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功能而言,13世纪的议会主要是国王的一个特别法庭,与以后代议制政府的议会有 根本的不同。《牛津条例》中首次使用的“parlemenz”原本就是法庭的意思。《牛津 条例》中仅提到议会要“审视王国的状况,并讨论国王和王国的共同事务。”(注:R.E .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 67,p.111.)据此很难知道它的具体功能。1260年的一道王谕明确指出,“公正要在议会 中实现,而且,在国王的认可下,可以有一些(法律上的)改变,或颁布新的条令。”而 在13世纪末的一部文献当中更明确地提到,在议会召开时国王通过御前会议主持法庭, 司法纠纷在这里决断,新的申诉也及时予以救济,公正遍施于各人。可以看出,这时的 议会主要发挥的是法庭的功能,“是一个分离于、且高于其他法庭的法庭。”(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此时的议会就不处理其他事务,它也时常进行立法和税收的讨论,并且 也有一些“政治性”的争吵,但这些并不与议会有必然的联系或只是议会特有的功能, 这就足以反驳宪政史家认为此时开始了“议会政体”(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 的说法。 另外,就议会的组成成分而言,宪政史家所强调的地方代表在当时也并没有他们所说 的那么重大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如前所述,地方代表并不是当时议会的必然成分。《 牛津条例》中第一次正式提到“议会”,并规定了它的组织方式,规定每年召开3次议 会,御前会议的成员即使未被传召也都应参加,贵族的12人委员会成员也应参加。其中 并没有关于地方代表参加议会的明确规定。1265年西蒙·孟福尔召集的议会包含了以后 议会的所有成分,既有贵族参加,又有地方郡和市镇的代表。但是,它的意义也并不能 过高估计,就当时而言,没有人认为这有什么特别之处,更没有把它当作“宪政革新” 。(注:Susan Reynolds,Kingdoms and Communities in Western Europe,900-1300,p. 308.)“称之为下院的肇始,从任何意义上讲都是个错误。”(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79.)因为在当时召集地方代表参加议 会仍远没有固定化,如果孟福尔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也不会费力去联系中下层的力量。 事实上,从1258年至1300年之间,召开过70多次称为“parliament”的会议,但有郡、 市代表参加的仅有9次。(注:Bryce 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p.418.) 其次,此时议会的组织往往很仓促,地方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而地方代表也常常不 能如期地赶到开会地点。1212年和1213年约翰王首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大会议,但从令 状发布到开会时间很短,没有考虑到路途遥远,也根本没有给选举代表留有时间。1258 年的令状虽然有所改进,但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以后1261年和1264年召集议会的令状 也都有时间仓促的问题。(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0.)为了在1265年1月20日召开议会,在1264年12 月4日就以国王亨利三世的名义发出了对各地骑士的召集令。不过结果并不是所有的郡 都及时地派出了代表。1265年2月15日发给约克郡守的一封王室信件表明,该郡的两位 骑士代表在议会期间“花费了比预期长的时间和更多的支出”,因此要求郡守对他们在 议会期间和往返的花销给予适当的补偿,这说明议会早已正常召开并已结束,但在8天 后的另一封发给什罗普郡和斯坦福郡郡守的信中,却对这两郡至今未派出骑士代表到会 表达了惊讶和愤怒。(注:R.E.Treharne,op.cit.,pp.307,309.)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 代表经常是指定而非选举的,如1258年议会中的骑士就都是贵族指定的,而没有丝毫选 举的成分。(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8.) 再次,召集地方代表与限制王权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亨利三世早期就有多次召集骑 士和城市代表开会的记录,如1254年他就曾发布令状召集各郡的两名骑士开会,讨论收 税问题,(注:William Stubbs,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p.365.不过斯塔布斯在这里对此次会议的意义显然 是过分夸大了。)当时的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也曾召开过城市代表会议。(注:Ch.Petit-Dutaillis,The Feudal Monarchy in France and England from the Tenth to Thirteenth Century,p.354.)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向更多的人征询意见是当时西方普 遍的传统,站在现代的角度,民众代表的出现在议会史中有重要意义,但是,在13世纪 前期,没有人会认为骑士参与的会议就是代表整个共同体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25.)有史家指出,在 主要处理司法事务的议会中,这些由郡守或贵族指派的地方代表也主要是为了解决涉及 当地的法律事务的,是诉讼代理人而非民意代表。(注:Ch.Petit-Dutaillis,op.cit., p.353.)地方代表也许被召来在一些重大政治事务中表示公众的同意或认可,但是,这 在当时与被召集起来欢迎亨利三世从法国回国、或庆祝国王加冕没什么区别。(注:H.G .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175.) 可以看出,亨利三世时代的议会在任何意义上都与近代议会有本质的不同,事实上它 连真正意义上的中世纪议会也算不上,因为那种由以大贵族为主的各封建等级参加的, 具有批税权等立法和司法功能,对国王有一定约束力的中世纪议会事实上是在14世纪才 开始成型,中世纪英国议会的起点在14世纪20年代。(注:刘新成:《再议英国议会的 起源》,《世界历史》1991年第3期,第8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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