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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时期的立法与法律体系(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楼劲 参加讨论

(23)孝文帝制行“僧制四十七条”见《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隋代这方面的情况,如《续高僧传》卷一四《义解篇八·江都慧日道场释慧觉传》:“隋朝剋定江表,宪令惟新,一州之内,止置佛寺二所,数外伽蓝,皆从屏废。”同书卷二四《习禅篇五·汾州光严寺释志超传》:“大业初岁,政网严明,拥结寺门,不许僧出……(武德初年)时遭严敕,度者极刑。”
    (24)《释法融传》载此事在武德七年。《资治通鉴》卷一九○《唐纪六·武德七年》三月戊戌,李孝恭克丹阳,公祏授首,“江南悉平”。房玄龄据“关东旧格”奏行州留一寺三十人之制,显然是平定此乱的后续措施。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卷二《通表上·左右仆射左右丞年表》、卷五《辑考一上·尚书左仆射》述武德六年至九年裴寂为左仆射,其后萧瑀两任此职,而房玄龄则在贞观三年(629)二月方由中书令迁左仆射。
    (25)贞观初年以来这方面仍承武德而续有措施,如《续高僧传》卷三一《护法下·京师大总持寺释智实传》:“贞观元年,敕遣治书侍御史杜正伦,检校佛法,清肃非滥。”同书卷二六《习禅篇六·扬州海陵正见寺释法响传》:“贞观三年,天下大括,义宁私度,不出者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泷川政次郎《〈令集解〉中所见的唐代法制史料》(《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有斐阁,1941年)认为,《广弘明集》卷二八上《启福篇第八》收录的《度僧于天下诏》,即为太宗贞观十年(636)所下,此诏乃因沙门玄琬上年遗奏请定僧科,而命有司制订了一份规范和管理天下寺观僧道之事的完备条制。劲案:泷川先生钩沉出来的这份贞观十年条制,很可能是贞观十一年定《格》十八卷之前推出的最后一份规范寺观僧道之事的单行条制,永徽以后有关规定就被集中在《祠部格》和《祠部式》中来规范了。参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第六章《律令制下的唐代佛教》第四节《唐代〈道僧格〉及其复原之研究》一《唐代律令、式关于道、佛教的法律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6)《通典》卷一六五《刑三·刑制下》原注亦载此为贞观二年七月事。
    (27)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四《通表下·兵刑工尚侍表》、卷二○《辑考七下·刑侍》韩洄条。
    (28)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と刑罚》一书《考证篇》第六章《汉唐间の法典にっぃての二三の考证》三《贞观留司格一卷の不存在--旧唐书刑法志の衍文、新唐书芸文志の批判》即认为《新唐书·艺文志》史部刑法类著录的武德“又《式》十四卷”,有可能是其撰者认为武德承袭了隋代《律》、《令》、《格》、《式》并行之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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