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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德国的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及其实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徐健 参加讨论


    实际上,1800年以后德国自由派的思想是分裂的,对国家的态度也不一而论。如果说以罗泰克为代表的南德自由主义者能够始终坚守法国启蒙思想的话,那么其他的自由派人士则表现得相对灵活。比如海德堡大学的卡尔·查哈里尔(Karl Salomo Zahariae, 1769-1843),早年支持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在1815年德意志邦联建立后却改变了看法。从他的代表作《关于国家的四十本书》中,我们可以读出作者两可的态度:他拒绝接受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这些思想会导致革命的爆发,如法国所发生的那样,但同时他也反对家长制国家的绝对主义政治传统。在他看来,国家虽然不必直接出面促进全民福利,但应该成为教育和文化机构。他倾向于温和的议会制度,但又特别强调君主的行政权。作为“哥廷根七君子”之一的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达尔曼(Friedrich Chr. Dahlmann, 1785-1860)的思想同样也是模棱两可的,在保守派看来他是自由主义者,而在韦尔克等自由派看来他却是非自由主义者。达尔曼拒绝法国革命把国家建立在理性原则之上的做法,相信国家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组织,它犹如家庭,代表着超越一切的神圣秩序。他同时也主张在国家的保护下发展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以此保证君主稳定的领导和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他希望建立宪政制度下王权和议会之间的平衡,但赞成君主特权,一旦两者发生矛盾时,达尔曼倾向于行政的紧急状态权优先于自由权,因为国家主权最终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而这就为50年代新闻记者罗豪(Ludwig A. Rochau)提出的“现实政治”,即“权利才是真正的统治”[4] 132打下了伏笔。
    当德国自由派的主流思想开始怀疑现代国家起源的古典理论--“社会契约论”时,更为保守的“历史有机国家”的理论悄然诞生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发生于两位政治新闻记者之间的一场辩论。当奥古斯特·施勒策(August Ludwig von Schloezer, 1735-1809)说,“国家是一项发明。人们为了自己的幸福创造它,如同发现了火灾保险金”时,亚当·米勒(Adam Mueller, 1779-1829)对此进行了反驳。在其著作《治国术原理》中,米勒明确提出,“国家不是简单的制造商和管理机构,也不是机械的社会。它是一个民族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内在维系力量,它使这个民族成为一个伟大的、精力充沛的、永不停息运动着的有生命力的共同体。”[5] 60根据“有机国家”的理论,国家应该是从历史进程中产生的超个人的机构,而不是目的理性的创造物。它不是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合法性需求,而是包括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的有生命力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国家和社会、权利和责任达成和谐。显然,有机国家应该超越社会各个冲突阶级之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自由主义所提倡的个人自由也只有在国家这个共同体的整体自由中才能达成圆满。布隆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 1808-1881年)和卡尔·布拉特(Karl Brater, 1819-1869)共同编纂的《德国国家学词典》(Deutsches Staatswoerterbuch),正是由于视国家为有机体,取代了此前罗泰克、韦尔克版的《国家词典》,成为了1848年后德国现实自由主义的经典文献。
    这个时期,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开始为“有机国家”理论保驾护航。施米特海内尔(Friedrich Schmitthenner, 1796-1850)的观点听起来并不陌生,他认为,国家是思想现实化产生的历史变体,是道德需求,是由上帝安排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形式,是为实现上帝意志而在人世间成立的最高道德机构。结果,康德和卢梭的思想便由谢林和黑格尔取代了,人们不再强调国家的功能是什么,而开始关注作为目的本身(Selbstzweck)的国家。国家不再是一部运转糟糕的机器、“火灾保险基金会”,而上升为精神,化为“道德思想的现实化身”。作为道德代表的国家,当然不是工具和手段,它的任务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倡的放任自流,维持秩序,也不是什么“农业和工业生产合作社”,它的最高任务是教育,教育公民如何完善道德。由此一来,国家的职责范围有点模糊不清了。抽象的职责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因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发展都可以归属于道德范畴,自然也都变成了国家的使命。
    然而,“有机国家”的理论并没有使德意志国家回到君主绝对主义国家的老路上去,“警察国家”的时代已成明日黄花,一去不复返了。思想原则在法国革命后毕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得到了发展。18、19世纪之交,德国出现了一批自由派政治学家和国家法学家,他们都继承了哈勒-哥廷根的传统。比如海柏林(Karl Friedrich Haeberlin, 1756-1808)、戈纳尔(Nikolaus Thaddaeus Goenner, 1764-1827)、赖斯特(Justus Christoph Leist, 1770-1858)、克吕伯(Johann Ludwig Klueber)、贝尔(Wilhelm Josef Behr, 1775-1851)、约尔旦(Sylvester Jordan, 1792-1861)等等。鲁道夫·格奈斯特(Rudolf von Gneist, 1816-1895)的思想很有代表性,他是普鲁士国家思想的代言人。格奈斯特认识到,1848年后的主要任务是缩小君主制国家机构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危险鸿沟,这是国家理论和实践的主要问题。为此,国家必须首先成为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要建立行政法、法官考试法,进行司法改革。而即使是保守派也并不否认法治的重要性,基督教保守主义的代言人弗里德里希·斯塔尔(Friedrich Stahl, 1802-1861)就被称为是现代法治国家学说的奠基人。斯塔尔有段名言,他说:“国家应该成为法治国家,这是新时代的口号,实际上也是新时代发展的动力。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准确地界定并牢固地确保国家公民自由的领域的同时,界定和确定国家作用的方向和界限。”[5] 76-77这就是法治国家概念的清楚表述。显然,斯塔尔在一定程度上是继承了启蒙和自由宪政运动的思想的,只不过启蒙思想的“法治国家”经过德国思想家的保守处理变成了“法制国家”③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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