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土地改革和增加国库收入,盖乌斯还提议通过了筑路法(lex de viismuniendis)、新关税法(lex de novis portoriis)和亚细亚行省法(lex de provincia Asia)。筑路法的实行既方便了罗马的粮运,也增加了就业机会。但盖乌斯亲自负责筑路工程却干预了元老院和监察官的职权,不符合常规宪制惯例。新关税法和亚细亚行省法都旨在增加国库收入,前者提高了关税,后者则规定新建亚细亚行省的税收在罗马以5年期的合同发包给罗马包税商。在此之前(如在西西里和萨丁尼亚),罗马对行省的征税虽也采用发包的形式,但包收入为当地人,而且税区不大。盖乌斯此法可提高包收金,从而增加罗马国库的收益,但对行省纳税人而言却是巨大灾难。对行省居民来说,本地包税商和罗马包税商尽管都是盘剥,但二者毕竟大不相同。前者或多或少要受当地公众观念和舆论的影响以及罗马总督的制约;而后者属于在罗马拥有政治势力的骑士,对行省居民的盘剥要厉害得多。后来盖乌斯的这一新办法也移到其它行省,造成更大范围的掠夺。盖乌斯提出亚细亚行省法除了增加国库收入这一直接目的外,可能也有以此笼络骑士的打算,从而消减他们对改革的阻力。然而对行省居民和罗马行省的行政管理来说,盖乌斯的这种权宜之计贻害无穷。 盖乌斯还有两项法律是直接挑战元老院权威的,一为《审判法》(lex iudiciaria),一为《执政官行省法》(lex de provinciis)。关于《审判法》,古典作家的记叙并不一致。有些作家认为该法仅仅做到了使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另一些作家则又说这一法律把审判权从元老转入骑士手中,由是引发许多猜测。有些学者倾向于从改革进程来看待《审判法》,认为最初的法案只是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后来才变得激进,彻底剥夺元老的审判权(注:如科瓦略夫似乎就同意这一观点,见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482-483页。)。不过,布兰特的解释似乎更合理些。古代作家所说骑士和元老平分审判权是从总体而言,即指对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至于勒索罪审判(quaestio repetundarum),陪审员则完全由骑士充任[3]。 盖乌斯的《审判法》可以说进一步加深了元老贵族和骑士这两个等级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自从公元前218年克劳狄乌斯法(lex Claudia)(注:由保民官昆图斯·克劳狄乌斯(Q.Claudius)提议通过的一项法律,该法规定“元老以及其父为元老者不得拥有运载量超过300安佛拉的船只……一切营利行当对元老皆有失体面”(ne quis senator cuive senator pater fuisset maritimam navem quae plus quam trecentarum amphorarum esset haberet…quaestus omnis patribus indecorus visus)。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ⅩⅪ,63,3-4。关于该法产生的原因,学者间有多种猜测。相关讨论可参阅维西尼亚:《罗马共和中期的国家、社会和著名领袖》,第34-48页。)实行后,元老贵族的商业活动或多或少要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骑士在这一领域的活动。随着共和后期罗马行省的不断增加,包税商和高利贷者成为骑士中最显眼的部分。然而,我们不能被李维的“一切营利行当对元老皆有失去体面”(quaestus omnis patribus indecorus visus)这句话所迷惑,以为元老贵族是地主贵族,而骑士则为商人和高利贷者。克劳狄乌斯法并不能阻止元老贵族通过受其庇护的公民或自由民间接从事海外商业活动(注:实际上老加图就是如此做的,见普鲁塔克;《马尔库斯。加图传》,ⅩⅪ,5-7。),更不能阻止他们发放高利贷。而骑士中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者也同样购置了地产,和元老贵族一样同为地主。但是公共工程以及行省税收的承包却为骑士所垄断(注:作为负责国家日常事务管理的元老贵族被排斥在公共项目承包之外,既是事实也是合理的。但我们并不知晓其具体时间,有人认为它大致与克劳狄乌斯法同时。如卡索拉和拉布如纳就持这种观点,见菲力珀·卡索拉和鲁易基·拉布如纳:《共和制度史纲要》,第257页。但也有学者(如哈里斯)认为要比这晚许多,见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第80页。),在此骑士与负责国家财政管理和日常行政工作的元老,其利益势必发生冲突。应该说元老贵族在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或多或少也会从罗马国家整体利益考虑问题,而骑士考虑的则是追逐利益和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 这种利益上的冲突早在公元前169年就已显现出来,当时以严厉著称的监察官提比略·格拉古(TI.Sempronius Gracchus)和盖乌斯·克劳狄乌斯(C.Claudius)因在发包公共项目方面独断专行,引起骑士不满而遭到指控(注:由保民官普布利乌斯·如提利乌斯(P.Rutilius)以“叛逆罪”(perduellio)罪名向平民会议提出,不过两监察官最终被宣告无罪。后两监察官实施报复,将许多骑士从这一等级中除名,其中就包括普布利乌斯·如提利乌斯。他还被从部落中除名,成为没有投票权的“等外民”(aerarius)。参见李维:《建城以来史》,XLⅢ,16;XLⅣ,16,8;XLⅤ,15,8;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言和事迹》(Valerius Maximus,Facta et Dicta Memorabilia),Ⅵ,5,3;佚名作者:《名人传》(De Viris Illustribus,),LVⅡ,3;西塞罗:《论国家》,Ⅵ,2。)。如今从盖乌斯开始的包税新举措以及给予骑士审判权的做法无疑大大增强了罗马包税商和高利贷者的权势,也使他们对行省居民的盘剥更加有恃无恐。当然,骑士掌控反勒索罪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节制总督的权力。自从公元前149年设置反勒索罪法庭以来,由于审判权完全由元老们掌握,我们就没有发现哪位总督真正被定罪(注:哈里斯:《罗马共和时期的战争和帝国主义--327-70 B.C.》,第79页。)。然而,盖乌斯把反勒索罪审判权转入骑士之手并不能有助于行省总督的廉正。相反,它只能助长总督的贪婪和对包税商以及高利贷者的纵容。那些比较正直、胆敢阻止骑士疯狂劫掠的总督势必要遭受控告的危险(注:西塞罗曾揭示和抨击了这一现象,见西塞罗:《诉维若斯》,Ⅱ,96,224。狄奥多洛斯也表达过相同的看法,见狄奥多洛斯:《历史集成》,ⅩⅩⅩⅠⅤ-ⅩⅩⅩⅤ,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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