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 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的独特性质》(Marc Bloch, Les caractères originaux de l'histoire rurale fran aise),巴黎1988年版,第199—201页。 (11)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5页。 (12) 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Georges Duby et Armand Wallon, dir., Histoire de la France rurale)第2卷,巴黎1975—1976年版,第134页。 (13)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Hilton- Lewis Root,“Etat et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ans la France moderne: en Bourgogn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近现代史杂志》(Revue d'histoire moderne et contemporaine)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4—305页。 (14)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18—21页。 (15) 加布里埃尔·奥迪西奥:《昨日之法国人》(Gabriel Audisio, Les fran ais d'Hier)第1卷,巴黎1993年版,第39页;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432—438页。 (16) 有关“村规民约”的探讨,可参考赵文洪:《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的“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 (17) 阿尔贝·索布尔:《18、19世纪法国的乡村共同体》(Albert Soboul,“The French Rural Community in th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第10卷,1956年11月号,第82—83页。 (18)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近现代史杂志》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4—306页。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国家将共同体的各项集体权利和义务明确列入王室的司法体系中,用王室法庭取代领主法庭,逐渐控制了地方司法。 (19) 也有“共同体大会”(Assemblée de communauté)、“居民大会”(Assemblée d'habitants)、“堂区大会”(le Général de paroisse)等不同表述。不过,村民会议并非普遍的存在,如前所述,法国南部地区主要通过由少数人组成的“市政委员会”来行使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决议权;在共同体与堂区重合的地方,堂区大会则兼任村民会议的职能;此外,英国普遍存在的村民会议与庄园法庭重合的情况在法国并不多见。 (20) 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 (21)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26页。 (22)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1页。 (23)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Antoine Follain,“Gouverner, dominer et servir au village XVI[e]-XVIII[e] siècles”),《乡村调查》(Enquêtes rurales)第11卷,2007年专刊《乡村中的社会、权力和政治》(Société, pouvoirs et politique dans les campagnes),第15—16页。 (24) 1695年和1698年的王室法令剥夺了本堂神甫的这一权利,不过很多地方仍遵循此惯例。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3页。 (25)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34页。 (26)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4—75页。此举显然是为了防止村中某些人勾结起来伪造会议记录,损害共同体其他居民的利益。 (27)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69页。不过福兰也指出,这是权利而非义务,习惯法并不强迫所有人与会。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52页。 (28)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19页。 (29) 罗贝尔·芒德鲁:《近代法国导论》(Robert Mandrou, Introduction à la France moderne. Essai de psychologie collective 1500-1640),巴黎1974年版,第130页;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0页。 (30)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46页。 (31)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53页。对缺席者一般会有所惩罚,如罚款或要求其承担某些公共事务。 (32) 在中世纪,领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是支持这一做法的,对其而言,与村中个别代表打交道要比直接面对每户村民更容易。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6页。 (33)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13—14页。托克维尔将这些管理者统称为“堂区官员”(fonctionnaires de paroisses),巴博使用的是“syndics”一词。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40页;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56—72页。本文采用福兰的提法,将其统称为“村官”,负责某项具体事务的村官则称“执事”。 (34) 此外还有procureur, trésorier, maires, échevins, jurats, lieutenants, députés, régents, fabricants, marguilliers, collecteurs等不同称呼,名称的差异可能意味着管理职能略有不同。 (35) 莫里斯·博尔德:《近代早期南部省区的村庄共同体》(Maurice Bordes, “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es provinces méridionales à l'époque moderne”),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第163页。 (36)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309—310页;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0—64页;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6页。 (37)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5—66页。 (38) 莫里斯·博尔德:《近代早期南部省区的村庄共同体》,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第159—160页。 (39) 近代早期法国的货币单位,1利弗尔(livre tournois)等于20苏(sous),1苏等于12德尼(deniers)。 (40)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6—67页。 (41) 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7—558页。 (42)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70页。 (43) 布里吉特·马亚尔:《十七八世纪居民共同体与达依税的征收》(Brigitte Maillard,“Les Communautés d'habitants et la perception de la taill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安托万·福兰主编:《乡村税收:所谓现代国家的脆弱基石》(Antoine Follain, dir., L'imp t des campagnes. Fragile fondement de l'Etat dit moderne),巴黎2005年版,第499页。 (44)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22—23页。 (45) 亚纳·拉加代克:《乡村精英与地方权力》(Yann Lagadec,“Elites villageoises et pouvoir loeal”),《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49页。 (46)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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