础的城邦制度改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尽管这一改革更多带有理想和复旧的色彩,且与日益扩大的罗马国家以及与地中海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但是它在客观上却反倒帮助了私有制、商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改革过程中所分配的份地以及以前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的占有地最终都被宣布为私有财产(注:根据《托里亚法》(lex Thoria),一切过去国家公地,无论是分配的份地还是不超过法律规定限额(500-1000犹格)的占有地,都为私有财产,不再重新分配,也不需缴纳租税。该法铭刻在以tabula Bembina名义保存的铭文背面,正面为《阿基利亚法》。不过关于该法颁布的确切年代不清楚,一般认为在公元前111年。参见布伦特:《罗马共和时期的社会冲突》,第92页;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425、492页。);另外,骑士等级在改革失败后地位仍有所提升,成为与传统贵族相抗衡的一支力量。
    从罗马共和政治制度发展角度看,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合法斗争形式,以直接的暴力冲突取代了谈判和妥协,标志着罗马共和宪政开始走向衰微。在元老贵族眼中格拉古兄弟的行为具有暴乱和革命的性质,他们是煽动民众闹事的populares(注:拉丁词populares是贵族对反对派的蔑称,有双层含义,即指民众也指利用民众,意为试图建立个人政权的野心家。撒鲁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38)就将其定义为:“任何试图建立个人权力者”(pro sua quisque potentia certabant)。)。而改革派并不认同元老院的紧急状态令具有合法性质,认为它违反了必须经由人民大会正式审判才能对公民处以死刑这一由《十二表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自起源到共和末期的土地法制概览[A].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二卷)[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8-171.
    [2]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P.A.Brunt.Social Conflicts in the Roman Republic[M].London:Chatto & Windus Ltd,1978.
    [4]阿庇安。罗马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M].上海:三联书店,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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