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类型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关系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被收养人的性别的不同,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关系可以分为收养男性和收养女性,而收养奴隶一般是不区分性别的,因此其收养关系大致可以分为收养男性、收养女性和收养奴隶三大类。 (一)收养男性 根据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以男性为收养对象的收养关系,可分为收养儿子、收养儿子-女婿、收养儿子-徒弟和收养兄弟4类。 1. 收养儿子。 在以男性为对象的各类收养关系中,收养儿子是最常见的。没有儿子的夫妇收养一个男孩或男性成年人为养子,目的是让养子给他们养老送终;作为回报,养子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这类收养关系的契约往往明确规定被收养人要赡养父母;收养人去世后,养子要按习俗安葬他们。为了防止其他人分割养父母的财产,收养契约一般明确规定收养者不得再收养其他人。由于考虑到收养者将来可能生下自己的儿子,一些收养契约还明确规定养子在养父家中的地位及其可以继承的养父财产的份额。一些收养契约规定养父母亲生的儿子为主要继承人,养子只能算次子。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普黑雅之子埃赫尔特舒波的收养契约:他收养了阿库雅之子孜吉:“我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收入和家畜,取出一份给孜吉。”如果埃赫尔特舒波有了自己的儿子,他们要收两份,(即为长子),而孜吉只算是次子;如果埃赫尔特舒波没有自己的儿子,孜吉将是主要的继承人。除孜吉外,埃赫不得收养另外的人。只要埃赫尔特舒波活着,孜吉就要服侍他,供给他衣食。如果双方违背了契约,就要罚1米那③ 银子和1米那金子。在他们发誓后,书吏在城门口写了契约。(证人姓名和印章略)。[2] (p30) 在养父母生了自己的儿子后,并非所有的养子都将是次子。辛奇-伊什塔尔夫妇收养了阿淑尔-查巴舒-伊卡比为养子,在他的收养契约中明确规定,即使辛奇-伊什塔尔夫妇以后生了7个儿子,阿淑尔-查巴舒-伊卡比仍将是他们的长子。[1] (p73)有时,养子与养父母的亲子居于平等地位,可以平分养父母的财产。[3] (p42) 在古代两河流域,有了自己亲生的儿子,并不成为收养儿子的障碍。古巴比伦时期,一个名叫伊波苦沙的尼普尔人在生了一个儿子埃阿-图腊姆后,又收了一个名叫埃阿-塔雅的人为养子,养子和亲子平分其财产,共同负责其父所需的食物。[3] (p42)还有些人竟然生了儿子后还收养养子,养子被立为长子而亲生儿子则为次子。[1] (p102) 在收养过程中,养子一般只有在养父母去世后才可以得到其财产;而有些收养行为犹如商品交易,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收养人就授予养子土地或房产,而养子送给父母金银或粮食等财物。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收养契约: 舒克瑞雅和舒茹卡雅克的收养契约:他们收养了卡提瑞人阿库雅,他们把卡提瑞地区的6布尔④ 地赠给了阿库雅,而阿库雅赠给舒克瑞雅和舒茹卡雅克20米那银子和2比尔图⑤ 谷物。如果双方谁违背了契约,将付出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2] (p40) 这类收养只字不提对养父母的养老送终,目的是用自己的财物交换养父母的土地和房产,因此这类收养也被称为虚拟收养或假收养。关于虚拟收养或假收养的原因,我们将在下文分析,这里暂不赘述。 2. 收养儿子-女婿。 在以男性为收养对象的收养行为中,有些人先被收为养子,然后还要求娶其养父的女儿。这类收养契约往往规定,即使养父的女儿没有给他生孩子,他也不许再娶其他女人,否则将丧失其继承养父财产的资格。契约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把财产传给其女儿的子女,而不是别的女人的子女。这类收养行为在奴孜⑥ 地区十分流行,下面就是一份典型的收养儿子-女婿的收养契约: 阿申尼之子纳什维的收养泥板:他收养了普黑申尼之子乌鲁。只要纳什维活着,乌鲁就要给他食物和衣服。纳什维去世后,乌鲁将是他的主要继承人。如果纳什维生了自己的儿子,他将与乌鲁均分纳什维的财产,纳什维的亲生儿子将继承他的香火。如果纳什维没有生自己的儿子,乌鲁将继承其香火,而且他把女儿努胡雅嫁与乌鲁为妻,如果乌鲁再娶,他将丧失他的土地和房产。乌鲁只能把财产传给努胡雅的子女,而不是别的女人的子女。违背契约的人将要付1米那银子和1米那金子。(证人名字与印章略)。[2] (p45) 不仅没有儿子的人收养女婿,而且有儿子的人也有收养女婿的现象。一个叫耐特舒布的人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他收养了1个名叫阿奇波塔申尼的人做养子,后来把女儿阿祖雅嫁给了他。耐特舒布赠给女婿一部分财产,其前提是阿奇波塔申尼从生父那里继承来的田地、房产,只能由阿祖雅的儿子来继承。而阿奇波塔申尼不许再娶别的女人。[1] (p112)收养契约的上述条款表明,这种收养关系的目的不光防止自己财产流失,而且想从别人家里获得财产。由于女婿从生父那里继承财产,他就把财产带进了妻子的家里。根据古代两河流域惯例,父亲要给女儿一份嫁妆,如果他不收养女婿,财产就转移到女婿的父亲家里。 3. 收养儿子-学徒。 上文已经谈过,《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规定了手工业者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的条件,《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手工业者解除和不得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的条件。可是,迄今为止,在两河流域所发现的收养契约中,关于手工业者收养儿子的契约却不多,下面的一份收养契约提到了这类收养关系: 胡伊提拉把其子纳尼维雅送给织工提维亚作为养子,提维亚要教给他自己的手艺,提维亚还给他一个妻子。作为回报,只要提维亚活着,纳尼维雅及其妻要为他做工,只有他死了,纳尼维雅及其妻方可到他们乐意去的地方。如果提维亚没有教给他手艺,胡伊提拉有权要回纳尼维雅。(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3] (p394) 4. 收养兄弟。 在以男性为对象的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不仅可以是父子关系,而且可以是兄弟关系,这类收养现象在奴孜地区最多。一些收养兄弟的收养契约往往提到被收养的兄弟用金银和其他财物交换收养兄弟的土地和房产等,因此也属于虚拟收养。下面就是一例: 图库尔土卡之子马尼亚的收养泥版:马尼亚收养了伊拉努之子陶基为兄弟。马尼亚把位于里木-阿达德北边、布图-伊什塔尔的南边和阿纳什东边的土地赠给了陶基,陶基送给他20米那铅、3比尔图谷物和两件衣服作为礼物。如果这块土地存在争议,马尼亚负责解释;如果这块土地比估计的大,马尼亚不能减少;如果这块土地比估计的小,马尼亚也不负责补偿。双方一旦反悔,将赔1米那金子。(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 (p93) 当然,并非所有的兄弟收养都属于虚拟收养。在一份收养契约中,被收养者先被一个父亲收养,然后与养父的儿子结为兄弟关系: 纳纳的收养泥版:我被埃赫里雅收为养子,埃赫里雅之子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耐-特雅与我缔结了兄弟关系,使我成了他们田地、房产的共同的继承人,一起负责供给埃赫里雅食物和衣服。如果纳纳不承认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和耐-特雅为兄弟,他就要被卖为奴隶;如果思那-帕里、紫里波-沙尔、耐-特雅拒绝承认纳纳为兄弟,他们要付给纳纳1000舍克尔⑦ 银子,然后纳纳才离去。(证人姓名和日期略)。[1]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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