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养奴隶 无子女的夫妇和不能生育子女的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不但可以收养自由人,而且还可以收养奴隶。通过这种收养,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获得自由,而收养人在年老时可以获得赡养。收养人死后,被收养的奴隶将获得完全自由,收养人的任何一个亲属都无权对获得自由的奴隶提出要求。不过,被收养的奴隶和被收养自由人有明显的差别:被收养的自由人可以获得继承权,而被收养的奴隶获得自由,他们一般无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获得自由是被收养的奴隶赡养养父母的主要的奖赏。但是这并非绝对不变的定例,一些收养契约表明,被收养的奴隶可以被立为继承人从而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请看下面收养奴隶的契约: 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普哈努之子,使他的奴隶沙马什-腊比获得了自由。只要他的父亲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他的母亲阿哈图阿活着一天,他(沙马什-腊比)就要赡养照顾他们一天。他的父亲和母亲死后,他不但可以继承在阿巴巴特的18伊库⑧ 农田,而且可以得到1头牛。如果埃特尔-匹-阿穆茹姆放弃收养他,他就赔2米那银子。如果沙马什-腊比断绝与埃特尔-匹-阿穆茹姆和阿哈图阿的关系,而擅自离去,他将在被发现市镇的市场上被卖为奴隶。他们都以阿淑尔-阿达德和沙马什-阿达德的名义发誓,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诺言。(证人姓名和印章略)。[1] (p91) 有时,主人和奴隶,特别是纳第图女祭司和女奴的关系密切到难以割舍的地步,以至于互相信任和尊重,这种关系往往发展成收养关系。一份收养契约明确提到:“她(女奴)对其母亲(收养人)如此之好,以至她(收养人)把她收为女儿。”[15] (p347) 在西帕尔,奴隶的收养通常由神庙的管理人来主持。居鲁士九年,巴祖祖家的女主人黑博塔向西帕尔的神庙管理人声明要收养一个奴隶作为养子,其前提是他依据收养泥版向她提供住宿、食物、药物和衣服。神庙的管理人亲自决定了被收养人每天应提供的食物、香料、织物和其他的花费的具体数目。[1] (p125) 不仅无儿无女的父母和纳第图女祭司收养奴隶,而且有亲生儿女的人也有收养奴隶的现象。一位父亲委托他亲生女儿负责他收养的女奴的婚嫁事宜。[15] (p356)在西帕尔,一个人有1个儿子,又收养了1个男奴。收养的男奴和他的亲生儿子一起照料他的生活。他们的父亲去世后,被收养的男奴的义务随之不复存在。[15] (p356)一个名叫贝尔-舒姆-伊的弓箭手,因为年老不能服兵役了,可是他没有儿子继续服兵役,国王将收回他的份地,于是,他收养了1个奴隶,这个奴隶将替他服兵役,这样他就可以不必归还他的军事份地。[1] (p71) 三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古代两河流域复杂多样的收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低估的角色,不但具备收养制度的一般社会功能,而且受社会文化的影响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社会功能。 首先,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可以弥补家庭缺陷。同其他古代文明一样,家庭是古代两河流域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产生缺陷会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家庭缺陷包括两种现象:一是父母没有子女,二是子女没有父母,因此,家庭产生缺陷可能使老人无人养老送终和孩子无人抚养。 虽然由于生活条件的恶劣,医疗水平的低下,古代两河流域的人可能不及现代人长寿,养老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是,老人的赡养的确是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两河流域实行家庭养老,《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规定:“父亲要抚养子女,子女要赡养父亲。”[6] (p25)赡养父母是儿子的义务之一。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收养养子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手段,一般在收养契约中明确养子赡养其养父母的义务。对于已有亲生儿子的人而言,收养养子的目的往往是希望亲生儿子与养子一起对其晚年的生活负责。儿子除了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外,还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也是一些人收养女婿的重要动机,这在收养契约中也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而言,收养养女也是使收养人在年老时得到赡养的重要手段,这对纳第图女祭司和太监尤为重要。 古代两河流域人认为,死亡并不是人消失了,而是到一个无法回来的地方去生活。苏美尔版的《吉尔伽美什神话》,描述了生有不同数量孩子的人及没有孩子的人在地府的生活:有1个儿子的人在为钉进墙的钉子而叹息,有2个儿子的人坐在两块砖上啃面包,有3个儿子的人饮皮袋里的水,有4个儿子的人像有4头驴子的人一样心情愉快,有5个儿子的人像一个书法熟练的书吏可以自由地出入宫殿,有6个儿子的人像有犁的人一样心情非常愉悦,有7个儿子的人坐在小神之间管理诉讼,没有儿子的人啃像烧过的砖一样硬的面包,宫廷里的太监像一个没用的柱子一样扔在墙角,没有人对没生孩子的妇女感兴趣,她被抛弃了。[16] (p187~188)由此可见,死者在地府生活水平的优劣与其儿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系:儿子多的死者在地府生活得最好,没有任何孩子的太监和没有生育的妇女生活得最为悲惨。为了让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得幸福,死者的亲属,主要是其子,不但要在安葬死者时给其准备足够的食物和讨好地府神灵的礼物,而且要把逝去的亲人安葬在自己居住的房子里以备节日的祭典。[17] (p279~282)于是,没有儿子的人要设法收养一个儿子,儿子少的人也要收养儿子。因此,一些古代两河流域人收养养子固然是与养老有关,同时也是在预先安排人负责其丧事和地府的生活。于是,一些收养契约明确规定,养子要按照习俗安葬养父母。 在古代两河流域,战争、灾荒等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灾害频繁,很多儿童失去了父母,沦为无人抚养的孤儿。非婚生子不仅是当代的现象,古代两河流域也存在非婚生子,阿卡德王国的国王萨尔贡就是一个不知父亲的非婚生子。萨尔贡的母亲是个女祭司,是不允许结婚生子的,她生下萨尔贡根本不能抚养他,只好把他抛弃。[18] (p165~166)西帕尔的纳第图女祭司是不可以结婚的,马尔都克的女祭司虽然可以结婚,但是不可以生育,因此纳第图女祭司生下的孩子只能沦为孤儿。在一些收养文件中,被收养的对象是弃儿,其通常的表示方法是“他(她)不知道其父亲,也不知道其母亲”,还有些孩子是从被丢弃的地方捡来的,例如“从街上”、“从井中”、“从狗嘴中”、“从渡鸦的嘴中”。[19] (p104)通过收养关系,一些无人抚养的孤儿得到了照料,弥补了没有父母的欠缺。 其次,通过收养制度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