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被称为“地方自治的故乡”。中古时期作为英国地方自治现象的发端与成型阶段,受到学界的持续关注。百余年来,西方学界对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来源与性质形成了“人民主权”、“钦定主义”和“君民合作”等不同判断,至今争讼不断①。 自治有不同的层次,有基层居民社区相对于各级政府的自治②,也有地方贵族领地相对于中央王权的自治,本文所指主要为后者。一般认为,中古英国实行地方自治,一方面证据在于从郡、市到百户、村舍,地方社会的组织与运作都由当地人参与和决断,中央王权很少插手。这基本属于上述第一个层次的自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近代以前的世界,地方社会的运作都有类似的特点,比如国内学界对华南宗族社会的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英国的现象并不特殊。另一方面的证据,则在于当时英国存在众多的“特权领地”(Liberties),其领有者享有各种“特权”(Franchises),中央王权“无权”插手。这被视为中古英国的独特之处。很多人从地方政权分割或侵蚀中央权力的角度着眼来研究这一问题,认为上述现象表明中古英国地方政权对中央权力拥有某种“豁免权”(Immunity),新版的多卷本《牛津英国史》更称这样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像是“联邦”,而非统一体③。国内的相关研究也经常沿着同样的思路,强调中古英国地方社会抗拒中央王权的这种独特传统,进而证明其对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特殊贡献。 应当说,这种学术路径揭示了中古英国政治社会的一些事实和特点,但是在研究视角、叙述方式和事实判断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单向度的视角和叙述方式客观上容易低估甚至忽视中央王权驾驭地方政府的意愿和能力,从而对地方特权得以存在的基础及其运作的特点做出脱离实际的判断,夸大地方的独立性和对中央权力的抗拒,进而影响到对当时地方自治真实情形的认识。 事实上,变换一个视角,自上而下地观察中古英国王权对待地方社会的政策及其成效,往往会有令人耳目一新的发现。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无论是王权对郡政的整饬④,还是对十户联保制度的推广⑤,都足以使我们正视中古英国王权在地方的有效存在。目前,关于中古英国王权与所谓“最能体现自治特色”的各种特权领地的关系问题在国内尚未见专门的讨论,国外的研究也众说纷纭,一些如前所述的流行看法颇有可议之处,因此本文准备沿着这种思路,从王权对地方特权政策演变的视角,以十二三世纪为重点,阐述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期对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古英国中央政权与地方的关系有所促进。 一、特权、特权领地及其地域范围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需要首先澄清,即特权和特权领地。一般而言,前者是指臣下可以执行正常情况下应属王权的某项职能的权利,而后者是指数种此类特权的结合以及它们得以实行的地域范围。不过少数时候这两个词可以互换,既表示权利,又表示地域⑥。特权的共性是“由私人行使属于国王的权利”⑦。有学者根据英文Liberty的现代意义,把这种特权领地翻译为“自由领地”,这容易与我们今天对自由的理解产生混淆,从而误导读者。在中古时代,Liberty的持有确实具有某种在领地内“自由”行事的意味,但这只是领主的自由,对普通民众而言,无论在Liberty内外,等待他们的只有“奴役”。因此对这种只是小部分领主才拥有的权利更合适的称谓应该是“特权”。从特权到自由,还有漫长的道路⑧。 贵族特权领地在中古英国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种类繁多,不同特权领地内享有的特权也有很大差异。其中有一类地位最特殊、特权最彻底的领地,是所谓“可行使君权的领地”,即“巴拉丁”(Palatine,或Palatinate,来自拉丁文Palatinatus)。中古时代英格兰先后存在过3个有确定头衔的巴拉丁领地,分别是达勒姆主教区(Durham)、柴郡(Cheshire)和兰开斯特郡(Lancaster)。达勒姆的特权最为古老,也最为突出。其主教兼有宗教和世俗管辖权,拥有最高司法权,自行审理王座之诉,王室法庭签署的令状在其领地内无效。当地不向国王缴纳与其他地方相同的税赋,甚至不选派代表参加议会。由于拥有巨大的自主权,1302年达勒姆主教的一位手下曾这样宣称:“英格兰有两位国王,一位是戴王冠的国王陛下,一位是戴主教冠冕的达勒姆主教大人。”⑨现代也有学者称达勒姆“事实上是独立的”⑩。柴郡和兰开斯特拥有的特权与达勒姆类似,不过取得巴拉丁地位较晚,柴郡在13世纪,兰开斯特则要到14世纪后期,而且这两地一直派代表出席英格兰议会。在3个巴拉丁领地之外,英格兰还有一个接近巴拉丁的拥有巨大特权的领地,即威尔士边区(Welsh March)。那里也不需向国王纳税,不接受国王的令状,民众不可向国王的法庭上诉,领地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均可拒绝王室官吏干预。 除这几个囊括一个甚至几个郡的“高级”特权领地之外,当时更多的是掌握在地方教俗贵族手中的小范围的“普通”特权领地。多数情形是:某伯爵或某主教在其领地内的某一部分获得司法或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行中央政府的某种职能。这些特权领地往往在某一郡内,包括几个百户区。比如萨福克郡内的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特权领地,就包含当地的修道院长领有的八个半百户区,在其范围内,修道院长拥有与郡守相同的权力,而郡守无权插手其内部的事务。在伊利(Ely)、拉姆西(Ramsey)等著名的宗教胜地,还有不少类似的特权领地掌握在主教、修道院长等教会首脑手中。加上为数更多的世俗贵族拥有的这类特权,造成了中古英国的一个特殊的现象,即大量百户区是所谓的“私有”百户区。据英国中古地方史研究的权威坎姆教授统计,在爱德华一世即位时(1272年),全英格兰总共628个百户区中,有358个由贵族领主掌握(11)。虽然这一被广泛引用的统计是以是否拥有主持当时已经作用大减的百户法庭的权利为依据的,但也充分说明了英国地方特权存在的广泛性。而且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即这种“私有”百户区在诺曼征服之后是不断增多的,比如在威尔特郡(Wiltshire)的38个百户区中,1066年时只有不超过6个百户区在贵族手中,到1194年时已翻了一番,到1275年更增至27个,只剩11个百户区由王室官吏掌管(12)。另外,中古英国还有大量市镇拥有类似特权领地的自治权,但其特权来源与管理都比较复杂,不只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故本文不做单独交待。 这类特权领地的自主程度与巴拉丁不可相提并论,特权内容也因贵族身份的不同而各异。不过一般认为,特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可以拒绝郡守等由国王委任的官吏进入贵族的“私有”百户区处理行政司法事务。13世纪形成的所谓“转抄令状”(Return of Writ)特权就反映了贵族的这种权利。这里的return来自拉丁文“returnum”,意为“抄本”。当时,无论是为国王收取债务的普通法令状还是财政署令状,都由郡守负责实施,要在郡法庭上公开处理。但是对于有特权拒绝郡守和其下属踏上其领地的贵族,令状的实施就有困难。郡守最初是把令状直接转交给领主的官员来执行,但因郡守仍是令状的最终负责人,因此这种做法使郡守面临很大的风险。最后逐渐形成了一种折衷的程序:郡守如果在令状实施中受到某特权领地的阻挡,就签一个命令给特权领有者,该命令转抄原令状的内容,再加上一句“我命令你执行国王的命令”,最后加盖郡守的印章。这样令状的实施转交给领主的官员来负责,但郡守仍握有令状原件,可以在必要时质询领主。这种得到和执行“转抄”的国王令状的特权就称为“转抄令状”特权(13)。13世纪国王在给贵族颁发特许状时,一般会写明该特权领地享有“转抄令状”的特权。这项权利遂成为我们今天知道贵族在某领地内享有特权的一个证据。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私有”百户区都拥有“转抄令状”特权,如威尔特郡的28个“私有”百户区中有16个拥有该特权,而德文郡的33个“私有”百户区中,只有2个拥有该特权(14)。此外还有不少其他形式的特权,如主持十户联保会(View of Frankpledge)的特权、动物禁猎权(Warren)、开办市集权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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