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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英国政府对地方特权的政策初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蔺志强 参加讨论

二、特权与特权领地的来源
    至此,我们已有充分理由认为中古英国确有比较广泛的地方自治现象。那可不可以进一步推论,说它证明了贵族对王权的分割和削弱,或地方对中央权威的屏蔽与对抗呢?“私有”百户区的不断增多,是否与通常认为十二三世纪英国王权不断增强的看法相悖呢?要检验这个推论,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些自治特权从何而来?
    搞清起源问题对于客观评价包括几个巴拉丁在内的“高级”特权领地的地位尤其重要。习惯上,巴拉丁领地是被作为英国地方自治的典型代表来介绍和研究的。巴拉丁拥有的特权也常被作为地方政权拥有独立性的铁证,进而用以归纳整个地方社会的格局。其实从词源学上考察一下就可以消除对巴拉丁的一部分误解。巴拉丁最初来自罗马时代的官职,在加洛林王朝得以保留。巴拉丁是国王身边最信赖的官员,常常为国王代行重要的地方治理任务,有点类似我国古代的“钦差大臣”。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巴拉丁由古意延伸,转而专指由国王托付给其信任的贵族代为治理的一种领地,其领有者称为“巴拉丁伯爵”(Comes Palatii)(15)。
    更重要的是,巴拉丁特权在中古英国数量很少,并没有普遍意义。少数几个巴拉丁之所以得到国王的委托治理权,享有高度自治,是特定的军事、宗教和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在复杂背景下形成的“特区”。
    首先,从地理位置上看,达勒姆、柴郡、兰开斯特和威尔士边区这几个高度自治的领地都位于英格兰的西部和北部边陲,长期面对来自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安全威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委托值得信赖的贵族主持当地军政事务,维持或扩大其自主权,甚至包括征兵、开战等权力,是在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时候保证边疆稳定的最好选择。一旦边疆有事,这些地方可以不必等待中央的号令,迅速动员起来抵抗侵扰。这对于长期没有常备军的中古英国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军事考量是这些特权领地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缘由,是它们的共性。而这些背景在其他普通特权领地并不突出。
    其次,宗教背景也是获得高度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基础。达勒姆就属于这种情况。当地除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还有特殊的宗教地位。它是7世纪时推进英格兰北部基督教化的一位重要圣徒圣卡斯伯特(St Cuthbert)主教的遗骨保留地,也是《英吉利教会史》的作者圣徒比德(St Bede)的墓地所在。由于圣卡斯伯特被视为整个英格兰北方的保护神,因此从10世纪左右开始,达勒姆主教座堂便是英格兰最重要的朝圣目的地之一,达勒姆主教辖区借圣卡斯伯特的影响,在诺曼征服之前就拥有很高的自主权。威廉一世入主之后,为了得到教会的支持,扩大其所谓神授王权的基础,便保留了当地的高度自治地位,达勒姆主教也具有了作为教会领袖和国王伯爵的双重身份(16)。11世纪修建的达勒姆主教座堂是中古英国最辉煌的教堂之一,如今也是全球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除了达勒姆,还有像坎特伯雷大主教辖区等重要宗教胜地的自治权也来自同样的原因。
    再次,高度自治特权的获得与某些个人的政治影响息息相关。比如柴郡获得巴拉丁地位,与它在1237年之后由于原领有者绝嗣而落入王室手中有很大关系(17),而且从1254年起它长期被作为王太子即位之前的封地。达勒姆在13世纪后期的自治地位迅速提高,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达勒姆主教安东尼?伯克(Anthony Bek)与国王爱德华一世之间密切的个人关系(18)。而兰开斯特公爵领地上升为巴拉丁领地,则是14世纪王室内部权利平衡的结果。兰开斯特公爵约翰?冈特(John of Gaunt)与“黑太子”爱德华是爱德华三世最有能力的两位王子。在1376年爱德华三世去世,黑太子的儿子理查二世幼年即位后,约翰作为皇叔和势力最大的贵族,担任摄政代行王权(19)。1377年,约翰通过议会将兰开斯特提升为巴拉丁领地,行使几乎全部王权(20)。巴拉丁作为一种高级特权领地也是从这时才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界定。
    可见,上述这些高级特权领地都有各自的特殊背景,但它们都是由中央王权认可或设立的,而且在地方政权中占很小的比重,在特权领地中也是凤毛麟角的特例。以它们的特权地位来说明中古英国中央王权与地方的关系,就如以香港、澳门的情况来说明中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一样不靠谱。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除了几个巴拉丁之外的大量普通特权领地从何而来。由于数量众多、背景各异,很难对所有的特权来源都给出确切解释。不过根据13世纪特权调查反映的情况看,这类特权领地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传统”基础的特权领地,一类是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
    所谓有传统基础的特权领地,其实换句话说就是在面对调查时拿不出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这类领地的领主贵族往往以自古以来即享有该特权为自己辩护,也就是所谓传统基础。有这样一个来自编年史的广泛流传的故事:一位贵族面对爱德华一世的特权凭据调查(Quo Warranto),拿出一把生锈的宝剑,说:“看,这就是我的凭据。我的祖先追随私生子威廉(指征服者威廉一世)来到这里,用这把宝剑征服了这块土地,我也将用它来捍卫我的权利,谁也休想夺走。”(21)我们自然会对这样一个传奇性故事的可信度保持警惕(22),不过它确实反映了当时的一些事实或贵族的心态。一些早期的特权领地可能具有原发性,来自王权对军功贵族或宗教领袖等既有权利的默认,经过几代之后,贵族便认为这些特权是“传统”的,因而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正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所以这些“传统”权利往往最具争议,也因其没有对特权范围和内容的明确规定而容易成为贵族滥用特权的温床。爱德华一世进行特权调查时最初对这类特权一律不予承认,但由于阻力较大,最后以一个折衷的办法来规范这种特权,要求所谓“自古以来”(Time immemorial)的特权,必须拿出旁证,即至少是从理查一世时代起一直在该领地行使行政司法自治的证据。不过坎姆认为爱德华一世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这个政策,并没有中途发生转变(23)。
    所谓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其地位是通过国王颁发的正式授权文书获得的。这种文书就是特许状(Charters),它一般会明确规定特权的内容和范围,较少产生争议。中古英国国王看起来十分乐于签发此类特许状,这也是导致前述“私有”百户区数量不断上升的直接原因。研究者的统计表明,亨利二世至少签发过52份特许状将百户区特权赐予贵族,似乎他并不担心这一做法会损害其扩大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政策。而随后的几位国王都继续这一做法,并一直延续到中古晚期。现存档案表明,约翰王曾封赐55个百户区给贵族,而亨利三世的百户区封赏数量达到了108个(24)。
    这类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占“私有”百户区的大多数,因此弄清它们的来源又是把握当时地方自治性质的重中之重。没有证据表明任何这类特许状是国王被迫签发的,相反,从亨利二世到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权都很强势,而且不断扩张,这些特权的赐予与这一大势并行不悖。研究表明,国王通过特许状封赐特权的做法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即有,最初是作为对功臣或重要贵族进行金钱奖赏的替代品,即在国王手头缺乏足够现金的情况下,由受封者自行获取封地上的财政收益(25)。而在诺曼征服之后,特权封赏行为也是国王在行政法律体系欠发达的情况下,“低成本”地扩大其对地方的影响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得到赏赐的贵族,有的是在当地有影响的世家,国王以特权赏赐换取忠心,但更多的是国王栽培的新人,以此跻身高级贵族行列,代国王维持王国的地方秩序。它是一种便利的赏赐形式,也是王权可以换取忠心的最有效资源,一方面满足了贵族依靠特权增加收入的要求,另外也使被赏赐的功臣或贵族更忠心地分担国王在地方统治的责任。这是在制度不发达和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的“人治”设计,虽有隐患,但在中世纪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合理的思路。
    总之,地方特权的形成显然不是以牺牲中央权威为代价的自发行为,更不是地方贵族与中央王权对抗的结果。无论大小特权领地,都是在中古时代的特殊背景下,由王权认可或启动的一种地方管理的制度安排。王权是这种制度的主动方,特权贵族的地位来自王权的“委托”。在13世纪时就有人对特权的这种性质予以阐明,最著名的是法学家勃拉克顿(Bracton)。他提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理论,声称国王的权利不可让渡,因此将特权视为国王权威的委托(delegated);如果受托者不能正当履行权利,便可以被国王收回(26)。1305年,当达勒姆主教伯克的势力已成尾大不掉之势时,国王便使用这一理论削夺他的权利。伯克认为几位进入其领地传递国王敕令的信使侵犯了他的特权,并予以逮捕,此举触怒国王,王室法庭以伯克“大胆地宣称自己拥有王权”为由,剥夺了他管理达勒姆特权领地的权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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