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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相对二分与合而为一(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社会科学》 刘泽华 参加讨论

道与圣人是相依相成的关系,圣人是道的体现者,道要靠圣人发明而显现。道虽然无处不在,但“百姓日用而不知”,只能由圣人引渡、传播才能有所悟。《鹖冠子·能天》说:“圣人者,后天地而生而知天地之始;先天地而亡而知之地之终。”圣人把知识穷尽了。
    与通道、知道、体道等大体相近的还有如下一些:
    知“必然”,又称“必”和“然”。如“圣人知必然之理”(注:《商君书·画策》);明主“见必然之政”(注:《管子·七臣七主》);“万物尽然,明主知其然”(注:《管子·禁藏》);“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注:《韩非子·显学》)等等。
    知“理”。“理”的含义很多,理与道意义相近,只是没有道那种本体和主宰的意义。韩非对道、理之分曾说:“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注:《韩非子·解老》)庄子也有类似的说法:“知道者必达于理,达于理者必明于权……”(注:《庄子·秋水》)。理作为规律的意义,既包含自然,也包括社会。有“天下之理”、“物理”、“天理”、“天地之理”、“万物之理”、“事理”、“人理”等等概念,为各家各派所共用。在一些人的论著中理与道几乎没有差别。“物各(合于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注:《经法·论》)圣人“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禁伐当罪,必中天理。”(注:《经法·四度》)天理这个概念以后有极大发展和扩充,特别是在理学家那里尤为突出。圣人成为天理的化身。
    知“数”。如果说“理”是对规律性的定性概括,那么“数”是对规律性的定量表示。“圣人审数以治民”(注:《商君子·算地》);圣人“修道理之数”(注:《淮南子·主术训》。)。
    表示规律的概念,还有“度”、“序”、“经”、“纪”、“一”、“常”、“势”等等。圣人与这些也是同体的。
    “知道”是圣人在认识上的特性,也是理性的最高表现。在实践上,圣人的最大特点是“知为”。知为就是知道实践的条件和机遇。行道、遵道、践道等概念的提出,把认识原则与实践原则一体化,应该说这是极其高明的。行道是总原则,还有一些较为具体的准则,即“贵因”、“执中”、“用当”、“知要”、“原宗应变”。
    所谓贵因,就是善于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规律、条件和依据,不可主观行事,任意而为。道家在这方面的论述最为充分,同时也是诸子的共同认识。《管子·心术上》说:“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执中与用当大体相同,执中为儒家所倡导,用当为道家所倡导。中和当就是恰到好处。知要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主要关键,解决主要问题。要的本质就是道。《管子·君臣上》说:“道也者,万物之要也。”商鞅说:“圣人明君者,非能尽其万物也,知万物之要也。故其治国也,察要而已矣。”(注:《商君书·农战》)以后思想界一再讨论以一驭多,以一驭万,都与抓主要矛盾的思想有密切的关系。原宗应变就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机动,随机应变。孔子所说的“权”就是这个意思。“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注:《论语·子罕》)在孔子看来,能达到权变自如的,非圣人莫属,荀子说:“宗原应变,曲得其宜,如是然后圣人也。”(注:《荀子·非十二子》)中国古代思想中有一个共同命题,这就是万变不离其宗。
    道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理性的最高范畴和最高境界,而其核心所表达的是本体性、必然性、规律性、规范性、决定性、不可超越性等等方面内容。这些东西或者由圣人制定,或者由圣人发现,不管什么途路,都形成了道与圣人一体化的关系。于是,崇道必崇圣,崇圣必崇道,这成为中国传统中的一条铁则。
    2.圣人使人成为人。
    人作为“一类”的观念起源于何时?无从稽考。不过在殷代的文献中,“人”已经是一个“类”概念。
    人之所以为人,这个问题的提出或许很早,不过从有文字记载看,是西周时期的事。《诗经·相鼠》有言:“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这个问题已经明确地告诉人们,礼是人之为人的依据,失去了礼,就失去了生存的资格。《礼记·礼运》篇在论述以礼作为人的本质时即引此诗作为经典依据。问题的提出是理论认识的先导,从现有的资料看,具有理论性的认识是从春秋后期开始的,诸子百家从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大体一致的共识。人之所以为人,或者说人与禽兽的区别就在于:人有礼义道德、有制度、能“力”(劳动)、有“群”(社会性或群体性)、有“天理”等等。
    儒家把礼义道德作为人与动物区分的基本标志。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注:《论语·为政》)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注:《孟子·离娄下》)所谓“几希”,即那么一点点。这一点点是什么呢?就是“不忍人之心”,亦即仁、义、礼、智。《礼记》中多处把问题说得更明确,“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注:《冠仪》)荀子除讲礼义外,又进一步提出了“群”这个标志,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注:《荀子·王制》)“群”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性、团体性。人何以能群?还是因为有礼义。理学家所说的“人之所以为人,以有天理也”,“天理”亦是礼义。
    儒家所说的礼已经包含着社会制度的内容。这里再强调一下“制度”,因为法家、墨家对礼不那么强调,但他们认为法律制度、行政制度是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志。墨子还提出人与动物的区分在“力”。禽兽不耕不织,靠自然生存,“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注:《墨子·非乐土》)。这个思想极其光辉,遗憾的是他没有深论。
    礼义是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志,那么礼是怎样产生的呢?一种看法是,礼从天而降,礼与天地并生。另一种看法是,礼是由圣人创造的,礼从天而降,礼与天地并生。另一种看法是,礼是由圣人创造的、制定的。其实这两种说法并行不悖,天生礼也要通过圣人之手。所以作为创制礼的主体,大抵都归结为圣人。圣人制礼作乐是儒家的一个基本认识,论述多多,无须征引。
    法家、墨家所讲刑法、行政制度,同样是圣人创立的。《商君书·君臣》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管子·任法》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由于圣王创立了行政制度,才归于有序,才与禽兽有别。
    汉以后法、墨不彰,他们所说的制度也可以包括在“礼”之中,以礼义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志遂成为公论。
    先秦诸子对“器物”在人的文明化中的地位也十分注重。他们在追溯人类的历史时,大都认为有过洪荒的初始阶段。在那遥远的过去,人们茹毛饮血,无器物之用,裸体而行,栖息山野,一派原始状态。后来圣人发明了各式各样的“器物”,使人类步入了文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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