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对犹太人的歧视观念。 查理大帝时代,犹太人没有公民地位,也不被视为公民(不过他们却是宫廷中所需要的 人)。在“和善的路易”(Louis the Mild)在位时期,对犹太人的审判不用对日耳曼人 的“上帝的审判”(即原告与被告比谁更加能够经受像被火烧、水淹这样的考验),因为 他们不配享受这种“上帝的恩典”。犹太人曾被迫为多次十字军东侵交付战费。当时他 们受到许多毫无根据的指控,不得不以高价来赎罪保命,他们交的这些钱就充当了战费 。法国的国王圣路易竟规定欠犹太人的债可以不还,禁止犹太人对有利于他们的案件起 诉,甚至禁止他们签订契约。在布列塔尼王国,有一条规定:对杀害犹太人的凶手禁止 告发。在1288年,巴黎议会曾因犹太人教徒集会时高声吟唱,而对之课以大量罚金。许 多地方议会禁止犹太人行医,并威胁基督教徒们不得请犹太人治病,违者开除教籍。( 注:J.A.布朗基:《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 料选辑》,第120、122页。) 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专门制定了关于犹太人的法规,其中第68条规定:在那些普通 的外部标志不能把犹太人和萨拉森人区分开来的地方,萨拉森人和犹太人必须通过穿衣 来区分。1267年维也纳会议更具体地规定,犹太人必须戴着“有角的帽子”。在很多国 家里,不但要求犹太人戴着这样的帽子,同时还要求犹太人在外套的前面缝上犹太人的 徽标。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法规第69条禁止给犹太人在公共职位方面的优先权。1267年 维也纳的议会立法规定,犹太人只要听到街道上宣布举行圣餐的钟声,就必须回到自己 的家里,并必须锁上房门和关上窗户。第九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犹太人的法规规定, 在复活节以及特别是神圣星期五前的最后3天,犹太人不能抛头露面。(注:H.J.Schroeder,Disciplinary Decre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s:Text,Translation andCommentary,Saint Louis,Mo&London,1937,pp.78-127.)265年,一部著名的关于犹太 人的法典提到:教会、皇帝、国王和君主之所以允许犹太人在他们和基督徒之间居住, 是因为他们总是生活在囚禁之中。自从他们把耶稣钉上十字架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失去 了所有的尊严和特权,他们之后不能拥有任何借此可以压制基督徒的尊贵的地位或公共 职位。(注:Jacob Marcus,The Jew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book,315-1791 ,JPS Press,New York,1938,pp.34-42.) 著名的中世纪法国史诗《罗兰之歌》描述法兰克人占领萨拉戈萨时说,“一千名士兵 在城内搜索,进了犹太教堂和清真寺;手拿铁锤和斧子,把神位偶像统统砸碎,魔法和 邪说丝毫不留。”著名的中世纪西班牙史诗《熙德之歌》用赞美、歌颂的笔调,描述主 人公熙德远征之前,用两只装满了沙子的箱子骗走了犹太人的大笔钱财。(注:《贝沃 武甫罗兰之歌熙德之歌伊哥尔出征记》,第344、381-384页。)当然,我们最熟 悉的也许应该是文艺复兴时代伟大的戏剧家、诗人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 的对犹太人的态度。 这一切,都体现了对犹太人的极度的歧视观念。 再看对殖民地人的歧视观念。 殖民主义者和他们的辩护者们,公然用种族优劣理论来贬低被征服、被掠夺民族,为 他们的殖民罪恶辩护。法国教授梅加尔(John Major)在1510年依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 劣论著书立说,宣称印第安人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专门供养上等人的下等人,是“天然 奴隶”。为了迫使“天然奴隶”安于供养上等的西班牙人,首先需用暴力令其屈服。所 以,征服战争是完全正义的。有很大一批人支持他这种观点。(注:L.Hanke,Aristotleand the American Indians,A Study of Race Prejudice in Modern World,London,1 959,p.14.) 1550年8月中,查理五世在他的行宫召集内阁大臣、西印度院高级官员、著名神学家、 法学家等一大群头面人物就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展开辩论:为了使印第安人屈从西班牙国 王的统治而发动战争,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一名从来就没有到过美洲的辩论者,仅 仅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人性优劣论,就居然开列了大量的“论据”,证明美洲的印第安人 就是天生的劣等人,和西班牙人不同,正如猴和人不同一样。同时,他又开列大量的“ 论据”证明西班牙人乃是天生的优等人。他的结论是,优等的西班牙对劣等的印第安人 不仅天然享有宗主权和征服权,而且有义务去征服他们,对拒绝者就要发动征服战争。 在罗马,枢机主教团对印第安人有无灵魂,是不是人的问题,曾发生激烈而尖锐的争 论。一些为征服印第安人寻找理论根据的人坚信,印第安人“是不同于人类的奇怪的生 物”。西班牙国内也有人认为印第安人没有灵魂,不是人而是畜牲。畜牲是不能享有土 地、黄金、白银、珠宝和其他一切财富的,所以这一切都理应归西班牙人所有。西班牙 圣多明我会修道院院长德米纳亚就认为,印第安人智力不足,仍属于动物一类,因此无 法接受基督精神,只能把他们当奴隶去从事与动物相同的劳动。(注:John Edwin Fagg ,Latin America:A General History,New York,1977,p.80.)美洲的天主教会从不对印 第安人实行宗教审判,因为他们认为,那些印第安人都是动物,不配享有这种“光荣” 。(注:严中平:《老殖民主义史话选》,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这一切,都是典型的民族和宗教歧视观念。 综上所述,中世纪西欧充斥着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它们既是等级社会的意识形态, 也是那个时代基督教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不宽容的态度的体现。了解了这些观念,我们 也许就更加容易理解何以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西欧内部以及殖民地人民同西欧殖民者 之间,有着那样尖锐的追求平等与压制平等之间的斗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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