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的“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政治色彩(3)
从观念的变化、从“事物相互联系”、从“同一性”等哲学观点看,“社会保险”政策也是一项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保险的政策。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之前,美国统治集团中一直流行着一种看法,认为劳动者的生存仅仅是他个人的事,一个受剥削的劳动者,要解决失业后和年老力衰时所面临的衣、食、住等生活问题,只有依靠他自己的积蓄;没有积蓄者,则靠一点直接救济生存。因此,争取失业保险和老年保险,一直是美国工人斗争的目标之一。美国资产阶级中“形形色色的微小改良主义者(33)”曾提出过各种“社会保险”方案。然而在罗斯福当政之前,美国统治集团在这个问题上执意地奉行“自由放任”政策,没有觉察到奉行“社会保险”政策与巩固资本的统治的一致性。罗斯福上任时的背景,迫使他不得不在观念上有所改变。罗斯福是在美国坠入“沟底”、美国历史上“最惨的一年”当选为总统的。当时,美国有四分之一的劳动力失业,成为一个爆炸性的问题。罗斯福在采取“直接救济”、“工赈”政策的同时,想到了要制定一项“救济、减少和预防未来的失业”的政策,作为解决未来失业者问题的“一种尝试”。(34)执政者观念上的改变,必然导致政策上的变化。广义的和狭义的“社会保险”政策,反映了这一变化。罗斯福所说的“社会领域里的拓荒时代现在刚刚开始”(35),正是指的这种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观念上的变化,与罗斯福的“改革”又联系在一起。美国有学者指出,“胡佛政府和罗斯福政府有许多不同之点,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后者着重搞改革。”这句话有一定道理。然而罗斯福的“新政”,即使在美国学者眼里算得上“改革”的,不过是对银行系统的“改革”、关于控制证券市场的立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屈指可数的几项。在这几项“改革”中,“社会保险法”又被视为“在美国立法史上是一项引人注目的改革、革新。”(37)国内不少学者都认为罗斯福的“新政”是维护资本统治的政策,而“新政”,包括救济、复兴与改革三方面,在归属改革之列者,“社会保险法”又占据重要位置,因之,它的政治色彩不就更加引人注目么! 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不仅主张从事物的内部去研究事物的发展,而且主张研究一事物与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在这一哲学观点的启发下,我们至少还必须把狭义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广义的“社会保险”政策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此处所指罗斯福的广义的“社会保险”政策,仅与工人有关的,至少涉及四个方面。在“社会权利”方面,“全国工业复兴法”中有关工人权利的条款,和1935年的“全国劳工关系法”,使工人获得了组织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等等权利。在“经济保险”方面,1936年的“沃耳什-希特利政府合同法”,1938年的“工资与工时法”等等,使工人在收入上既有最低工资的“保险”,又有在法律上不超过一定劳动时数的“保障”。对失业工人的“保险”,罗斯福的“工赈”政策为大批失业者的最低生活,进行了“保险”;而“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保险制度,则是美国“政府未来解决失业政策的必要的组成部份。”第四就是1935年“铁路员工退休法”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老年的“保险”规定。广义的“社会保险”政策,还应包括罗斯福的“安全保障”设想,即“家宅安全”、“生活保障”以及“社会保险”。(39)笔者在探讨这些问题的有关文章中,已经从经济、政治方面分析,指出它们对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资产阶级的统治所起的保险作用。广义和狭义的“社会保险”政策既然联系这样密切,后者的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明显了。 从矛盾的同一性看,“社会保险”政策在根本上是保障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延缓资本主义死亡的政策。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对抗性的阶级。这两个阶级“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假如没有和它作对的矛盾的一方,它自己这一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无产阶级;没有无产阶级,也就没有资产阶级。”(40)资产阶级没有无产阶级就不能存在,而无产阶级只能在战胜资产阶级之后,才能成为新的社会的主人。这一哲学上的同一性,在研究对抗性阶级社会的历史时,颇值得研究者注意。在极其残酷的奴隶社会,奴隶主可任意杀死奴隶,但历史事实是,奴隶主并未把所有的奴隶都杀死。无论单个的奴隶主,或奴隶主阶级,都不可能统统将奴隶杀死。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压迫,也是残酷的,但让农民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存在,却是封建统治者的普遍政策。不管剥削阶级是否都认识到“同一性”的含义,它们的本能却使其意识到了这一点。很显然,被剥削阶级的存在,是一切剥削阶级自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它们进行统治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剥削阶级让其对立的被剥削阶级存在的条件,当然是不相同的。在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不会简单地重复奴隶主所奉行的那一套手段,尽管它有时也使用极野蛮的统治手段。人们不可能设想奴隶社会能有罗斯福式的“社会保险”政策,但罗斯福的目的与奴隶主让奴隶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存在,从而使它自己也能存在的目的,是完全相同的。那种认为罗斯福的“社会保险”政策只对无产阶级“保险”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不应只从它是“工人阶级在争取改善自己经济状况的斗争中的又一次胜利”来回答问题,而要分析罗斯福等人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政策。 罗斯福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美国历届政府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影响,也是值得注意的。国外有学者说,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之前,“世界上的工业国家只剩下一个美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有学者还说,“在社会福利方面,美国远不如英国、德国。”这些看法,都接近于事实。然而“社会保险法”一经国会通过、总统签署、最高法院又认定它符合宪法,在美国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大国建立起全国性“社会保险”制度,其影响是决不应忽视的。 “社会保险法”在1939年由国会修订过一次, 扩大了受益面, 退休金提前于1940年付给;对退休工人的妻子和他赡养的子女,也给津贴。在杜鲁门执政时期,1950年和1952年又两次修订了“社会保险法”,增加了一千万新的受益人,并把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平均增加了77.5%。在艾森豪威尔当政时,1954年和1956年又有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受益面,增加了保险金额。“到1960年,得到社会保险立法保护的约有五千八百万人。”在约翰逊任内的1965年,国会通过了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的法案。罗斯福时期未能解决的这一问题,经历了二十年后终于成为法律。在尼克松执政时,1969、1971和1972年的有关立法,又提高了社会保险金额,并放宽了社会保险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税日益成为联邦政府的重要税收。以1971年财政年度为例,社会保险税占联邦政府税收的24%,仅次于个人所得税,高于公司所得税和其它税收,居第二位。社会保险税的增加,说明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持续。四十年来,罗斯福的不少“新政”都已时过境迁,而“社会保险”政策则是少数得以保留、并不断发展的“新政”之一。至今,“1935年的社会保险法仍是美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这充分说明罗斯福的继任者和整个垄断资产阶级是赞许这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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