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人、商会地位的变化提高,胡汉民有一分析:“满清盛时,以贵族官僚专制,绅士与官结纳作威福,竟若代表一切,而他无敢言者。迄于末造,经所谓维新变法及预备立宪,乃始承认商会、教育会等为合法团体。通都大邑贸易繁盛,商人渐有势力,而绅士渐退。商与官近至以‘官商’并称,通常言保护商民,殆渐已打破从来之习惯,而以商居四民之首。……广东善堂为特产之慈善团体,初亦凭借绅士,继则附庸商人,其名义乃独立,而常与商会共进退”。胡汉民提到,张鸣歧在粤反革命时,使七十二行商会、九善堂通电诬诋革命党,畅所欲言,指此为广东舆情之代表,及反正以后,而七十二行商会、九善团又通电颂扬革命,惟恐不及。此亦可以见商人之性质矣(注:《胡汉民自传》,载《革命文献》第3集,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69年版。)。 商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远大的政治眼光去预测、洞察将来,或者在朦胧状态下去牺牲眼前利益“毁家纾难”,商人是最讲实际利益的一个群体,缺乏主动参与政治的觉悟和热情,他们所关注的是追逐利润、得到眼前实际的利益,谁能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且能增值,他们就支持谁,在他们看来,社会稳定、生意兴隆、财源滚滚,才是最重要的。 民国初年广东商民心理颇值玩味。“辛亥取消独立,粤人多恨独立不成;今年之取消独立,粤人多喜独立不久”(注:《民生日报》1913年8月7日。)。辛亥年广东独立,粤人燃放炮仗庆祝;1913年7月广东“二次革命”宣布独立,广州、香港等地的商人群起反对,还有不少的行业商会致电袁世凯表示拥袁反对独立;二次革命失败,取消广东独立,广东商民又燃放炮仗庆贺。同样是反袁,二次革命得不到支持,而护国战争却又得到了拥护。这种心理变化轨迹可以概括为:⒈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中华民国共和制度,资本主义经济理应有一个大发展、大飞跃,世人对未来发展充满希望。广东商民更是希望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发展经济、安居乐业;他们不希望再有造成动荡的战乱局面出现,因而对于裁撤民军他们予以大力支持,而王和顺、关仁甫等人组织“扶正同盟会”搞“第二次革命”,他们由出自内心的恐惧而大力反对。在广州这种商业社会中,社会稳定是商业活动的必需前提,安定是众多商民们所共同祈求的。国内统一、政局稳定,谁有权威能保持社会稳定,他们就拥护谁,这大概就是商人们政治思维的底线,在袁世凯尚未称帝、劣迹未充分暴露时,商人们且视其铁腕、权威为必要。⒉在皇权统治历史习惯影响下,北京中央政权的总统政令,显然要比“革党”的宣传来得有力多。在野身份的宣传鼓动不如中央政府所颁发政令的影响力大。一般商民在中央集权传统思想沿袭下来所形成的思维习惯,是盲从中央、盲从权威,因而视“独立”为“大逆不道”,是反对民国、反对中央的“捣乱”行为,不予支持,而使广东的“二次革命”举动显得孤立无援。 商业资产阶级极力反对胡汉民、陈炯明专权,但是他们大概是没有想到其后袁世凯会下令解散省、县议会,实行专制的统治,没有想到龙济光、莫荣新的统治是暴戾的,丝毫没有民主可言,济军、桂军军纪混乱,纪律松弛,行为野蛮与胡、陈时的“民军”,广东陆军相比实在差远。“二次革命”失败后,他们所等到的比以前更差,恐怕是始料不及的。 四、社会团体依旧运作 强有力的政权有能力操纵社会团体,使社会团体服从自己的意志运转,利用政权的权威使团体慑服,通过社会团体的网络达到对社会主干力量的控制,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或贯彻意图。软弱的政权则可能出现相反的局势。新政权的出现和原已存在的社会团体之间有一段互相适应磨合的过程。影响力较大的广州七十二行总商会、九大善堂、报界公会等团体对胡汉民、陈炯明为正副都督的广东军政府是支持合作的。如维持纸币流通,商会总的是唯军政府之言是听。 与以往的统治者一样,孙中山也重视这些团体的作用,承认接受它们所已拥有的地位和影响,尽量照顾它们的利益和尊重它们的意见。在他由南京临时政府任上发到广东的电报中,相当部分即是发给主要社会团体阐述他有关广东政局、人选的看法和安排并征询意见。 孙中山在1912年4月至6月在粤期间,注意调和执掌广东政权的革命党人与各团体特别是省议会、总商会、报界公会间的关系,树立党人的威信,加强党人之间的团结并维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巩固革命力量,保持革命党人在广东的力量优势。 胡汉民明了孙中山这种意图并予以贯彻,他先指派同盟会骨干蒋尊簋、陈景华、邓慕韩等人出面组织成立同盟会广东支部、自己兼任支部长,警察厅长陈景华和邓慕韩为副支部长;1913年1月又改为国民党广东支部,胡汉民自任支部长,各县同盟会支分会改名为国民党分部。与其他省份不同,广东军政权统治力量所依靠的多是党人、留学生、归侨,而不是旧官僚、旧军官。另一方面,胡汉民也意识到民意机构对于民主共和制度和维系革命党人统治的重要性,他认为“谘议局在前清等于省议会,其分子纯为绅士,此时大会已非原有性质,只为城市民众代表,萃广州之商会、善团、报界、教育界及谘议局议员若干人为主,析其分子则小资产阶级与知识分子,皆属于‘第三阶段’者也。”在废弃前清的谘议局之后,胡汉民着手组织临时省议会的工作,“余乃与竞存、执信等草定临时省会选举法,各界为比例选举,特定同盟会代表二十人,妇女代表十人,各界当选者,十九俱著藉同盟者,嗣是省会乃不复有与政府分歧之趋向”(注:《胡汉民自传》,载《革命文献》第3集,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6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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