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的变化引起会议地点的改变,出现了相对固定的、专用于共同体公共活动的场所。法国南部很早便存在这种“公共之家”,其他地方则出现较晚。布列塔尼卢维涅堂区的会议地点在18世纪上半期从教堂广场、公墓地转到了教堂内的圣器室,与会的人数则缩小为由12人组成的“委员会”,初步具备了以代表制为基础的政治实体机构的形态(81)。与此同时,出席共同体大会、享有决议权的资格越来越受限制。尤其是17世纪下半期和18世纪王室政府进行的税制改革,使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日益成为参与共同体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条件。在法国西部,以财产作为参与居民大会的资格限制早在16世纪已经出现,安茹地区堂区大会的记录中经常提及“居民和有产者大会”(82)。在南部的普罗旺斯,要进入“委员会”也有最少纳税额的限制(83)。1690年巴黎最高法院规定,在巴黎附近的阿尔让特依堂区,缴纳直接税超过100利弗尔的居民才有权出席村民会议(84)。也有少数地区例外,如法国南部的比利牛斯山区,一直到大革命之前仍以传统的村民会议和“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85)。 诸多地方性变革最终推动了1787年6月法令的出台,政府要求在王国各个省区建立“市政会议”,由领主、本堂神甫以及根据共同体大小选出的3到9名成员共同构成,同时规定纳税额在10利弗尔以上的居民才能与会(86)。此后,在法国的绝大部分地区,村民会议从全体共同体居民均享有参与权和决议权的“直接民主”转变为“具有寡头统治和纳税选举性质的代表制”(87)。 在控制村民会议、推广“代表制”的同时,君主政府还加强了对村官的控制。除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的管理外,村官还是处理共同体对外关系的代表,因此国家在与领主争夺乡村控制权时,不会忽视这一重要角色。路易十三曾下令禁止地方人士(主要是领主)干涉堂区居民委派村官(88),通过认可共同体自身选举和任命村官的权利以换取其合作。面对王权的渗透,地方领主则不断强调他们对地方事务的管辖权和司法权。但是在近代早期,随着具有近代意义的常规税体制的建立,共同体作为国家基层税收单位的作用进一步突显出来,村官与王室官员的接触更为频繁,日益成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共同体的代表”(89)。路易十四甚至在1702年3月出台法令,要求在王国的每个堂区建立“终身执事”(90)。虽然这一法令收效甚微,但充分体现了政府试图将村官转化为正式的国家官员,代表国王管理地方事务的意愿。 村官身份的转变与其管理职权的变化密切相关。在近代早期,征收王室税、承担王室徭役、招募民兵、为过往军队提供宿营地和军需等事务日益成为村官的主要职责。受这一时期乡村共同体内忧外患的影响,村官一职的负担更为沉重,村民们大多找借口逃避。而那些较有权势的居民,尤其是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往往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将这些职位分派给其他人(91)。因此担任村官的并非总是乡村中的上层,很多小农、佃户或雇工也会被迫承担这一职位。他们可能一字不识,加上在村中并无威望,无疑会为乡村事务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为此,监察官动辄以罚款或监禁相威胁,要求那些较为富有且识字的居民担任村官。到18世纪,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监察官逐步篡取了委派和撤销村官的权力。有些地方的村官由村民会议提名,监察官授权(92)。有些村庄由其指定候选人,再进行名义上的投票。村官直接由监察官指派的情况亦很普遍(93)。 1787年6月的法令规定,按城市的市政管理体制在乡村中建立代表制度,执事由堂区大会选举,任期为三年,并规定纳税额在30利弗尔以上的居民才享有被选举权(94)。纳税额的限制实际上使大部分的乡村居民丧失了被选举权,从而也就剥夺了共同体的自主管理权。在法国大部分地区,1787年和1788年选出的乡村执事均属于富有阶层,且大多来自共同体之外(95)。在此之前,虽然共同体居民对担任村官一职并不十分热心,但至少村官是从共同体居民中选举出来的,是共同体的一员,并代表共同体的利益。此后,乡村共同体完全处在外部势力的控制之下,农民参与管理乡村事务的热情进一步受到打击。 1787年法令的颁布是乡村共同体向正式的行政单位转变的开始。1789年12月法令最终将其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中,并对这一政治实体的名称、管辖权和组织方式等均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现了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正规化(96)。 综上所述,近代早期法国的社会经济形势以及王权的扩张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引起了乡村共同体自治方式及其性质的转变。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造成乡村共同体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人们参与管理乡村事务的热情普遍降低。作为共同体主要纳税人的部分村民则利用这一机会及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逐渐把持了乡村的政治权力,决议权从全体村民手中转移到村民“委员会”之手,带来乡村共同体内部权力机构性质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利用乡村共同体在近代早期所遭遇的经济困难,将其置于自己的“财政监护”之下。在掌握共同体经济命脉的同时,中央政府逐步实现了对这一地方政治单位的直接控制。从外部推动了乡村共同体运行方式及其性质的根本性变化,中央政府将其从具有“直接民主”性质的自治实体转变为以代表制为基础的国家正式行政单位。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共同体居民利益管理乡村事务的村官转变为正式的国家官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乡村共同体的政治“现代化”。 这一转变同时也是近代早期乡村共同体自治权逐步丧失的过程,绝大部分农民被排斥在共同体的管理体系之外。不过,作为乡村共同体主体的农民真正关心的并非共同体自治权利的大小,而是保证其基本生存需要的公有地和集体权利问题。18世纪的王室官员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鼓励其向领主的封建权利提出质疑,由此激化了农民与地方领主之间的矛盾(97)。大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要求,在废除封建领主制的同时,部分地保留了构成乡村共同体社会经济基础的公有地和集体权利,使其在法国长期延存,直到20世纪中叶才完全消失。 注释: ① 赵文洪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欧洲的村庄自治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解读,并肯定了中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自治性质;参见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的“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欧洲公地共同体管理中的法制因素》,《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公地制度中财产权利的公共性》,《世界历史》2009年第2期。 ② 在近代早期法国的地方文献和已有的研究中,它有不同的称谓,比如村庄共同体(Communauté villageoise),农业共同体(Communauté agraire),农民共同体(communauté paysanne),居民共同体(Communauté d'habitants),地域共同体(Communauté territoriale或Collectivité terdtoriale),以及堂区共同体(Communauté paroissiale)等。最常见的是“Communauté rurale”这一表述,与“村庄共同体”和“居民共同体”等概念混用。安托万·福兰:《法国的乡村共同体:定义和问题》(Antoine Follain,“Les Communautés rurales en France. Définitions et problèrmes”),《历史与乡村社会》(Histoire et Sociétés Rurales)第12卷,1999年第2期,第12—13页。这里笔者根据法国学者惯常的表述译为“乡村共同体”(也有学者译为“农村公社”,但在法语中,“公社”一词一般对应的是“la commune”,其词义和性质从中世纪到19世纪有很大的变化,不能简单地与“la communauté”等同。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因涉及社会经济性质上的争论,需另作专文探讨)。 ③ 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Jerome Blu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olity of the European Village Community from the Fif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42—576页。 ④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Alexis De Tocqueville, 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巴黎1866年版,第71—76页。 ⑤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Albert Babeau, Le village sous l'Ancien Réime),巴黎1879年版。 ⑥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Jean Jacquart,“Réflexions sur la communauté d'habitants”),《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Bulletin du Centre d'histoir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lyonnaise)1976年第3期,第1—25页。 ⑦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Jean- Pierre Gutton, La sociabilité villageoise dans la France d'Ancien Régime),巴黎1979年版。 ⑧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Antoine Follain, Le village sous l'Ancien Régime),巴黎2008年版。 ⑨ 保罗·乌利亚克:《中世纪法国南部的村庄共同体》(Paul Ourliac,“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ans le Midi de la France au Moyen Age”),罗贝尔·福西耶:《中世纪法国北部的村庄共同体》(Robert Fossier,“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en France du Nord au Moyen Age”),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Comité de Direction de la Commission d'histoire de Flaran, ed., 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en Europe occidentale du Moyen Age aux Temps modernes),《第4届弗拉朗国际历史学会议论文集》(Flaran 4)1984年,第13—27、29—53页;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3—9页;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2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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