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蒂诺·斯皮内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联邦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主张通过制定欧洲联邦制宪法来实现欧洲联邦,是欧洲一体化运动中“宪法主义”道路的代表,一生不懈地为此而奋斗。70年代欧洲一体化面临新的考验,斯皮内利为实现共同体改革、制定联邦式的欧洲联盟宪法、推动欧洲一体化突破“硬化症”积极努力。笔者曾在《斯皮内利的欧洲联邦思想和争取欧洲联邦的早期努力》一文中对他在战后初期和50年代的活动作了一些讨论,本文则对他在70-80年代的活动,特别是在欧洲议会制定和通过1984 年《欧洲联盟条约草案》(Draft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Union)中的活动进行评述。 一 50-60年代,欧洲一体化走上了莫内的“职能主义”道路, 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斯皮内利关于建立欧洲联邦的“立宪主义”道路被排挤到边缘地位。然而,作为一位老联邦主义者,斯皮内利并没有放弃联邦主义目标,也没有放弃其主张的“宪法方式”。 斯皮内利与莫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如他们对于民族主义、 国家和欧洲前途的思考等都有相通之处。但他们在如何实现欧洲联邦的方法或道路上,又存在重大区别。莫内认为欧洲一体化将从职能性的行动中有机地成长起来,会从经济领域的一体化扩展到政治和其他领域。是一种渐进式的一体化。在“莫内的欧洲”已是既成事实,而直接诉诸“欧洲人民”的道路难以行得通的情况下,斯皮内利同意欧洲一体化可以首先从处理经济问题的超国家权力开始,承认精英领导的职能主义战略取得了成果。“莫内的欧洲”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欧洲共同体已是一个具有超国家特点的机构系统,它与成员国相联系,又与它们有区别,或如他在1972年所说,共同体是“欧洲观念的当前表达”。[1](P57)但是斯皮内利认为,共同体现存的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真正的欧洲联邦式机构,以便保证超国家权力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国防和安全领域,使共同体向欧洲联邦方向发展。斯皮内利认为,如果把创建欧洲机构的任务交给国家政府的代表,尤其是外交家,或者他们对由选民建立欧洲机构的程序拥有最后决定权,就无法实现联邦式的统一。因为他们会以牺牲真正的统一为代价,来维持绝对的国家主权。他看到职能主义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政府的态度,当客观历史条件迫使各国政府面对超国家统一的必要性时,它们也不愿意真正放弃国家主权,却自然地选择了不定期地推迟真正超国家权力机构的建立的方法。[2](PP89,91-92)他批评莫内把欧洲一体化与民族整合的进程所作的类比。莫内认为欧洲建设就像法兰西各省组成法国那个缓慢的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进程一样,而斯皮内利认为,莫内这一假定中存在重大的漏洞:“莫内的几乎不加掩饰的计划,不是创建纯粹与特定任务相联系的机构,而是建立一个或多个欧洲管理机构,‘具体的利益’将围绕这些机构集中,其力度之大将使这种多头的主权者(multi-headed sovereign)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管理任务。到某一点上,量会转变成质:最初的职能机构将成为成熟的政治权力。归根到底,法兰西不就是这样造就的吗?当然,只有一位法国高级官员才可以相信, 如果君主的助手们(Commis du Roi)创建了法兰西国家, 部长理事会的成员们就可以创建欧洲合众国。这种由官僚机构来联合欧洲的看法是基于以下假定,即在部长理事会和共同体委员会之间对欧洲统一的观点趋同,就像曾在君主与其助手(Commis)之间存在对于超越封建领地而实现统一的观点趋同一样。”斯皮内利认为,莫内在这里有一个错误:“没有君主的政治指导和支持,法国的统一是不可能由君主的助手们(Commis)实现的。”斯皮内利认为,没有君主这个政治因素,欧洲会陷于混乱。由各民族国家提供的机构只是一个相互掣肘的系统,它使共同体瘫痪。依靠这套机构来“承担欧洲决策核心的任务,就意味着在玩欧洲的游戏时使用灌铅的骰子--其中灌注的是系统地偏向民族国家的方案,而反对欧洲解决方案”。有评论者认为,莫内的道路是现实可行的,在50年代欧洲不可能接受斯皮内利的宪法式道路,斯皮内利则看到莫内道路中的悖论,它既有巨大成功,又有严重失败,并认为他的道路虽然使第一步易于实现,却使以后的步骤更加困难。虽然50年代和60年代欧共体取得的成功,使斯皮内利这样的联邦主义者被封住了口,被边缘化,但戴高乐将军在“卢森堡危机”(空椅危机)期间的所为,更使斯皮内利确信莫内的道路已经走到尽头,其可能性已经穷尽。现在需要改弦更张,重新开始。[1](PP58-60) 到70年代,共同体的规模实现了扩大,但共同体在经济衰退、货币动荡和“滞胀”中,也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进一步发展困难重重。这更使斯皮内利坚信,共同体进行重大改革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人们再也不能掩盖下述事实,即共同体现有的机构,无论它们过去起过什么好的作用,都不能再适应当今共同体的规模和新任务了,应该加以修改,也许是非常深刻的修改……对于共同体状况进行的长期而尚无定论的深入思考,正在导向一个核心的和明白无误的结论:如果扩大后的共同体各国不能采取共同的国际行动--不管是货币上的、商业上的还是政治上的--那么一切可能就会崩溃。”[1](P73)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70年代斯皮内利推动欧洲一体化, 争取实现欧洲联邦的努力也进入一个新阶段。他转向在欧共体内部来推动改革,以实现自己的目标。1970年斯皮内利成为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员,负责工业政策问题。他加入共同体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尝试看看可能做到什么,……并关注我们怎样才能深化机构方面的发展”。[1](P96) 1976年,他辞去共同体委员会的职务, 当选为意大利议会(Camara dei Deputati)外事委员会成员,并被指派为欧洲议会的议员(在1979年直接选举之前,欧洲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1979年欧洲议会首次直接选举,他作为独立候选人,当选欧洲议会的议员。 共同体应怎样进行改革?斯皮内利的主张是以他一贯的联邦主义为取向的, 即在共同体的现有机构中,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这两个超国家的机构“应该共同合作”。从而使这两个机构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的各种决策权和倡议权,并使欧洲议会成为“真正的决策中心之一”。他不断地敦促共同体委员会支持欧洲议会从冷宫中走出来,并认为改变共同体委员会在整个共同体机构中的弱势状态的药方,在于“给欧洲议会某些更加有力的立法权”。作为共同体委员会的一名新成员,他决心锻造共同体委员会与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间更密切的联盟。他相信如果这种联系合理地发展起来,共同体的机构发展史就会不同。[1](PP95-96) 或如一位欧洲联邦主义者马里奥·阿尔贝蒂尼所说的,除非通过重大的机构改革,使共同体中政治权力的平衡从政府间主义转向超国家的机构--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否则就不可能继续前进。[1](P59)按斯皮内利的想法,共同体的改革应使欧洲议会不再是咨询性的,而应成为正式的立法机构,理事会多数通过的原则应取代一致原则,共同体委员会应成为唯一的执行机构,欧洲法院的权力应加强,联盟的控制应扩大到外交和防务领域。 斯皮内利最重要的主张,是要求共同体制定一个新的条约或“宪法”, 用以代替罗马条约。这个将代替罗马条约的“宪法”不应是各国政府谈判的结果,而应由欧洲议会来制定。他以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制定联邦宪法的方式为蓝本,主张由各国政府授权选举制宪会议来制宪,但不干涉制宪的具体进程。制宪会议在制定欧洲宪法的过程中实行多数表决。这个制宪会议可以由普选产生,或是把咨询性质的欧洲议会变成制宪会议,或根据特别的授权直接选举欧洲议会来制宪,或通过全民公决授权欧洲议会来制宪。欧洲宪法由成员国合适的宪法机构批准,一旦多数国家批准,即可生效。他相信由于各种原因,在由代表民意的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中,赞成联邦机构的主张可能会比民族主义更强大。[2](PP89-90)虽然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规定了欧洲议会将要直接选举,也规定了它的作用,但斯皮内利认为,欧洲议会是“条约的谈判者对民主--联邦主义者主张做出的一种几乎纯粹形式上的让步”。欧洲议会在职能主义的方案中受到各种限制。在莫内的欧洲概念中虽然有其一席之地,但是他的职能主义却常常使议会的作用受到损害,使它有边缘化的危险。斯皮内利的联邦主义--通过立宪主义的直接道路--则给予议会的机构在条约谈判中以核心的、实际上是关键性的位置。[1](P93) 1969年共同体国家的海牙首脑会议提出了共同体完成、加深和扩大的口号, 提出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1972年共同体委员会发表《维德尔报告》,考察了与扩大欧洲议会权力相关的一系列问题。1975年提出了《廷德曼斯报告》,主题是关于欧洲联盟的设想,指出共同体要有单一的决策中心,要走向共同的对外政策,要加强欧洲议会的权力和地位,明确欧洲理事会(共同体国家政府首脑会议)的作用,部长理事会实行更多的多数表决,使共同体委员会更好地行使赋予它的执行权力等,为此对罗马条约作适当的修改。[3](PP143-149)1981年, 出现了“根舍--科隆博建议”,提出了“欧洲联盟法草案”,其中也要求改革共同体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欧洲议会作用等。 这些建议、报告、声明等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斯皮内利的愿望, 但又与他的主张有距离,实际取得的进展则更为有限。斯皮内利指出海牙会议“除了原则性的声明之外,没有更多的东西,相信可以通过现有的渠道获得实际的进展,可是重要的东西一无所获:关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雄心勃勃的设想是以脆弱的许诺来实行的,这种许诺是完全不够的,而且很快就被货币危机所推翻了。”[1](P71)他认为廷德曼斯等人从思想意识上看是好的欧洲人,满怀良好愿望,但一遇抵制就投降了,没有保证取得他们真诚目标的手段。廷德曼斯给欧洲联盟下了定义,但没有具体指出,也没有坚持实现欧洲联盟的必要手段。廷德曼斯报告“其结果就是一直没有结果”。[1](P90)他认为“根舍--科隆博建议”仍然没有超出政府间原则。1981年斯皮内利曾在欧洲议会上警告说,在各民族国家的精英们那里不会取得什么进展,因为他们有限的眼光就是偏向于政府间合作,这种合作既缺乏实质又不持久。他认为,只有欧洲议会才能成为具有超越现状眼光的真正立宪机构。[1](P129)总之, 斯皮内利不满于局部的、缓慢的和零星的改革建议,哪怕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符合他所主张的方向。他以欧洲议会为舞台积极活动,要求制定新联邦式的欧洲宪法或条约,取代罗马条约,就是一个企图大刀阔斧地实现全盘改革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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