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霸权的制约 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为其霸权正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主动调整了与盟邦的关系。正如昆廷·斯金纳教授在阐释政治观念和政治行动之间的联系时指出的:“任何期盼自己的行为被承认是正人君子所为的人将发现他的行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一个希望在取得所期望的收益的同时使自身行动合法化的行为者所面临的问题,不可能单纯是使他的规范词汇适应其行动方案这样一个属于手段性质的问题。他所面临的问题必然部分是调整他的行动方案以适应现有的规范词汇的问题。”他还指出,“我们在重新发现某个特定的行为者用以描述其政治行为的规范性政治词汇的同时,也指出了其自身行为受到这种规范的约束。这就表明:为了解释这个行为者为什么必然要如此行事,我们必须要提及其用语,因为这显然是其行动的决定因素之一。”[21] (Pxii-xiii)斯金纳教授从语言行动理论的角度深化了政治观念对政治行动所起的规范、制约作用的认识。只是就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而言,由于霸权自身的矛盾,其追求的合法性关系只能是部分性的,因此,城邦自治观念对霸权的制约作用也是表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段内的。 这一点在第二雅典同盟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从《亚里士多德盟约》来看,雅典在公元前377年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以往“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建立一种新型的联盟关系。实际上,自从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确立后,雅典与其他城邦结盟时,就声明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如雅典在公元前384年同开俄斯缔结的盟约中就声明,以《大王和约》订立的自治原则为基准。[6] (P50) [7] (P30)此后,在公元前378年与拜占庭结盟的条约中,雅典也声明以同开俄斯结盟的同等条件与其结盟。此外,同年与底比斯缔结的盟约很可能也是如此。④ 只是这一时期停留在对《大王和约》所确立的城邦自治原则的简单援引上,而《亚里士多德盟约》则对城邦自治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亚里士多德盟约》在矛头直指斯巴达霸权的同时,也限定了雅典自身与各盟邦间的关系如何才是符合城邦自治原则的。该盟约重申了《大王和约》中的城邦自治原则,即所有城邦不论大小均应自治,并明确规定:各邦可以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政体,并允诺不再派驻军和总督,不再要求缴纳贡赋。这样《亚里士多德盟约》继《大王和约》之后,不仅再次强调了城邦自治原则是希腊各邦处理相互间关系的准则,而且通过对城邦自治原则的具体阐释,明确了以往的所谓“帝国”(arche)行径,如干涉他邦政体,向其他城邦派驻军和总督、征收贡赋(phoros),是违反城邦自治原则的、不合法的。[22] (P133)另外,雅典人不仅放弃了在结盟城邦的领土上所持有的全部财产,还在盟约中宣布,以后也不得以购买、抵押或其它方式获得房屋和土地,实际上摒弃了先前在其他城邦建立军事殖民地的行径。雅典特别强调保证入盟各邦的自治,不仅旨在去除其在所谓的“雅典帝国”时期给希腊世界带来的阴影,争取更多的城邦入盟,而且,雅典还首次明确了盟主与盟邦间的关系,表明要以城邦自治原则为基础,塑造新型联盟。雅典在与卡尔基斯订立的盟约中,也沿用了《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阐释。[6] (P70-71) [7] (P54)目前,学界也普遍认为至少在第二雅典同盟前期,雅典在其霸权开始衰落前实际上较为尊重盟邦的自治权益,切实贯彻了《亚里士多德盟约》中规定的这些细则,为广大盟邦所拥戴。[23] (P171) [17] (P46) 此外,《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也逐渐为后来订立的《共同和约》所吸纳,取得了全体希腊城邦的认同。色诺芬强调公元前371年秋雅典召集诸邦订立的《共同和约》不仅要求遵守波斯王厘定的和约(《大王和约》),还要遵守雅典人及其盟友议决的和约(《亚里士多德盟约》)。[8] (P189)从色诺芬接下来的记述看,除了埃里斯不愿接受和约对马加尼人、斯凯伦提亚人和特里弗里亚人自治的安排而拒绝立誓外,其他城邦均立誓遵守该和约。现代史家由此认为这实际上表明《亚里士多德盟约》对城邦自治原则的细化被包括斯巴达在内的全体希腊城邦所接受。[20] (P185) [10] (P71-72;131-133)。一般认为狄奥多罗斯的记述混淆了分别于公元前375年和公元前371年在斯巴达缔结的《共同和约》。据他记载,公元前375年的《共同和约》规定,依据城邦自治原则所有城邦都不应在外邦驻军,并且还专门设立了监督各邦从他邦撤出驻军的职位,[16] (P53)实际上应该是公元前371年《共同和约》内容。目前虽没有对公元前371年订立的《共同和约》具体内容的记载,但有斯巴达依据该和约从各邦撤回总督,解散水陆军队,许以各邦自治的记述。[8] (P161,163)由此可知,由于《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影响,抑或《共同和约》自身也有逐步使城邦自治原则明确的趋势,斯巴达的霸权行为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以上表说明,城邦自治原则不单纯是霸权正名的工具,该原则逐步被细化的过程也说明,称霸城邦利用该原则谋求霸权地位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举措来规范其霸权行为。就此而言,雅典和斯巴达与盟邦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城邦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原本是遏制霸权的,但在现实政治中却沦为霸权的工具。雅典和斯巴达在谋求霸权时,都以维护城邦自治为幌子,攻击对方背离城邦自治原则,以期谋求自身权力的合法化。在这里,诉诸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合法化的措施而已。政治不仅仅是争夺权力的斗争,它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权力与合法性并不总是相互对立的,有时也是互为补充的。正如当代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小约瑟夫·奈指出的,合法性也就是权力的一个源泉。如果一国的行为被认为缺少合法性,那么该国就要为其政策付出更高的代价,所以需要证明自己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别国的政策缺乏合法性。[24] (P241)由此而言,诉诸原则与争取权力并不矛盾,只是一种战略上的迂回,城邦自治观念与霸权所呈现出的相反相成的一面也就不难理解了。 城邦自治原则在《大王和约》中正式确立,并成为希腊世界邦际关系的基石。虽然如同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一样,并不是所有成员都严格遵守它的基本准则,但这些原则仍然显示出一定的效力。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斯巴达和雅典霸权兴衰、更迭的进程尤其表明,城邦自治原则的确立尽管不能免除强邦对弱小城邦的奴役,却加速了联盟的分合以及霸权兴衰、更替的节奏。斯巴达在希腊的霸权地位只维持了8年,雅典则更短。此外,正如波斯在厘定《大王和约》时所期望的,希腊并没有实现和平抑或某一霸权下的长期稳定,而是围绕着城邦自治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混战,直至沦入马其顿治下。公元前371年后由于战争对城邦的进一步削弱,没有出现公元前386至前371年时期斯巴达和雅典这样相对稳固的霸权。此外,雅典和斯巴达在诉诸城邦自治原则争霸的同时,他们自身与盟邦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城邦自治观念的制约,这无疑对阻止联盟作为一种霸权向帝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盟约》的制定以及第二雅典同盟前期的发展历程尤其显示出雅典自身已经认识到了“帝国”(arche)的非法性,开始有意识地塑造一种尊重盟邦自治权益的新型关系。著名国际关系学家巴里·布赞在说明主权观念这种共同身份的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单位间相互承认,予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仅标志着规则和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而且标志着对一种共同身份的接受”,并且认为这种行为拒绝了宗主权、治权和帝国关系的可能性,却不能拒绝霸权关系。[25] (P345) [26] (P92)不难看出,城邦自治观念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邦际关系中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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