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不自由人的被奴役地位是被容忍的。一位14世纪的知识分子 是这样看待他们的地位的:一个人以他的粮食或体力劳动去换得货币,则这些货币当然 只能属于他个人所有,正如他的粮食和劳力只属于他所有,可以随其意愿全权处理一样 ,除非他是一名奴隶。(注:尼可莱·奥雷斯姆:《论货币的最初发明》,巫宝三主编 :《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3页。)这就意味着,奴隶是没有,或者不应 该有财产权利的。莎士比亚笔下著名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表达了那个时代人们对奴隶的 普遍态度:我又不干错事,怕什么刑罚?你们买了许多奴隶,把他们当作驴狗骡马一样 看待,叫他们做种种卑贱的工作,因为他们是你们出钱买来的。我可不可以对你们说, 让他们自由,叫他们跟你们的子女结婚?为什么他们要在重担之下流着血汗?让他们的床铺得跟你们的床同样柔软,让他们的舌头也尝尝你们所吃的东西吧,你们会回答说: “这些奴隶是我们所有的。”(注: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莎士比亚全集》, 第3卷,朱生豪译,方平校,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3页。)连16世纪最伟大的平 等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的先驱托马斯·莫尔都视奴隶制为天经地义。他说,乌托邦人 “把作了不名誉的事的本国国民,以及别国国民中因罪判处死刑的,贬做奴隶。……不 管是哪一类的奴隶,他们不但要经常做工,而且套上枷锁。”(注:托马斯·莫尔:《 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8页。) 至于农奴制,自由人、贵族当然认为是天经地义了。法语“农奴”一词,意指人身属 于主人之人。12世纪法国某修道院长说,一个农奴“从头到脚都属于我。”(注:MarcBloch,Slauery and Serfdom in the Middle Ages,Los Angeles,1975,P58.)教皇英诺 森三世也曾说,“农奴不属于他自己。”(注: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译 ,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页。)一份英国12世纪的文件谈到农奴(维兰)时说:“按照 这个国家的习惯,维兰不仅可以由其主人从这一份地转至另一份地,而且他的人身也可 以出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置,因为他本身及其为主人耕种的土地均被视为领主自营地的一 部分。”(注:D.C.Douglas et al.,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2,London,1953,p.525.)有人甚至认为他们可以“像牲畜一样地”被主人“买来卖去”。1 3世纪时,某神学家说:“告诉你们……如果他们是农奴,我说他们就必须缴纳新加给 他们的任意税,即使这只对领主有利;因为农奴和他们的所有物都是领主的财产……” (注: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A Study of Peasant Conditions,115 0-1400,Cambridge,1938,pp.101-102,132,139.)12世纪后半期一本叫《爱情论》的 书甚至认为,骑士如果看上了农家的女儿,不妨“略施暴力”来达到占有她的目的。( 注:彭小瑜:《中古西欧骑士文学和教会法里的爱情婚姻观》,北京大学历史系编:《 北大史学》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话既是当时农奴状况的真实反映,也表 现了人们对他们受奴役地位的认可。 三、对异族和异教的歧视 自古以来,民族与宗教的差异就是不平等和歧视的原因。 就民族歧视而言,中世纪早期征服者蛮族人的《撒利克法典》,曾规定一个罗马人生 命的价值低于一个蛮族人生命的价值,这是早期的民族歧视。(注:J.A.布朗基:《欧 洲中世纪经济思想史》,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90页。) 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伟大诗人但丁公开鼓吹某些民族优越,鼓吹所谓优越的民族应该统 治其他的种族。他说,最高贵的民族理应高踞其他民族之上;罗马民族就是最高贵的民 族;因此,它应该高踞其他民族之上。大自然注定了世界某一地区的一个民族来一统天 下。(注: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30、42页。) 就宗教歧视而言,但丁在《神曲》中,只把有罪的基督徒放在地狱。但是,那些生于 基督出生之前的人,即使没有罪,甚至很优秀,也被放进了地狱。对这种不平等和歧视 ,但丁是这样解释的:“他们没有犯过罪;虽然他们有优点,这还不够:因为他们没有 受过“洗礼”,那是你所信奉的宗教之门;因为他们生于基督教之前……”(注:但丁 :《神曲·地狱篇》,朱维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7页。)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经典,《圣经》在宣扬平等观念的同时,却 又公然表现出了对外邦人和异教徒的不平等态度。对异教徒的歧视与蔑视,人所共知: 最高程度是要斩尽杀绝。在一般的事情上,也表现出了歧视,比如,宣扬“你借给你弟 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 ,只是借你弟兄不可取利。”(注:《旧约·申命记》第二十三章。)这种态度是否有也 利于等级、歧视观念的生长呢?神学大师阿奎那彻底继承了这一传统。他说,对于异端 分子和一切的背教者,就应当施加压力,甚至在身体上给予拘束。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能让异教徒获得对基督教徒的统治权,也决不可以让异教徒担任的职位高于基督教徒 。异端分子罪孽昭彰,因此不但应该把他们逐出教会,而且还应该处以死刑,把他们从 世界上消灭掉。(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版,第131-133页。)著名的中世纪法兰西史诗《罗兰之歌》说,“看啊,异教徒都是 些骗子懦夫。他们的宗教不值一文。”(注:《贝沃武甫罗兰之歌熙德之歌伊哥 尔出征记》,陈才宇、马振骋、屠孟超、李锡胤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异教徒休想得到我的和平与友谊。除非你接受上帝的信仰、基督的教义,我会立即爱你 ……”(注:《贝沃武甫罗兰之歌熙德之歌伊哥尔出征记》,第340页。)甚至后 来充满近代精神的大思想家霍布斯仍然说:“无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便不能成为上帝王 国中的臣民,因为它们不能理解神的诫命。无神论者以及不相信上帝对人类行为有任何 管理的人也不是(上帝王国中的臣民),因为他们不承认上帝的道(言词),对他的恩赐不 存希望,对他的威慑也不惧怕。这样说来,唯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 为人类提出诫命、设置了赏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余的都应该当理解为敌人。”( 注: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7-278页。 ) 那个时代,民族与宗教又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民族与宗教两个方面不平等或者歧 视,最典型的有两个例子:一是对犹太人的歧视,二是对被欧洲人侵略、掠夺和殖民的 亚非拉地区人民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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