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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西欧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赵文洪 参加讨论

16世纪中叶,一个人在给“绅士们”的致词中,曾用流行诗体表达了他的等级意识: “你生来就享有土地和租金,于是你被人叫作士绅……”他又写道:“就像你依赖你的 君主,你的佃户依赖于你,那就该让他像你一样按他的等级安生。”这种等级义务和等 级享受标准的观念,总会或隐或现地在对一切分配和交换问题的看法中显现出来。有一 位学者曾经提出:人人都只能根据恰好能维持其社会生活等级之所需的计算数字,为他 自己必须出售的物品规定一个公平价格。(注:阿什利:《欧洲中世纪经济学说史》, 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6页。)
    等级的本质就是不平等,就是歧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在中世纪西欧 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许许多多差别都成为不平等甚至歧视的理由。这也是等级观念的表 现。下面略举数例。
    对未担任公共职务者的歧视:英国枢密院的行为守则公开规定,下等人(a persona minor)就是没有公共职务的人,比如商人、简单的公民、手工业者、或者与此类似的人 。对残疾人的歧视:某些社会成员,比如跛子、瞎子和类似的人甚至不准写或者收那些 有着正规称呼的信,因为“他们既没有姓名也没有荣誉”。(注:Walter Ullmann,The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18.)
    对农村人的歧视:这种歧视有很多表现。比如,在回答农村能否制定与城市相矛盾的 法律这一问题时,法学家鲍尔多(Baldo de Ubaldi,d.1400)就认为不能。理由是,只有 城市人拥有真正的自由,而农村则没有。还有一个人说,小村庄不能有“城市的尊严” 。他的理由很荒唐:“因为它们没有城墙护卫。”城市人的优越感和对农村人的歧视, 早在4世纪就有表现。当时有城市人自豪地写道:“在最早的时代,城市的创造第一次 使人类原始而未耕种的生活区别于动物和野兽的生活。”还有人说,聪明人应统治愚蠢 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树林中的野蛮人”;“有着更多的谋略和智慧的”城市人,“ 可以发动对农村人的战争--如果他们不服从的话”。(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p.123,124,125.)拉伯雷笔下的人物称农村人为“平 原上的老粗们”(与贵族相对而言,贵族住在高楼城堡,一般农村人住在平原洼地)。( 注:拉伯雷:《巨人传》,成钰亭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80页。)
    对“弱势者”的歧视:这里的“弱势者”,是笔者用来指选举团体中在能力、见识、 财产、社会地位方面较弱的那些人。中世纪西欧民主制度中,存在着多数原则。这是一 项足以体现出团体内部平等精神的原则。但是,等级和歧视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它的平等 精神。本来,修道院长应该经选举得到所有选举人一致同意才能当选。但是,6世纪时 ,圣本尼狄克规定,一个人只要是“最贤明的”,未得到一致同意也可以被选为修道院 长。同意的人甚至可以远远少于多数。一个候选人的合适性(worthiness)可以超过任何 其他候选人得到的选票的力量。本尼狄克采用了一个“较好的部分”(better part;sanior pars)概念:指那部分有着更好的判断能力的人。教皇格雷高里二世将这一概念 引入了教会法。在1917年修订教会法之前,这一概念一直保留着。在实践中有无数这类 选举的例子。(注:Arthur P.Monahan,Consent,Coercion,and Limit.The Medieval Origin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Canada,19 87,p.139.)
    甚至著名的宪政主义者马尔西略(Marsiglio of Padua,约1275-1342年)也主张公民 团体中更有分量的部分可以立法。(注:Ewart Lewis,ed.,Medieval Political Ideas, Vol.One,Routledge&Kegan Paul Ltd.,London,1954,p.76.)
    以上这些例子,足以让我们发现等级、歧视观念的普遍存在。下面,我们再深入着重 重地对一些比较具体的不平等和歧视观念进行分析。
    二、对奴役制度的认同
    中世纪西欧存在过两种奴役制度,一是在早中期普遍存在的农奴制,一是在中晚期较 多见的奴隶制。就奴隶制而言,很少见到中世纪前期私人拥有奴隶的记载。但是,在13 00年后,意大利水手们从东地中海进口了昂贵的家内奴,其中妇女的比例非常高。在15 世纪,日渐增加的男性和黑人奴隶被开始使用于采矿和农业,开始时是在爱琴海的岛屿 上,然后到了西西里和其他地方。在约1511年的时候,法国历史学家菲利浦(Philip ofCommynes)就曾指责非洲人将奴隶卖给葡萄牙人是人对人的滥用的范例。(注:William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 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p.115.)普通法在16世纪依然容忍了奴 隶制。16世纪时,战俘可以沦为类似奴隶的地位,被强迫在战舰上服役。英国星座法庭 在1548年判决一个叫艾德蒙德·格里姆斯顿(Edmund Grimston)的人,在国王的战舰中 身“为奴隶”。(注:J.H.Baker,“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1200-1600”,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West,p.190.)
    虽然实际上基督教曾尽力缓减奴役制度造成的苦难,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鼓励不自由 人的解放来废除奴役制,但在理论上它并不反对奴役制本身。中世纪西欧所有福音书学 者普遍接受的一种看法是,基督和他的十二使徒不曾打算废除他们周围到处可见的奴隶 制,而只是通过向奴隶主宣讲慈善,向奴隶宣讲忍耐,来同时达到减轻奴役所造成的痛 苦的目的,并把接受奴役描绘为一种优点而不是一种耻辱的事。(注:奥布赖恩:《欧 洲中世纪关于财产权利和商品交换的思想》,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 选辑》,第350页。)古代现实生活中的等级和不平等现象,也大量反映在《圣经》当中 。比如,买希伯莱人作奴仆;主人用棍子打死奴仆或婢女;(注:《旧约·出埃及记》 第二十一章。)等等。《圣经》对此并未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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