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多年的政治动荡以叛乱贵族的失败而告终了。1266年10月的《肯尼沃斯宣言》(Dictumof Kenilworth)宣告了叛乱的结束,并宣称国王恢复了其全部的权威。但是,在这一宣言中,《大宪章》的一些条款也得到重申。1267年的《马尔巴罗法案》(Statute ofMarlborough)在重建国王权威的同时,也对之进行了规范。总体说来,王权在这场斗争 中取得了胜利,亨利三世1258年前的许多革新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固化,但是,期间形成 的一些积弊以及过度扩张国王个人权威的一些做法也得到了纠正。英格兰在新的基础上 又实现了政治平衡。 就整个贵族改革运动而言,单独强调国王的胜利或片面渲染改革运动的“宪政”意义 都是不客观的。改革运动对亨利三世时期国王个人权威过度膨胀的纠正不无意义,斗争 的形式和内容都为以后英国政治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经验。 贵族与国王争夺的是政府机构的控制权,而不是要改变行政体系本身。贵族所做的只 是控制这个行政体系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对体系本身,他们触动不多。虽然在《牛津 条例》等文件中贵族对政府机器的组织和权力分配都有所涉及,但是对其基本框架修改 很少,而且都未得到坚持。在开始改革时,贵族恢复了宰相和中书令的职位,并使之向 贵族会议负责。但是,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宣告了宰相一职的彻底终结,此后“justiciar”这一名称只有法官的意义了。贵族还试图对国王的宫廷部门有所改动,但 并未成功,改革财政署的计划也没有实现。而早在1260年底,15人委员会就已不再按《 牛津条例》的方式发挥作用,15人委员会最后一次签发命令是1260年12月28日,此后行 政又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传统形式。(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p.125-127.)根据《牛津条例》成立 的宰相巡回法庭也在不久后废止,1260年11月和12月派出的两次巡回法庭已经完全是12 58年以前的形式:没有宰相或15人委员会成员随行,也没有了调查针对地方官员的申诉 的功能。(注:R.E.Treharne,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p.35.)当1265年国王开始重掌大权时,行政最高权力仍归国王一 人,行政官吏仅对他一人负责。正如一位史家所说:“无论孟福尔执政在宪政史上有多 么大的意义,它对行政史的影响如此之小,如此短暂,以至于根本不值得我们对他的行 政多废笔墨。”(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of Mediaeval England,p.128.)随着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所有的机构性改革完全被废除了”。(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53 .) 西方史家常常从所谓宪政的角度分析这场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亨利三世与反抗的 贵族之间的争论最终归结为一点,即国王是否有选择自己的顾问和作为自己宫廷的主人 的自由。并非逻辑,而是逻辑背后严酷的事实使这一争论成为对国王地位的严重考验。 最终所有的宪政理论都基于它。在此后的三个世纪中,强大的国王仍控制其宫廷,如果 足够聪明的话,就能使批评丝毫无损于他的权力,如果软弱而运气不佳,则不得不作出 一些让步。”(注:转引自S.B.Chrimes,op.cit.,p.129。)还有人认为,1258年的御前 会议意义非凡,因为如果说一个有行政权的御前会议是新事物的话,则御前会议成员抛 开国王的意见来执政便是激进的革新了。无论如何解释《牛津条例》,它都使1215-12 58年间由贵族推动的“宪政思想”有了很大的发展。国王若违法,便可由合法途径制止 ,这已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抛开当时的一些局限,它的思想是颇现代的,即使那些局限 使它未能长久,也不能贸然否认它对以后宪政史发展的深远影响。(注:S.B.Chrimes,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p.121.)与 此相应,在改革运动中出现的议会成为宪政史家惟一关心的焦点,它也似乎成为这场运 动进入各种通史著作的惟一理由。 概括而言,西方史家强调的贵族改革运动的影响无非在一虚一实两个方面。虚者,就 是说贵族的改革和执政体现了王权有限的宪政思想,并促进了其发展;实者,就是在贵 族改革运动期间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机构--议会。而议会发展本身就是宪政思想的集中 体现。 限制国王权威的思想在英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但存在与发挥作用还有相当的距离。贵 族发动针对国王的改革运动并执掌政权无疑与这样的思想有关,从开创先例的意义上讲 ,贵族执政确实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但贵族改革运动的失败说明那时仍然是君主至 上,限制国王权威仍很困难。 相比之下,贵族改革运动的实实在在的遗产--议会的出现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如一 位史家所说:“在以后的一个世纪中,议会将取代无效的贵族反抗而承担起建立有限君 主制的任务。宪政的未来,有限君主制的可能性,将依赖于此时正在形成的新的机构的 性质。”(注: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p.181.)笔 者认为,对亨利三世后期出现的议会的意义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过分抬高,霍尔特(J.C .Holt)把亨利三世时代甚至到14世纪初以前称为议会的“史前史(prehistory)”是很有 道理的。(注:R.G.Davis & H.H.Denton(ed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1,p.2.) 在分析英国议会的发展时,传统看法常常过分关注它的组成成分的特点,而忽视从它 的功能出发来判断其性质。斯塔布斯断言“三个等级的共同会议”为议会的根本特点之 一,他说“所有阶层的代表对于一个完整的国家会议而言是必要的。”以后许多史家沿 袭这一思路,以是否有地方代表出席作为标准,对13世纪的议会和其他会议进行区分, 结果却陷入混乱之中。因为当时既有无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被称为议会,也有召集了地 方代表的会议而不称为议会的情况。比如有人对此时的25次“由加盖大御玺的令状召集 的,集中了所有主教、修院长和贵族的”会议进行考察。他把没有“下院”的4次会议 理所当然地排除在议会之外,但在其余的21次会议中,却也只有18次在令状中称为“parliamentum”,在相应的会议文件的边注中也分别把这18次会议和另3次会议分别称 为“parleamentum”和“concilium”,对于这种区别,他不能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 说“不能相信同样人参加的会议有什么不同。”(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Middle Ages,p.4.)显然这并不能使人信服。事实上 ,直到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二世时仍没有规定必须有郡、市代表参加议会,而且在1297 年所谓“模范议会”之后,同时代的作家仍只知道议会中有教俗贵族和法学家,而对其 他成分只字不提,也没有把议会称为“国家会议”。(注:H.G.Richardson & G.O.Sayles,Ibid.,p.7.)因此,如果以“三等级”,特别是郡、市代表是否出席作为评判议 会的标准,就完全不适用于1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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