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负责行使乡村公共事务决议权和管理权的村民会议和村官,是村民自治的主要体现。但受近代早期法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影响,其实际运行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法国的乡村史家普遍认为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1547年—1559年在位),法国的乡村人口、农业产量和农民生活等各个方面达到繁荣的顶点,同时也是乡村共同体发展的鼎盛时期。1560年之后,法国进入一个萧条时期(47),货币贬值、物价飞涨(48) 以及频繁的农业歉收(49) 预示了危机的到来。从16世纪中叶开始的长达一个世纪的战乱(50) 更是雪上加霜,成片的村庄为过往军队劫掠所毁,大量土地被抛荒。与频繁的战乱相伴随的是王室税负的不断攀升。从16世纪下半期开始,法国农民的人均税负开始大幅度增长,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上半期。据统计,18世纪30年代农民的实际税负比16世纪60年代增长了近7倍(51)。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乡村共同体的开支逐渐增大。从16世纪下半期开始,除常规开支外,为驻军或过往军队提供军需,向军队行贿请其撤离,重建为战争或驻军所毁的教堂,向税收官行贿以换取适当的税收摊派额,以及发生税务纠纷时付给律师和法庭的费用等成为共同体的主要负担。乡村共同体的公共收入主要来自公有财产,本身十分微薄,根本无法满足这些巨额的开支,以至于这一时期很多共同体均是负债累累。共同体组织结构更为松散的北部地区受到的影响更大。勃艮第一个只有7户居民的村子所欠债务为6099利弗尔,另一个拥有25户居民的村庄欠债高达1.5万利弗尔(52)。在共同体无法偿还债务时,只得转让或出售公有财产,地方领主和城市资产阶级则借机大肆侵占公有地。1586年到1594年间,洛林地区的一个共同体负债2263法郎(53),不得不转让部分公有林地,获得2500法郎用于还债。随后的驻兵又给其带来6000法郎的债务,另一部分公有林地被出售(54)。勃艮第北部的一个共同体负债1.8万利弗尔,为偿还债务最后被迫转让了所有公有地(55)。公有地的转让同时也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共同体居民享有的各种集体权益失去依托,习惯法被破坏。 共同体财务状况的恶化,公有地及集体权益的不断丧失,无疑会降低人们出席村民会议、讨论公共事务的热情。福兰指出,村民会议的出席率从16世纪到18世纪不断下降,到18世纪,高缺席率已成为村民会议召开时的常态(56)。以法兰西岛为例,1600年到1642年间布瓦西堂区有120户居民,在41份保留下来的大会记录中,每次与会人数为5人到64人不等。拥有200户居民的维勒瑞夫(Villejuif)堂区,17世纪上半期每次与会人数为9人到69人不等。从1660年到1702年,每次与会人数为2人到81人不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有十五六名代表出席,仅占全部居民的7.5%(57)。法国东部博若莱的贝尔维尔堂区共有398户居民,1695年举行的8次会议只有67户居民出席(58)。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经常出席大会的居民代表所占的比例。据雅卡尔统计,维勒瑞夫堂区1660年到1702年间的记录中,71次大会有316名不同的人与会,到会总人次为1289。其中119位只出现过1次,128位只出现过2次—5次,36位出现过6次—10次,21位出现了11次—15次,12人的出席次数超过16,只有10%左右的居民出席率达到或超过40%(59)。在贝尔维尔堂区1695年举行的8次会议中,有1人出席了7次会议,3人出席了4次会议,6人出席了3次会议,14人出席了两次会议,43人出席了一次会议(60)。这些出席率较高的居民逐渐形成村民会议的核心群体(61),与会人数的减少,使其得以掌控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决议权。 自17世纪起,村民会议的决议权逐渐从中世纪的全体或大部分共同体居民手中转移到这一核心群体手中。这些人代表其他居民,对共同体的公共事务进行商议并拟定大会决议。诺曼底卡昂的比伊堂区共有40多户居民,1646年的一份大会记录如下:“为商议事务……该堂区居民集会……出席代表为……(共有16个人的姓名被列举出——引者注)代表该堂区之全体居民,堂区居民已签署之决议对缺席者具有同等之效力。”(62) 这份记录明确表示出席的16人可代表“该堂区之全体居民”。从笔者所见的其他近代早期的堂区会议记录来看(63),无论与会人数多少,会议记录一般都是如此表述。如福兰所言,少数人的决定即等同于整个共同体的决定(64)。 那么,这些核心群体属于乡村社会中的什么阶层?雅卡尔的研究表明,在17世纪的巴黎地区,经常出席大会的村民一般较为富有,如中等农民、经营有方的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但不一定是那些最富有的租佃农场主(65)。法兰西岛大部分堂区中与会率超过40%的代表来自少数几个家庭,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乡村中居于中等(66),但在共同体事务中却是最活跃的力量。里昂附近拥有346户居民的博热堂区在1754年到1761年间仅有35户居民经常出席共同体大会,多来自中等的乡村有产者或商人家庭(67)。可见,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并不一定完全掌握在乡村中最富有的居民手中。 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对乡村共同体而言,分摊和缴纳各种赋税、共同承担义务是共同体居民关心的头等大事。缴纳赋税越多的家庭,意味着越能为共同体分担义务,理所当然对共同体事务就越有发言权。可能的情况是,某些租种领主土地的租佃农场主,或是购买土地的城市资产者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免税权,不与共同体其他居民一起分担赋税,因此也就被排除在共同体事务的决策权之外。这是福兰提出一个重要原则是“谁付税,谁决策”(Qui paie,décide)(68)。那些经常出席村民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居民往往是共同体的主要纳税人,他们利用经济上的优势把持了乡村的政治权力。例如,在1767年至1769年布列塔尼卢维涅堂区的税册上,拥有决议权的22人中,有13人属于缴纳堂区半数以上王室税的前56位纳税者之列(69)。而诺曼底的有些堂区则直接用税册代替村民会议的成员登记簿(70)。在十七八世纪的法国,具有“直接民主”性质的村民会议逐渐演变成为由这些主要纳税人组成的“寡头统治”机构——村民“委员会”(71)。 四 近代早期的社会经济形势从内部促使共同体自治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乡村共同体面临的危机也为王权向地方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君主政府乘机逐步强化对这一地方实体的直接控制。 乡村共同体陷入债务危机,公有财产大量转让,实际上意味着国家税源的流失(72)。早在16世纪中期,为确保基层纳税单位乡村共同体的纳税能力,使其免受其他竞争者的过分剥夺,国家便开始积极地干预乡村共同体的事务(73)。1630年,路易十三在部分省份设立监察官,由其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福隆德运动”之后,监察官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行政和税收的控制。自1661年起,国王授权监察官全面接管地方的行政、财政和司法事务,并要求其在全国范围内对共同体债务进行核查和清理,包括取消不合理的债务,强行降低债务利息,制定债务偿付方式,禁止共同体随意借债等。此外,政府还强迫一些公有地的买主归还已买土地,严禁公有财产的随意买卖或抵押,并确保共同体居民享有的集体权利(74)。在农民、领主和国家的三角关系中,农民把这种干预看作防备领主侵犯共同体利益的权宜之计,因此王权利用这一机会扩张的同时为自己涂上了有效的“保护色”。布里格斯指出,监察官利用债务问题掌控了乡村共同体的经济命脉,这一看似保护实则监管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其几乎所有的行动自由”(75),将共同体置于政府的“财政监护”(76) 之下。 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自17世纪开始,地方领主及其代表出席或主持村民会议的权利被进一步限制,村民会议逐渐为王室监察官所掌控。有些地方,村民会议的召集要得到王室监察官的授权,出席的人数由其决定,制定的债务偿付方式和期限也由监察官进行审批(77)。不过一直要到18世纪中叶,大部分地区的村民会议由王室代理监察官主持后,乡村共同体才被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78)。而村民大会向村民“委员会”这种“寡头统治”模式的转变正好与国家希望以方便且有效之手段控制地方社会的意图相契合,因此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加以推广。1689年,朗格多克开始推行小型的“政治委员会”之后,便不再召集共同体大会了。在勃艮第和下奥弗涅地区,也确立了类似的代表制度(79)。1776年和1777年,香槟地区的监察官创立所谓的“缙绅委员会”,专门负责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协商和管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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