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史意与修志 作为史评家,章氏曾立志改写内容浩繁芜杂的《宋史》,以便将自己的史学理论,尤其是史意之说,贯彻进去,证明己说之不诬。惜其未成,留下终生遗憾。改写《宋史》宏愿虽未能实现,但其所修《湖北通志》、《和州志》、《永清志》和《亳州志》的部分内容,以及一些有关方志理论的文章,却得以传世,使我们今天仍然有幸可以从他的方志理论及其修志实践中,考察史意之说的具体运用情况。 《湖北通志》是章氏所修方志中较晚的一部,也是较为成熟的一部。该志在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即所谓“三书”、“四体”。“三书”,是就其整体结构而言的,因其由志、掌故和文征三大部分组成,故名;“四体”,是就三书之一“志”的内部体例而言的,因其由外纪、年谱、考、传四种体例组成,故名。 清末著名学者梁启超曾对三书之间的主次关系进行了说明,并给予很高的评价:“向来作志者皆将‘著述’与‘著述资料’混为一谈。……实斋‘三书’之法,其《通志》一部分,纯为‘词尚体要’,‘成一家之言’之著述;《掌故》、《文征》两部分,则专以保存著述所需之资料。既别有两书以保存资料,故‘纯著述体’之《通志》,可以肃括闳深,文极简而不虞遗阙。……其保存资料之书,又非徒堆积档案谬夸繁富而已,加以别裁,组织而整理之,驭资料使适于用。”(26)可谓知言。 既然章氏《湖北通志》采用自己所创之“三书”、“四体”新体例,意在提高三书中“志”书的地位,以体现史意,成一家之言,那么他在所修《湖北通志》的“志”书部分中是怎样体现史意的呢?章氏曾撰写《方志辨体》一文,主要论述如何处理通志、府志、州志和县志之间的关系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点启示。当时地方上修志,在处理不同级别方志之间的关系时,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将若干县志相加而成州志,若干州志相加而成府志,若干府志相加而成通志;反之亦然,即通志可分成若干府志,府志可分成若干州志,州志可分成若干县志。以这种办法来处理各级方志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多次重复相同的内容,实在没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章氏在这篇文章中说:“所贵乎通志者,为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则全书义例,自当详府、州、县志所能不详。既已详人之所不详,势必略人之所不略。”(27)那么何谓“详人之所不详”,“略人之所不略”呢?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章氏举《湖北通志》之《山川》一门为例,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阐释: 湖广旧志《山川》一门,取各府、州、县志载山川名目,仍依府、州、县次排列,山川名下之注,亦照册排列,此亦世俗通例,未足深怪。但如此排写,占纸四五百番,实与府、州、县志毫无分别。余意此等只应详州、县志,府志已当稍裁繁注,况通志乎?因聘明于形家言者,俾叙湖北十一府州山川形势,上溯夔、峡,下接江西,盘旋数千里间,分合回互,曲直向背,为长篇总论,而山川名目,有当形势脉落起伏响应者,则大书以入文裁,仍加分注,以详坐落,其文洒洒,凡三千余言,观者朗诵一过,则数千里间形势快如掌上观纹。至于无当形势脉落,支流断港、堆阜小丘,则但以小注记其总数于所隶州、县之下,且尽删其注文。前以所隶州、县为经,后以总论山川为纬,略仿《禹贡》、《职方》义例,用纸不及三十番,而大势豁然,可谓意匠经营,极尽炉锤之工者矣。(28) 这就是说,湖广旧志《山川》一门,将所属各府、州、县志书记载的全部山川,乃至这些山川在原来所属府、州、县志书中排列的先后次序、山川名下注文,原封未动地照搬过来,不仅废纸四五百页,而且与所属府、州、县志书毫无区别,似此便当剪裁,即所谓“略人之所不略”。在重新撰写《湖北通志》之《山川》门类时,首先应作长篇总论,重点将湖北由西向东大的山川走势写清楚。其次撰写山川的具体内容。在撰写这部分内容的过程中,无论某山某川,凡其规模足以影响大的山川走势者,则毅然写入志内,并可保留注文,以明其所在位置;其规模不足以影响大的山川走势者,则概不收入,其名下注文亦当全部略去,只将这些略去山川的总数以小注的形式,载于所隶州、县篇内便可。这样一来,湖北山川的走势,总的脉络,就会如掌上观纹,一目了然。此即所谓“详人之所不详”。 由此可知,略人之所不略,详人之所不详;删去各府州县志书次要内容之枝叶,凸显湖北山川大的走势之主干,当为章氏撰写《山川》门类之主旨。而《山川》门类不过是《湖北通志》的冰山一角,以此推之,集中主要内容,便于人们掌握地方发展的一般规律性认识,应为章氏编纂《湖北通志》乃至在整个方志学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思想。 五、史意与校雠 除《文史通义》之外,章氏还有一部比较重要的著作--《校雠通义》。“校雠”之义,一般指考订书籍,纠正讹误。然而章氏对此却有不同理解,他认为校雠除了这些基础性工作之外,更应注重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他说:“古人著录,不徒为甲乙部次计。如徒为甲乙部次计,则一掌故令史足矣。”(29)又说:“后人著录,乃用之为甲乙计数而已矣,则校雠失职之故也。”(30)即认为:古人编写校雠目录类著作之初,并非仅依据书籍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若仅依据书籍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只一名掌故令史官员即可办到。而后世之人迷踪忘本,编写校雠目录类著作仅依据书籍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这便失去校雠目录类著作之本意。既然如此,编写校雠目录类著作又当如何去做呢?章氏又说:“校雠之义,盖自刘向父子部次条别,将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31)这就是说,编写校雠目录类著作应如汉代刘向、刘歆父子一样,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为主旨。 章氏是这样说的,在撰写这本书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这种思想。在校雠学上,他发明了著名的“互著法”和“裁别法”。关于互著法,章氏解释说:“至理有互通、书有两用者,未尝不兼收并载,初不以重复为嫌;其于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检而已。”(32)就是说,当一本书的内容在图书分类法上兼有两种性质,如经部的易家便与子部的五行阴阳家相通,可在经部的易家和子部的五行阴阳家之下分别加以著录。这样两相著录,不仅可避免读者在查阅某类内容图书时发生漏检现象,更重要在于“书之相资者,非重复互注(同于“互著”)之法,无以究古人之源委”(33)。即使学术史上某一学术流派论著完完整整,从而搞清该学术流派的来龙去脉及其在学术史上的发展特点。关于“别裁法”,章氏这样解释说:“盖古人著书,有采取成说,袭用故事者。其所采之书,别有本旨,或历时已久,不知所出;又或所著之篇,于全书之内,自为一类者,并得裁其篇章,补苴部次,别出门类,以辨著述源流。”(34)就是说,当一本书收录另外一本书时,就应当将另外这本书析出,归入到与其内容相宜的门类中去,而且无须与原书两相互注。此种方法虽与互著法不同,但目的都是一个,即“辨章学术,考镜源流”。 通过以上两例,可知章氏是非常注重辨清古往今来各种学术流派的源流,其实章氏在本书的叙文中便已开宗明义地说明了撰写本书之目的,即:“今为折衷诸家,究其源委,作《校雠通义》,总若干篇,勒成一家,庶于学术渊源,有所厘别。知言君子,或有取于斯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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