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的功能是由手工业和商人的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决定的。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通常被称为“金属匠之子”、“织工之子”、“漂洗工之子”、“建筑匠之子”以及“商人之子”等等,他们组成了许多类似中世纪欧洲行会的互助组织。商人和手工业者在其首领的组织下,向国王纳税和服兵役,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古代两河流域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的最突出特征是它的封闭性。他们通常居住在单独的区域,于是一些市镇有“金匠区”、“漂洗工区”、“陶工区”。他们像欧洲中世纪的行会一样排除新来者的竞争,拒绝外来同行在他们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例如,巴比伦城的篮子的编织工就曾阻止过外来竞争者:“一些篮子的编织工把篮子带到了巴比伦城,(巴比伦)城中的居民出来阻止他在此售卖篮子。”[20] (p68~72) 不仅如此,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织还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一样禁止同行内部的竞争,不过,比它们更为严格,因为古代两河流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信奉“子承父业”的原则,[13] (p394)因此不能像欧洲中世纪行会中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那样招收帮工和学徒。组织的行规不但使没有子嗣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手艺将有可能失传,而且使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扩大再生产的愿望无法实现。于是,一些手工业者和商人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组织的行规:收养人和养子结成父子关系,养子也就成了收养者家中的一员,可以学习养父的手艺,成为一个新的匠人,其他成员就无权干涉他的生产。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收养行为还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第188、189条以及《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第20条均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条款。上文提到的织工收养学徒的契约,显然是为了扩大再生产。 再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上文提到,一些收养形同商品交易,因此被称为虚拟收养,这类收养文献主要来自阿拉帕哈王国的一个城市奴孜。到目前为止,人们对阿拉帕哈王国的了解主要来自离其都城阿拉帕哈不远的奴孜城出土的各种楔形文字文献。阿拉帕哈王国是属于印欧语系的胡里安人所建,公元前1450~前1350年是其繁荣期。尽管胡里安人操自己的语言,但他们使用的书面语言与阿卡德语大体相似。阿拉帕哈王国的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但实际上由农村公社分配给各个家族使用。各个家族再分给各个家庭耕作,土地可以在各个家族内部转让。各个家族获得土地的前提是完成国王征收的劳役和兵役等义务,为了确保国王分派的赋役能够按时足额地完成,公社不允许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外的人。[21] (p305)大量的楔形文字文献表明,阿拉帕哈王国贫富分化十分严重:一些与王室有关的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广大普通民众却日益贫困。那些靠借贷来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人根本无法按期还清债务,只好出卖自己惟一的财产--土地。然而,农村公社是不允许土地买卖的,于是买主和卖主往往采取收养的形式实现交易:卖主收养买主为养子、养女或兄弟,买主与卖主结成了亲属关系,买主赠给卖主金银、钱财和粮食等财物,卖主把土地转让给买主,公社是无法干涉这种亲属之间的交易的。因此,奴孜地区的虚拟收养主要是通过收养实现不允许买卖的土地的转让。 最后,通过收养制度实现变相的人口买卖。 尽管古代两河流域法律涉及了人口买卖现象,但是买卖的对象往往是奴隶,[6] (p65,145)[7] (p66,142,144)属于阿维鲁阶层的自由人是不允许买卖的。学术界肯定古代两河流域存在自由人买卖的主要依据是《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 117. 如果一个人负有债务,因而卖掉了他的妻子、儿子或女儿或是(把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交出,他们将在买主或债务主的家里工作3年,第4年他们将获得自由。 最新研究表明,人们对《汉穆拉比法典》的理解不准确,《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中的“债务”、“卖掉”和“债奴”这几个关键词应分别译为“义务”、“抵押”和“人质”或“抵押物”。[22] (p70~75)法律规定的是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儿女做人质,而不是将他们卖为债务奴隶。《中亚述法典》则明确禁止债权人出卖债务人交的人质: C2. 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给一个人,他们将起诉他,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20天。 C3. 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因为欠钱或抵押而住在自己家中的儿子或者女儿,或其他任何原因住在自己家中的人卖到国外,他们将起诉他并证明他有罪,他将白白地损失他的银子,他将把他的人质交给他们的主人,他们将用棍子抽打他X下,他还要为国王服役40天。[6] (p182) 可见,无论是《汉穆拉比法典》还是《中亚述法典》都不允许买卖自由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战争、饥荒和其他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一些人几乎无法养活自己,更不要说养活孩子了。为了使孩子们不至于饿死,同时也使自己能够生活下去,他们只好卖儿卖女。他们的卖孩子的行为是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的,于是他们采取收养的办法来规避法律:收养者向被收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监护人支付一定的钱财,实际上就是购买他们的亲属。上文提到的收养类型中,收养儿媳、女儿或儿媳和姐妹中买卖人口的现象最为明显。收养者获得了对被收养者命运的支配权,例如,他可以将被收养者嫁给自己的儿子,还可以将其嫁给自己的奴隶,更有甚者将被收养者培养成妓女。 综上所述,尽管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规定的多是收养中的特殊情况,但是各种各样的收养契约却向我们展示了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既有弥补家庭缺陷的一般收养行为,又有规避法律、习俗的特殊收养行为,因此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个地区的古老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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