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认为,西欧的现代化起于16、17世纪。但是西欧经济的起飞是这之前几百年间西欧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必然结果,变革产生了城市自治、土地权和货币权的分离等一系列特征,而这些都根源于公元1000年左右的生产奴隶的消亡。 西罗马帝国崩溃后,工农业衰败了,城市消失了。但是,恩格斯说:“在这四百年间,毕竟是前进了一大步。”“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了”,日耳曼人则“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而这种隶属形式”“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①。然而,一百多年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的史学家很少,从1930年起,在法国学者中,仅有3人。平均每一代只有一人”②,且主要是探讨奴隶制消亡的原因。中国学者则普遍以“世界上没有而且也不会有纯粹的社会形态”为由,几乎完全忘记了恩格斯的上述论述。 11世纪之前,那时的西欧仍保留了不少的奴隶。然而,从墨洛温王朝开始,生产奴隶人数开始减少,到11世纪末,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绝大部分地区消失。逃亡是奴隶们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但封建主也主动地释放奴隶,将其分居。埃尔·多克斯说:“在社会动乱和入侵时期,奴隶大量逃亡;在出现危机和崩溃的情况下,奴隶们则会被大量地解放和分居。”③ 与此同时,大量的自由农纷纷投靠领主而失去了自由。他们与昔日的奴隶混居在一起、相互通婚、领种对方的份地,结果,“罗马帝国晚期发生的农民各阶级之间的融合再一次地发生。”波斯坦等人说:“这种融合在具有伟大创新精神的10世纪和11世纪完成了。”最迟在公元1000年左右时,除了一些边缘和异教统治的一些区域,如威尼斯、葡萄牙、西班牙外,生产奴隶已从西欧的主要地区消失④。虽然1086年编辑的土地调查册上,英格兰还有9%的人口被列为奴隶,但他们主要是领主自营地上的牧羊人、犁地人等。领主“除了按规则给他们报酬外,还给了他们一小块份地,使他们能安置其家庭⑤。”故此,学者们认为这些劳动者实际上也不是奴隶,而是隶农。到十一世纪末,英国的这种所谓的奴隶也退出了历史⑥。 波斯坦与P. 布瓦松在《剑桥欧洲经济史》、《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辟有《奴隶制度的衰亡》《奴隶制的消灭和变化》等章节,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⑦。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撰写了《古代奴隶制度是怎样和为什么终结的?》一文,在他的另一部名著《法国农村史》中也作了专门的论述⑧。埃尔·多克斯的专著《中世纪的奴隶制度和奴隶的解放》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解释了奴隶的消亡;法国学者C. 韦林丹的专著《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则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⑨。英国著名的地方史专家C. 载尔和法国学者G. 博伊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分别对英国的伍斯特主教区和法国孔德地区的卢恩德村作了个案研究,都认定在公元1000年左右,这些地方“已看不见奴隶了⑩;”在笔者所见过的西方世界的相关著作中,也都明白无误地肯定了这一史实(11)。 然而,此时“奴隶贸易达其顶峰”。但这非但不能否定前者反而是前者的有力佐证,因为这仅是过境贸易(12)。为什么不将奴隶在西欧就地销货,而要冒险远销数千里之外?原因不说自明,它与近代的西欧殖民主义者将黑奴运销美洲而不就近运往欧洲相同:西欧没有生产奴隶,没有将奴隶用于务农经商做工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公元1000年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奴(Provenda)“在庄园经济中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又作何解释?事实上,这些名为家奴的劳动者在领主那里的“劳动是农奴义务”,他们不再缴纳“人丁税和服徭役等等”,还可以获得数量不等的实物或货币(13)。“13世纪时,大部分家庭奴仆也都订立了契约并付给酬劳:欧洲南部地区的公证册上,保存了这种订明有服役条件的契约,”“且报酬不低(14)。”德国的情况则更有趣,那里有很多人不仅名为奴仆,还受“仆役法”的管辖,实际上,他们不仅都已“取得了Ritter(骑士)的称号”,有的甚至已“上升到王侯般的地位(15)。”实为农奴、雇工、骑士,却名为奴隶,这似乎奇怪的事情实际上并不奇怪。马克·布罗赫说:“蛮族入侵之后,依附关系在各处都急剧增加,但人们没有创造新的词汇来反映新的关系,复杂的词汇逐渐形成,不过主要是大量借用了奴隶制度的词汇,”致使人们不明白这些古老的词汇已渐渐演变成与其原义相去甚远的含义(16)。 西欧的边缘地区虽然还有奴隶,但“也极为稀少、昂贵,一般都不用于农田垦种”和手工业劳动。而只是一些“家仆、婢女、姘妾、”角斗士、魔术师等(17)。显然,这种奴隶对公元1000年后西欧的生产关系和产权制度不发生任何影响。马克思说:“单纯的家庭奴隶,我们这里都不予以考察,他们相当于现在的仆役阶级。”(18) 因此,我们可以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公元1000年后,生产奴隶已从西欧主要地区消失,奴隶制生产关系已成为历史是一个无容置疑的史实。随着生产奴隶的消失,蓄奴习俗、蓄奴思想和蓄奴法律亦被根除,从而使西欧丧失了奴隶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生产奴隶的消亡也必然会导致基督教对奴隶制度的态度发生变化。“一点点地,教会终于同意基督徒不应再为奴隶”(19);“教皇、主教和僧侣力求终止奴隶制,”公开号召人们废弃奴隶制度(20)。并向奴隶主们呼吁,为了到达天国,应该解放他们的奴隶。奴隶解放运动因而风起云涌,奴隶们纷纷洗礼,“基督徒越来越多,获得新的奴隶越来越困难(21)。”在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影响无所不在,教会抛弃了奴隶制度,蓄奴思想在西欧也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废奴使基督教第一次实现了其博爱的理想,而教会法律的系统化则被其看作是“它体现博爱思想的自由之路”。教会法明文规定“基督徒拥有一个基督徒作为奴隶是一项罪孽”。“释放奴隶是一种虔诚和值得尊敬的行为(22)。”为此,教皇迭出布告,严令禁止掠基督徒为奴,并严惩买卖奴隶者(23)。 教会法的蓄奴非法的思想和法规成了其它法律体系改革的依据,更何况,婚姻、诉讼、财产继承等更是直接受理于教会法(24)。因此,教会法的问世加快了蓄奴法律从各类世俗法律体系中被剔除的步伐(25)。到11、12世纪时,部落的习俗和法律分别发展成封建法和庄园法。这些法律保护领主对农民的权利;但也规定“包括农奴在内的全部农民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奴们还“具有在法院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情况“并不是说,农奴并不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由此他变成了人,”并取得了保护他作为一个人所需要的权利(26)。 基督教还提高了王室法的“保护穷人和孤苦无援者免受富人和权贵欺凌的责任”的作用(27)。教会法、庄园法和王室法认定和保护庄园全体成员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也就是否定和打击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它们既反对农奴不履行自己对庄园主的义务,但同时也反对庄园主剥夺农奴已享有的一切权利、将他们倒退到奴隶的处境,从而彻底地废除了蓄奴法律。直到近代早期英国的惩治浪人的法律问世之前,在西欧也确实找不出一部保护奴隶制度的法律。事实上,浪人法也不是蓄奴法律,而是一部刑法,其目的是驱赶浪人进入工场,而不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总之,蓄奴习俗、蓄奴法律和蓄奴思想的废弃,使蓄奴制度失去了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尽管毗邻的异教区域和与异教斗争的地区的奴隶贸易十分发达,但却无法渗透进西欧本土。从11世纪晚期直到13世纪,有大量的摩尔人奴隶持续不断地流入西班牙的基督教国家,也没有任何障碍阻止西班牙向西欧输出商业性奴隶,但是,它却没有使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法国出现哪怕是最轻微的复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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