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是英国从传统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社会经济形态过渡的转型时期,亦是英国政府积极干预和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重要阶段,其中对商业投机行为的打击与治理构成了政府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对本文所涉问题的探察,有助于拓展和加深我们对英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特征、国家权力的“看得见之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等问题的认识。而该问题目前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故暂无相关研究成果问世。故此,笔者拟依据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一 自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国商业投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囤积商品,为此,英国法律明确界定了囤积罪的定义并规定了与囤积有关的几种违法行为。所谓的囤积罪(Engross)是指购进大量粮食或其他日用品,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的犯罪行为。①在英国法律中,与囤积犯罪有关的不法商人包括以下几种:抢先批购商(forestaller),是指在货物运往市场的路上购买或订立购买合同,或试图以任何手段抬高货品的价格或劝诱商人们不要去市场或不要携带商品去市场的商人。囤积居奇商(regrator)则指在方圆四英里的地区内大量收购粮食或其他供应品的人。居中转售商(engrosser)是指买断还在地里的粮食或其他食物以再次出售的人。②在13—14世纪的英国法律中,这些词几乎可以相互替换使用,都指任何妨碍生产者或真正商人在公开市场销售商品的活动,因为囤积商或投机商会在城外或在市场中批购这些商品,然后以投机方式卖得其他情况下不能卖的价钱。③ 近代早期的英国仍为农业国家,粮食作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自然成为了英国国内囤积商们的首选商品和国家治理的首要对象,故此有人认为:“从法令的措词中显而易见,禁令主要是针对那些千方百计要获得地区性的和临时性的食品供应投机权,尤其是谷物供应投机权的人,尽管禁令范围很广,也包括试图投机其他商品的人。”④ 当时限制和打击粮食囤积行为的主要立法形式是议会法令,较早的法令是爱德华六世第5及6年法令第14章“禁止囤积居奇商、抢先批购商和居中转售商之法令”。⑤此外,除了议会法令这种最高法律之外,王室敕令⑥这种立法形式也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据统计,都铎时期关于打击粮食囤积方面的王室敕令共有8项。⑦其中,亨利八世时期有4项,分别为1512年的“禁止粮食投机和未经许可的军需供应”,1527年的“命令调查委员会成员调查粮食囤积”及“禁止囤积粮食,执行反对流浪汉和不法赌博行为的法令”,1534年的“命令惩罚粮食囤积者”;爱德华六世时期有2项,分别为“命令改革铸币,囤积和圈地”(1551年)和“执行反对抢先批购者,囤积居奇者,居中转售者的法令”;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两项敕令是关于“执行先前反对投机粮食的法令,敕令和命令”(1598年)及“保护财政大臣免于诽谤;命令惩罚粮食囤积商”(1600年)问题的。 以都铎时期为例,当时时常出现“农业歉收→粮食供不应求→粮价上涨”这种恶性循环。所以,出于平抑粮价的需要,当时大部分关于粮食贸易的敕令都是在发生农业歉收而导致粮食供不应求的时期颁布的。颁布这些敕令的主要目的有:一是通过禁止出口来保证粮食的国内供应,二是命令粮食供应商务必保证市场的供给,并禁止囤积和投机粮食。 据记载,在16世纪30年代英国曾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粮食歉收,当时国内的粮食供应非常紧张,但却没有相关的议会法令可以利用,这时王室敕令就被派上了用场。当时枢密大臣克伦威尔根据各地要求清查全国粮食储存情况的建议,积极呼吁议会为此制定一项法令,但未获成功。于是在1534年11月,他向国王建议运用一项敕令以应急。在该敕令的序文中,指责囤积商说,粮食高昂的价格是由那些“自己发了大财”的人导致的,但他们仍然在买进粮食,“由此而造成粮食的紧缺”。因为“粮食的价格被提高到如此之高是没有正当的理由或原因的”。于是,该敕令命令任何人不得为了转售而购买小麦或黑麦,除了供给伦敦或其他城市,或是烤面包和供给舰队之外,那些拥有足够的粮食做种子和家用的人不得再购买更多的粮食。违反者将处以国王任意裁决的罚金和监禁。此外,敕令还禁止囤积或投机粮食,违者处以监禁和没收他们所有的物品和动产的处罚。为保证敕令执行到位,该敕令还授权组建了一个专门负责清查各地粮食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命令拥有过剩粮食的人带着粮食到市场并按合理的价格出售,否则将处以罚金和监禁。地方官员被命令保证敕令的执行和向委员会或大臣和枢密院报告违法者。⑧ 在敕令的执行过程中,枢密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针对囤积行为,他们除了加强各地对相关敕令的执行力度之外,有时还通过星室法庭等特权法庭对重要的粮食囤积商进行示范性惩罚,以儆效尤。例如,1597年10月,首席检察官爱德华·科克在星室法庭起诉了几个诺福克人,因为他们将住宅变成茅舍和出租房以囤积粮食,而且在市场之外买卖粮食。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敕令。结果,爱德华·佛兰明翰被罚金500镑,并被命令在戚普塞街和诺福克公开认罪,为穷人捐献40镑,并撤销了他的高级警官头衔。两名麦芽酒酿造商和另两位绅士因为囤积罪被罚金20镑,并命令他们发表声明认罪;其他5个人,其中包括一位教堂牧师也被罚金40镑。⑨ 此外,在伊丽莎白后期曾出现过一种将当时治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行政法规汇编成册的《法令全集》。根据这种《法令全集》,枢密院是负责监督粮食方面敕令实施情况的最高机构,按照惯例,每月各郡郡守都应向枢密院汇报当地粮食供应及法令执行情况。各地治安法官,如懈怠职守或明知故犯,也报枢密院处理。为了有效管理,各郡郡守及治安法官将每郡分为若干区域。由各区的要人分别组成陪审团,并宣誓认真调查各区粮食供应情况。各市镇的市长要定期与附近各郡治安法官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市镇面包商、酿啤酒商及私人购买者所需粮食问题。⑩这种《法令全集》为打击粮食囤积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于上述法规的目的,正如有人所说:“我们刚才提到的一切法规,就旨在阻止粮食上的任何投机行为以及中间人的不必要的干预。”(11) 另据《斯图亚特王室敕令》,其中关于居中转售商(engrosser)的敕令有6项,有关囤积居奇商(regrator)的有3项,关于抢先批购商(forestaller)的有6项。(12)它们涉及谷物囤积问题,抑制囤积问题,颁布针对该问题的法令问题,对囤积实施惩罚问题,囤积导致商业投机过高问题等。 此外,当时囤积的对象还涉及羊毛等其他商品,对此有人曾如是说:“大约1527年,他们(指商站贸易商,笔者注)抱怨说,匮乏的羊毛,‘掌握在富有的牧羊人、中间人和居中转售商之手,他们借此抬升并提高羊毛价格以至于商站贸易商和布商们不能维持生计了’。”(13)另如亨利八世第22年法令第1章和亨利八世第37年法令第15章,就分别被命名为“禁止囤积和收集羊毛之法令”及“禁止囤积羊毛之法令”。(14)而《斯图亚特王室敕令》中亦有名为“以囤积为手段的织工欺诈行为问题”的敕令。 有时还包括鱼类。如亨利八世第25年法令第4章题名即为“禁止抢先批购和居中转售鱼类之法令”。(15)皮革有时亦被纳入禁止囤积行列,如爱德华六世第5及6年法令第15章“禁止囤积鞣制皮革之法令”。(16)另外,烟草有时也成为囤积对象,詹姆士一世时期就为此专门颁布了一项王室敕令,即1620年6月29日“关于限制烟草的无序贸易之敕令”。 政府还逐步将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法制化,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像商人们在半路低价收购农民的商品再转手到城里去高价倒卖,这在伦敦直到1764年仍被当做违法行为而遭到检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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