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当时维吾尔人所承受的赋税之沉重。 在回鹘社会经济由游牧转向农业定居的同时,其手工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史载回鹘“性工巧,善治金银钢铁为器及攻玉”。⑥丝织品有兜罗、锦、毛氎、狨锦、注丝、熟绫、斜褐等。⑦回鹘手工业的繁荣,在回鹘文文书中也可得到反映,如仅在圣彼得堡藏回鹘文写本SJ Kr.4/638《婚丧费用记录》中出现的手工业产品就有很多种:女袍、灯、项链、手镯、大镜子、小镜子、金织物、紫色金织物、绢布、土产绢布、金刺绢、燃料、小梳子、筛子、毛布、锥子、桶、绸缎披风、枕头、钢刀、绸缎衣料、铠甲、皮靴、花毡、丝织品、布衫、大小化妆品、红缨子、葡萄酒,等。从中不难看出,当时高昌回鹘的手工业含有纺织业、锻铁业、铸铜业、皮革业、玉器制造业和酿酒业等许多部门。⑧ 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高昌回鹘的商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史书记载,回鹘人善于经商,“尤能别珍宝,番汉为市者,非其人为侩,则不能售价。”⑨他们对沟通东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从吐鲁番及敦煌等地出土的回鹘文文献看,在宋元时期,高昌回鹘及河西回鹘商人的足迹遍及中原、东北、内蒙古等许多地方,而且与印度、巴基斯坦、罗马、阿富汗、波斯以及中亚各国都有密切的贸易往来。回鹘民族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和聪明才智,充当东西贸易的中介,活跃了丝路贸易。回鹘人继承发扬当地的优良文化传统,积极发展与周边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沟通中西商业贸易、繁荣丝绸之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⑩ 商业的发展又直接带动了高昌回鹘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宋史》载龟兹“国城有市井而无钱货,以花蕊布博易”。(11)这里的“花蕊布”实际上就是吐鲁番出土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经常出现的用作交换等价物的Bz--粗棉布。11世纪维吾尔族著名学者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在其所著《突厥语辞典》对这种货币的流通使用情况作了如下记载: qamdu,长四挡子(挡子z,旧时用的长度单位,合0.71米--引者),宽一拃(Yri)的一块粗棉布(bz),其上盖有回鹘汗王之印,在商业流通中起货币作用。如果用旧了,七年洗一次,重盖新印。(12) 这是回鹘人最常用的货币。(13)《宋史》所谓龟兹“无钱货”的记载,要么有误,要么只反映龟兹一时一地的情况,因为从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看,回鹘人对“钱货”的使用还是相当频繁的,既有金、银,也有纸币。(14)此外,还有数枚回鹘文钱币出土。由于这些钱币数量有限,且种类不一,故其是否用于流通领域是颇值得怀疑的。 在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文书中,有不少都属于高昌回鹘时期的契约,内容很复杂。有货币与粮食等物品的借贷契约和典当契约,有土地、牲畜租佃租用契约,有买卖类契约,有土地交换契约,有收养子契约,有释奴契约,还有遗嘱及不少收支单据、便条等文书。 属于借贷文书的共有20件大致可分为借贷契约、补充契约、收银字据和收息借据等4类,均为元代之物。这些回鹘文借贷文书的基本结构与唐宋时代中原地区(包括西夏)的同类文书十分相似。开头都是立契日期,继而是借款人与债主双方的名字及借贷原因、所借东西与数额,其后就是还债期限、利息数额(有的未写)和保证,最后是证人、债务人和立文人的签字或盖章。(15)从中可以看出,蒙元时期高昌回鹘人的借贷活动基本上是用于消费的。借贷物多是银子、芝麻、棉布、酒、谷子等。蒙古汗国时期有所谓的“羊羔利”,以母羊生崽年生一胎,一而二、二而四、四而八的息转本、本生息的几何级数增长为喻。《元史·太宗本纪》:“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元史·耶律楚材传》:“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鉴于这种“羊羔利”对社会危害极大,后来元政府颁令规定以本金数额为借贷利息总额的上限,“本利相侔而止”。(16)在11件有利息的实物借贷中,9件是以熟息为计算单位,其中有2件利率无法计算。关于利息率,实物借贷中,有6件是100%的利率,有1件是83.3%;有1件以年计算,有1件缺,其计算单位为每月(这两件的对象都是官布)。可见蒙元时期维吾尔人实物借贷多习惯于以一熟为偿还期限,并且利率多为100%。凡是以秋季为偿还季节的借贷,无论其期限多长,利息都没有超过“一本”,可见回鹘文民间借贷契约利率的上限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17) 回鹘文文献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租佃契约。在宋元时期,维吾尔社会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佃农,他们往往无地或少地,但他们并未卖身为奴,而是向封建主租借土地耕种。一件租借契约说:“猴年正月初二日,因铁木尔·卜花需要种庄稼的土地,向库尤木杜租了二石(18)座落在卡坎的土地。”(USp.11)“鸡年二月初十,因我巴依·铁木尔因需要种棉花的土地,遂从铁米齐处以十听棉花为租金,租了一个葡萄园。”(USp.2)租佃了地主的土地,那就必须按期给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由于耕种时耗费的种子、耕畜、肥料、农具等费用及税收的负担人不同,故收获物的分配也不相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费用由佃户支付:有一件文书说:“在耕种该地时所有的费用概由我铁木尔·卜花支付,与库尤木杜无关。”(USp.11)另一件文书也反映了大致相同的情况:“若我耕种这块地亩,所需费用由我童术杜负担。”(USp.66) 二、费用由佃户与佃户主共同负担:“在耕种这块土地时,需要多少种子,由我们两人分摊。” (USp.28) 三、费用由佃主支付:“马年二月二十八日,库尤木杜租了米斯尔的葡萄园,其所需任何捐税皆由米斯尔承担,与库尤木杜无关。”(USp.19) 三种费用支付情况虽有不相同,但“在收获期间,收获物由二者共分”(USp.11)这一点上则是相同的。第一种与第三种的收获物如何分配,不得而知,惟第二种在文书上有所记载,即“二人均分收获物”。(USp.28)费用承担情况不同,一方面造成收获物分配的份额有别,另一方面,而且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造成了佃农社会地位的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佃户对佃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甚轻,第二种情况下就有所加重,第三种情况下,佃农的地位几近于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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