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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时期的立法与法律体系(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楼劲 参加讨论

注释:
    ①楼劲:《北魏的科、格、式与条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2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②《唐会要》述命裴寂等人及再命萧瑀等人修订新《律》、《令》,显然都在武德元年。《旧志》述武德立法通篇不出具体年月。《旧唐书》卷一《高祖纪》载五十三条格颁行在武德元年十一月乙巳,新《律》、《令》颁行在武德七年四月庚子,虽与《唐会要》时间稍异而仍同在武德元年。但《新志》述“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述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则在武德四年(621)。《新唐书》卷一《高祖纪》未载武德元年以来制行五十三条格及修《律》、《令》之事,而只记载了武德七年四月庚子“大赦,颁新《律》、《令》”之事。《新志》与《旧唐书》及《唐会要》所载的这些差异,当是《高祖实录》经太宗以来修改,其中与刘文静相关史事包括其主持当时立法的过程已面目皆非,遂致后来几次修撰的《国史》,在武德二年(619)九月刘文静被诛以前史事撰作上并未按《高祖实录》所存时序来系年的结果。对此,当然还可再据《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等处所载加以梳理和辨析,但其既与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无关,此处自不宜再赘。
    ③《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唐历次立法,不像其他记载那样往往只书《律》或《律》、《令》,而是把《格》、《式》也一一记明的,故其记武德七年颁法而不及《格》、《式》,记贞观十一年(637)颁法有《格》而无《式》,应当都不是失载而是史实本来如此。
    ④《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所载与同。
    ⑤关于武德立法,《旧唐书》卷八○《韩瑷传》载其父仲良“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掌定《律》、《令》……请崇宽简,以允惟新之望。高祖然之,于是采定《开皇律》行之,时以为便”。同书卷八一《刘祥道传》载其父刘林甫,高祖时“诏与中书令萧瑀等撰定《律》、《令》,林甫因著《律议》万余言”。同书卷一八九下《儒学郎余令传》载其祖楚之,“武德初为大理卿,与太子少保李纲、侍中陈叔达撰定《律》、《令》”。诸处皆只提《律》、《令》而已。
    ⑥《玉海》卷六六《诏令·律令下》。《通志》卷六五《艺文略第三·史类第五》刑法类亦著录了“《唐武德式》十四卷”,当是照袭《新志》之故。
    ⑦如侯雯《唐代格、式的编纂》(《文史知识》1997年第8期)认为:“《武德式》颁布的时间与《武德律》、《令》颁布的时间一致,由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撰定。”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四章《唐律与令格式》二《唐律令格式的各自特点》亦说:“唐代先后颁行过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垂拱式、神龙式、开元格式律令事类等。”李玉生《唐代法律形式综论》(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法律史论丛》第1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也认为武德式是与律、令一起完成的。
    ⑧如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文史》第5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表列唐代编制的重要法典,前两种依次为武德七年三月裴寂等制定的“武德律、令、式”和武德九年(626)六月刘文静等制定的“武德新格”。这显然是说武德时期已经出现了《律》、《令》、《格》、《式》并行之制,但刘文静被诛于武德二年九月,武德九年六月适值玄武门之变,其时当然没有制定和颁行过“新格”。故后来遂有庄昭《〈武德新格〉并非制作于武德九年》之文(《史学月刊》1982年第2期),认为这个“武德新格”指的或者就是五十三条新格。这似乎表明杨先生当年所据乃是一张讹“元”为“九”的资料卡片,故其后来《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再收此文时纠正了这一错误,其中所列唐代编制的重要法典表上,已把“武德新格”放到了第一栏,制定年代则已改为武德元年十一月,意即此为“新格五十三条”。不过此表仍列有“武德式”,说明杨先生至此仍倾向于武德时期已经开始形成了《律》、《令》、《格》、《式》并行之制,这应当是与法史学界长期都认为隋代已“《律》、《令》、《格》、《式》并行”相关的。《唐律初探》收录的《唐律内容评述》一文对此作了清晰表述:“唐代的成文法典与隋代相同,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后来的《中国法制通史》第四卷《隋唐》第六章《唐朝的立法》第三节《唐朝的法律体系及其渊源》一《唐朝的法律体系》,以及最近高明士《律令法与天下法》第二章《唐代武德到贞观律令的制度》第一节《武德律令格式的编纂》中,都还在因循此说。
    ⑨楼劲:《隋无〈格〉、〈式〉考--关于隋代立法和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3年第3期。
    ⑩除那些陈陈相因的目录书以外,《通典》卷一六五《刑四·刑制下》、《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载武德立法,俱只提制行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格和《律》、《令》之事,而全然不及《式》的制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四》述唐武德立法只列“约法十二条”、“新格五十三条”和“武德律”,而全然不提《艺文志》著录的“又《式》十四卷”,即是有鉴于此的结果。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と刑罚》(东京,创文社,2003年)《考证篇》第六章《汉唐间の法典にっぃての二三の考证》三《贞观留司格一卷の不存在--旧唐书刑法志の衍文、新唐书芸文志の批判》(原载《东方学》第17辑,1958年)中,更指出《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刑法类著录的开元以前法书,常取《隋书》、《旧唐书》等处记事折衷而成,认为其中如“《贞观留司格》一卷”其实并不存在,且对武德“又《式》十四卷”及“贞观《式》三十三卷”是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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