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本兼治,消弭粮荒 河西边塞地区的粮食支出,除却吏卒人员之外,按照惯例,随军家属、私属、私从者、奴婢等口粮也要政府配给。同时,边塞戍守系统官方饲养的马、牛、羊、猪、狗、骆驼等畜禽,同样需要按时配给一定比例的粮食饲料。粮食配给对象的范围广,数额巨大,因此,能否及时有效地治理粮荒问题,事关河西全境的安宁,是横亘在以窦融为首的河西豪强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鉴于此,窦氏集团先后实施了一系列的应变举措。 (一)核定吏员编制,减少粮食支出 窦氏集团针对粮食拥有总量不足的现状,首先采取核定吏员编制,降低廪食标准,减少粮食总量的支出。核定戍守吏卒编制,按照秩别高低领取廪食,并登记载册,如实上报: (15)大将军幕府守府书日:具言吏当食奉者秩别人名数,谨移尉以士吏候长食用谷致如牒,唯 EPF22·426 吏员秩别,奉月用谷石斗如牒 EPF22·427 秩别及除,谷石斗如牒敢敢言之 EPF22·428 例(15)是一份关于吏员秩别、月俸用谷数量的上报文书。大将军,是窦融的代称。《后汉书·窦融列传》载当时窦融以“领河西五郡大将事”统领河西。幕府书,就是大将军府所颁发的文书。牒,是一种和人事有关的往来文书。该册书是按照大将军幕府书的要求,分别把应该发放廪食者的秩别以及人数详细载记入牒,并逐级汇报至大将军府。核定吏员编制,依其秩别等次高低分别按月发放领取,及时将结果汇报上级,使得廪食发放有据可依,强化了对粮食配给的管理。 在核定吏员编制的基础上,降低戍守吏卒的月廪食标准,尽量减少粮食的支出总量。这在前文已有论及,兹再选录一组简文以说明: (16)不侵燧长石匡,正月食三石,正月辛巳自取 EPF22·85 第三燧长薛奇,二月食三石,二月辛亥自取 EPF22·88 城北候长王褒,三月食三石,三月丙戌自取 EPF22·90 令史夏侯谭,四月食三石,四月辛亥自取 EPF22·93 第卅燧长冯长,十二月食三石,十二月戊午自取 EPF22·114 例(16)是一组戍吏领取月廪食的簿记,城北候长王褒、令史夏侯谭等人的任职期限都是在建武初期,则可断定同组出现的戍吏也当属于两汉之交的戍边吏员。此处仅仅只选取了其中五枚,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从正月以至十二月,无论是燧长,还是候长、令史,他们的月廪食标准都是一致的,皆为三石整。从前文论述可知,这较西汉时期每人减少了约三斗左右。通过此举,达到了节流的目的,有效地控制了粮食总量的开销。 (二)粮食支出核查程序严密完善 窦融集团对已经支出的廪食有严格的案核制度,严厉打击虚假瞒报冒领粮食的现象。边塞戍守系统的廪食发放都有一套严谨的程序。一般而言,基础性的工作是由侯官、部或者仓编制廪名籍,将廪食者的身份、燧别、姓名等信息列举其上。发放时,首先由各部向侯官或仓上报申请廪食的名籍,待候官的通知下达后[7](P63),侯长或燧长带领士卒到侯官领取,称为“诣官廪”。粮食发放结束后,还要对廪食者进行核对,查实后记录在案,即形成“案”文书[8](P400)。窦融时期对支出粮食的核查更加严紧,如: (17)谷四斗,属复得严谷四斗,校计案□严不能多持谷簿谷 EPF22·429 (18)臧一升谷,不可复得□ EPF22·612 (19)□□□□□也甲渠□多□□□□□□□□□□五十□□□□六石八斗半,今少石一斗,余粟一石六斗一升,大麦四石桼升 EPF22·697 例(17)是对多得谷者进行校计核对后记录在案的一份材料;例(18)“不可复得”表明是对私自隐藏粮食者的判决结果;例(19)显然是对发放粮食账目的清查结果。 此间,还出现了一项特殊规定,即“还食令”,具体如下: (20)贫寒燧长夏□等罢休,当还入十五日食石五斗,各如牒,檄到□付EPF22·294 □□□官会月廿五日,毋以它为解,须当言府,遣□□□如律令 EPF22·295 第十燧长田宏,贫寒罢休,当还九月十五日食 EPF22·296 第十一燧长张岑,贫寒罢休,当还九月十五日食 EPF22·297 乘第十二卅井燧长,贫寒罢休,当还九月十五日食 EPF22·298 乘第廿卅井燧长张翕,贫寒罢休,当还九月十五日食 EPF22·301A 第廿桼燧长薛隆,贫寒罢休,当还九月十五日食 EPF22·302 □恭,贫寒罢休,当还九月 EPF22·303 例(20)是一组“还食”的规定。戍边吏卒一般是前一个月或月初领取本月的廪食,这里的燧长们因为“贫寒罢休”,不再担任戍守任务,但由于戍守期限未足月,或许最多只有半个月时间,因而需要归还下半月的廪食,即“还入十五日食石五斗”。其中的“毋以它为解”和“如律令”等语词,表明这是窦融大将军府出台的一项法律令文,必须遵守。即使曾经坚守岗位、殊死抵御匈奴侵夺的燧长们,罢休时也必须按照实际服役日期领取口粮,退还多余粮食。冷酷而严厉的“还食令”反映出这一阶段粮食支出核查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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