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是一个根本对立于平等精神的封建等级社会、身份社会和奴役社会。在相 当长的时间里,这个社会的少数自由人和多数不自由人之间,有着天堂与地狱般的奴役 与被奴役的差异。在自由人群体内部,有着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封建等级,城市显贵阶层 和非显贵阶层之间的等级,行会师傅、帮工和徒弟之间的等级,本地人同外地人之间的 等级,等等。就城乡关系而言,许多城市周围的农村人受城市人治理。(注:例如,在 意大利,属于圭尔夫(Guelph)派的城市迫使附近的小市镇和村庄的人也成为圭尔夫党人 (不过,也有例外)。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23,125.) 尤其值得多说几句的就是,在这个有着浓厚法治氛围的社会,也存在着法律面前的不 平等。比如,在英国,如果国王要赦免任何犯人,原则上无人能同他争执。在1399-14 13年间,就有人给英国国王亨利四世写信,请他写信给诺福克郡郡长,让他释放她被关 押的丈夫。(注:Catherine Moriarty,ed.,The Voice of the Middle Ages in Personal Letters 1100-1500,Lennard Publishing,Oxford,1989,p.89.)许多穷人既 无职业又无居所,因此,民法学家们学着罗马法的样板,主张对他们最好的处罚是身体 方面的,而不是财产方面的。有位法学家说,除非犯有大罪,“那些更有尊严的人应该 更重地受财政处罚而更轻地受身体处罚。”因此,法律上的平等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不 平等。有钱人可以请很多很好的律师,穷人则请不起。因此,这位法学家还说,他实际 上从未见到过一位法官,在“一方有很多而且很好的律师,而另一方仅有极少而且极差 的律师”时主持过公正。(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p.126.)教皇伟大的格雷高里公然宣布,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处 于指挥地位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他的这一观点成为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下级都不能合 法地起诉他的上级。换言之,下级无权请求法庭帮助他反对其上级。自9世纪中叶起, 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在教会和王廷都有广泛影响。在教会领域,俗人不仅被排除在宗 教事务管理之外,也不能指控任何有罪的牧师,因为他不过是牧师的一个下级。9世纪 时,很多立法议事机构都将此点说得很清楚。在这样一个社会,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经 济利益格局和秩序,必然会产生为不平等和奴役辩护的观念。国内世界史学界还缺乏对 这些观念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之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一般的等级歧视观念 “等级”一词,在本文中实际上包含着英文“order”、“hierarchy”和“estate” 几个词的意义。本书着重取它们中包含的不同的人群之间“不平等”的意义。有人认为 ,5世纪时,一个叫伪邓尼(Pseudo-Deny)的人创造了“hierarchy”意义上的“等级” 一词。(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Johns Hopkins Press,1966,pp.14-16.)至于“order”意义上的“等级”一词,也早 就被使用了。比如,6世纪时,有位叫琼纳斯(Jonas of Orleans)的主教指出:“每个 人都在其自己的等级(order)里奋斗。” 整个西欧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教皇们也有明显的等级意识。比如,教皇伟大的格雷 高里将人间的社会秩序分为两极:给予命令的和执行命令的;站在队列前面的和后面的 。他认为人间目光所至均为两极:奴、主;老、少;长兄、次弟;女人、男人。这实际 上就明显地包含了等级的意思。另一位教皇说,信徒们只有一种到处都必须一样的信仰 ,但有多种显要的职位,每种都有其职能:有一个指挥者的等级,一个服从者的等级, 一个富有者的等级和一个贫穷者的等级,老人等级和年轻人等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等级意识越来越弥漫于整个社会,弥漫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标志是,10世纪时 ,人们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更细了,比如,“people”逐渐地变成了“plebs”;身份开 始被更精确地加以描述:民众被分为“耕作者”(farmers)、“农夫”(peasants)、“ 村民”(villagers)。(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lmagin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69,76,74-75,135.) 至少自14世纪中叶起即出现了“言行举止构成人”(manners maketh man)这样一个成 语了。到了15世纪中叶,又变成“言行举止和衣着构成人”(Ever manner and clothing maketh man)。(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 994,p.62.)理由在于,言行举止是一个人所处的等级也即他的身份的体现。在故事传说 里,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因其热衷于马上比武和战争而被人发现是王子。而一位冒充王子 的人在与一位公主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是王子的仆人,线索是他在地板上同公主做那件 事。(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Imagined,pp.61-62.)14 33年,英国的一位绅士军官因听到一位士兵在酒吧里嘲笑他曾经是一个卖男子服饰用品 的小商贩,而非贵族,于是便杀死了该士兵。(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Perceptions of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p.62.)一般 的规矩是,当一位上级给一位下级写信时,必须使用一些带有命令特征的用语;而下级 给上级写信时,必须使用尊敬的用语。(注:Walter Ullmann,The l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