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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八年至一二六七年英国贵族改革运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蔺志强 参加讨论


    1258年4月12日,七位贵族秘密订立盟约,起誓在效忠英国国王和君权之外,还要互相 支持,不得背叛共同的目标。大批贵族和骑士很快起誓加入了这一联盟。1258年4月30 日,他们全副武装到达威斯敏斯特宫,要求亨利三世将那些“难以容忍的普瓦图人”, 即国王的来自吕西涅的同母异父兄弟解职,而且要国王和爱德华王子对着《圣经》起誓 ,加入他们的联盟,服从他们的行动安排。国王和王子被迫起誓,从而也成了“革命公 社”的成员。5月2日,国王下诏宣布要进行改革,并将于6月9日在牛津开会商讨此事。 (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4.)
    1258年6月开始的牛津会议被称为“疯狂议会”,(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5.)要求改革的贵族 赶走了吕西涅人,并掌握了政权。由贵族和国王共同推出的24人委员会成为最高权力机 构,而由他们再推举出的15人御前会议则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亨利三世废除的宰相(justiciar)、中书令(chancellor)等政府职位又都恢复,由贵族推举的人选担任。英国 进入贵族执政时期。
    1258年6月在牛津召开大会时,举事的贵族在法律和政府组织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要 求,以改变亨利三世执政以来大权独揽的局面。15人委员会的成员经由一套复杂的程序 选出,以使国王与贵族的利益都得到保证。首先由国王和贵族双方各出12人组成一个24 人委员会,然后双方各从对方的12人中指定两人负责提名15人委员会的成员,并由24人 委员会通过,最后贵族一方有9人进入15人委员会,而国王一方只有3人入选,另外3人 来自24人以外。(注:R.E.Treharne,ibid,p.10.)贵族在其中占据了绝对优势。
    考虑到贵族领地分散各地,不便于经常聚集开会,15人委员会又任命了一个常设的12 人委员会,与15人委员会保持经常接触。宰相、中书令都向15人委员会负责,宰相的功 能是作为“行政事务的首脑”来“改正所有法官和百户长们所犯的错误”。宰相、中书 令任期一年,每年向15人委员会会议汇报账目。郡守也要每年任命,并只能从常住当地 的领主中选择。1258年6月以后,政府虽仍称为国王的政府,但实际中心是15人委员会 ,国王对它只有象征性的“委任权(commission)”。(注:W.L.Warren,the Governance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p.183.)8月4日,亨利三世宣布了15人委 员会的权力,宣誓接受其决定,并诏令所有人遵守它的改革措施。而这些措施,就是后 世所说的《牛津条例》(Provisions of Oxford)。(注:《牛津条例》有时候也在广义 上使用,在13世纪下半叶,就曾泛指1259年10月以前贵族委员会颁布的所有法令。R.E. Treharne,op.cit.,p.97。)
    但是,这一意义重大的文件并没有以正式官方文本的形式保存下来,现存的任何一个 版本都不是公开签署的文件。它除了未被收入中书省和财政署的任何卷档外,本身也没 有正式文件的权威形式,即没有导言和誓词,而这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London:theHambledon Press,1981,p.27.)现在看到的文件内容主要来自伯顿(Burton)修道院编年 史中所保存的版本,它没有正式文件的格式,而且绝大部分内容没有正式的官方记载来 确证。(注: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3,p.361.)《 牛津条例》的内容大致如下。
    (1)整饬郡政。规定每郡必须选出四名骑士到郡法庭,听取针对郡守、百户长和任何其 他人的申诉并存档,待宰相巡回法庭到达该郡时负责汇报并召集有关人员出庭。
    (2)名单和誓言。首先列举了主持改革的24人委员会的名单和新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 会的名单及其誓词,然后是宰相、中书令等人的誓词,接下来是贵族选出的在每年三次 的“议会”中协助御前会议工作的12人名单,以及受理给国王协助金的另一个24人委员 会的名单。
    (3)将要对教会、城市以及宫廷和财政署等进行改革的说明。但条例中没有如何改革的 具体规定。
    (4)有关宰相、国库长、中书令等公共官职的任期、职责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他们要向 委员会负责、依传统办事,并限制其滥用职权。比如,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本职工作 而收取当事人给予的酬劳或贿赂,因为国王已经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报酬。条例还规定 贵族的特许权令状必须严格遵守,以保护贵族领地的利益。
    (5)关于“议会”何时召开、如何组织的规定。条例规定每年2月3日、6月1日和10月6 日召开三次议会。委员会的成员“即使没有收到召集令”也必须出席议会。议会的目的 是“审视王国的状况并处理王国和国王的公共事务”。必要时国王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召 集议会。值得指出的是,这里只提到御前会议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而没有任何关于地 方代表出席的规定。
    条例还附有国王的主要城堡及其管理者的清单。(注:Harry Rothwell(ed.),ibid,pp. 361-366.)
    《牛津条例》被视为贵族改革运动的最重要文件,而1259年10月的《西敏寺条例》(The Provisions of Westminster)也是在贵族执政期间颁布并有正式文件保存下来的最 重要的文件之一。(注:事实上,就如没有《牛津条例》这一称呼一样,在整个13世纪 这个文件都没有被正式称为《西敏寺条例》。参见R.E.Treharne,op.cit.,pp.137-157 。)《西敏寺条例》被认为是贵族改革运动获得的最高成果,但这一更加成熟的文件显 然不是完全不利于国王的。在有关行政的条款中,《西敏寺条例》比《牛津条例》提出 了更细致、更永久性的改革设想,是对《牛津条例》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比如 它规定每届议会都要选两到三名委员会成员跟随国王左右,参与其行政决断。而在关于 司法事务方面,它的规定则很大程度上是对国王在此前扩大了的司法权的进一步明确。 比如它强调领主法庭在民事诉讼中要依据普通法,这被认为是向统一的英格兰迈出的一 步。(注:Sir Maurice Powicke,The Thirteenth Century:1216-1307.Oxford:OxfordUniversity Press,1962,p.149.)它的前三条就是针对“贵族法庭或贵族的其他法庭” 的。几条与法庭无关的条例则是强调依照普通法保护封土继承人的权利不受其领主侵害 。条例还重申了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利,规定为迫使佃户出席法庭而无端扣押其财产的领 主必须到国王法庭解释,“若他们未到,则郡守将扣押该领主在其辖区内的所有财产。 ”还明确规定,除了国王,任何人不得在其法庭审理由其封臣法庭造成的误判,因为这 类诉讼是特属于国王的。(注:Carl Stephenson & F.G.Marcham(eds.),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New York and London:Harper,1937,p.147.)
    应当承认,作为英国最重要的历史文件之一,《牛津条例》所体现的原则在许多方面 确实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它规定的15人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就影响深远,它还第二次以法 语“parlemenz”提到“议会”。(注:也有人认为该词的出现更早,在1242年的CloseRoll中就正式使用了这个词。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New York:Barnes & Noble,196 4,p.343.)根据它的规定,国王的权力也被大大削弱,仅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由对贵 族负责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会)所左右,“国王被融入了御前会议”。(注:George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York:Henry Holt,1921,p.15 1.)这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贵族首次要求控制行政权的尝试。而且,1258年的贵族并没 有把他们制定的政策当作权宜之计,他们没有像1215年时那样宣布一旦国王改正错误就 恢复其权利。在给教皇的一封信中,贵族声称其措施“为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赢得了丰 硕的成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8.)此时的政 府已不再由国王或宫廷掌舵,而是变为御前会议领导下的政府,虽然还是以国王的名义 。“与以前所有的御前会议都不同,在一段时期内,国王隐退了,御前会议统治全国。 ”(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New York:Barnes & Noble,1966,p.120.)有的史家甚至据此认为发 动改革的贵族是要在英国模仿地中海城市国家的政治体系;有选举出的委员会、对共同 体负责的官员,以及定期召开的公共会议,在当时的欧洲“没有任何王国向共和宪制走 出这么远。”(注:M.T.Clanchy,England and its Rulers,1066-1272,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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