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的经济改革推行的是“自由重商主义”的政策。经济要焕发活力,必须打破重商主义的统治方式,充分调动个人的能动性。但是,普鲁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允许国家完全的“放任自流”。普鲁士是欧洲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没有一个具备自由经济意识的资产阶级,企业界和普通群众没有成熟到可以接受自由和运用自由的程度。况且,改革领导人受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相信经济自由与国民道德精神的培养密切相关,国家有责任与义务进行干预。因此,西欧国家放弃国家经济政策的经验不可取,在放弃国家监督和控制一切的传统管理模式的同时,不与国家传统力量,即君主制度和重商主义分道扬镳。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保证社会稳定,干预经济事务的前提则是保证自由在将来顺利实现。换言之,以教育手段转变企业观念,不是馈赠和垄断,而是开拓道路,创造工业社会的文化氛围,调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巨大热情。 政治改革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立宪制度没有被推行,但在限制官僚制度膨胀,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方面却颇有建树。按照斯泰因和洪堡的理想,西方式的议会制度在德国是难以建立的,因为公民参政和人性的完善是不能依靠国家人为设置的民主代议机构来实现的,只有靠人的本质力量,而这在当时的普鲁士却远未成熟。官僚机构是国家在现实生活中的管理工具,在自由的国家理论中显然也是必须废除的,因为它压制了公民的自由,但在公民自治尚未实现,民主政治尚未建立之前,官僚体制只能保留,而改革所能做的只是限制它的发展。地方自治是普鲁士改革时期克服官僚制度弊端的重要举措。尽管在县一级的改造中由于地方传统势力的根深蒂固自治方案遭受重创,但城市的自治还是颇有起色的。 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也卓有成效。首先是行政队伍管理的法制化。官员的选拔实行考试制度,依据教育和学识水平,不分门户和等级,择优取仕。同时,官僚的职业道德教育中注入了新的精神--新人文主义,它把旧式的官僚体制改造成了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所谓新“道德实体”。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普鲁士向现代经济社会的过渡需要改组行政统治的方式,新的经济社会依靠经济和社会法规来维持,国家可以创造一个法律环境,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但却不能掌管具体事务。因此,行政培训方式在普鲁士进行了重新设计。高级官员接受严格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认真,遵守规章,尤其是地方官员更是如此。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相得益彰。 五 德国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转变和实践给人这样一种启示:在传统与现代、继承和发展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也没有统一的模式。一种理论被接受和移植到另一种文化与社会条件下,它所发展出来的理论是有差异的。我们不仅要看这些理论所揭示的普遍原则,还要分析这些理论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是否可以发生同样的作用。如果生搬硬套一种理论,或者说一种理论脱离本国的具体情况,那它就是没有生命力的。斯泰因曾经说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思想和知识,而是民族特性。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可以也必须借鉴他人的思想和知识,但是他人的特性却永远不可能变成自己的特性。”[6] 87这段话用来评价自由主义国家思想在德国的转变也同样是适合的。 德国的国家思想历来被视为“德国灾难”的渊薮自然有它的理由。德国的自由主义者无论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对德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都曾做出过不懈的努力,但他们所追求的政治路线在1850年后的确是在逐渐衰落,因为民族统一问题最终压倒了需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宪法问题。在普鲁士“宪法冲突”以前,自由派国家理论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宪政理论体系展开的,但1862年后,特别是1871年帝国建立之后,情况则大不同了,君主的特权毋庸置疑得到了确认。国家的权力在现实中变得至高无上了,权利和统治的结合变成了所有政治的真理,成了德意志历史发展的关键。 不过,对德意志自由派的国家思想与普鲁士国家主义和希特勒“集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仍然不能做简单的推论,历史是连续的,但也会出现断裂。不能否认德国人对“社会正义”、“社会国家”等道德理想的追求,以及他们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一些历史事实。这些事实与它的国家思想之间是不是也有着因果联系呢? 注释: ①转引自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1840-1847年在德国历史上被称为“前三月时期”,指的是1848年三月革命以前的时期。 ③笔者认为,“法治国家”(Rechtsstaat)指的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实行权力分割和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制度以及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普鲁士的“法制国家”(Gesetzlichstaat)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法治国家”的第一步,但与后者始终存在着距离。 ④尤斯图斯·莫泽尔曾发表过文集《爱国的幻想》,呼吁发展一个有机的国家,而不是一套由一个君主强加于人的法律体系。他的《奥斯纳布吕肯史》阐述了民间传统和风俗对国家的影响。 ⑤实际上,不只黑格尔,德国保守派对以工业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批评也是非常尖锐的。亚当·米勒在1820年就批判“劳动分工的堕落倾向”,批判兵营式大工厂的伤风败俗的怪物和劳动与资本的分离。 【参考文献】 [1]威廉·洪堡。 论国家的作用[M]. 林荣远、冯远兴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理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Langewiesch, Dieter. Liberalism in Germany[M].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4]Sheehan, James J. . German Liberalism in the 19th Century[M]. London: Methuen, 1982. [5]Jeserich, Kurt G. A. . Pohl, Hans, Unruh, Georg-C. von, Deutsche Verwaltungsgeschichte[M]. Bd. 2, Stuttgart, 1983. [6]Heffter, Heinrich. Die deutsche Selbstverwaltung im 19. Jahrhundert. Geschichte der Ideen und Instutionen[M]. Stuttgart,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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