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默证”适用限度问题解析 法国19世纪成书的《史学原论》对“默证”使用限度的规定,到底是什么货色?不可不辨。其书论述默证方法的前提,即凡事必有记载和记载必当留存,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实际上已经彻底否定默证的合理性,我们上文已经述及。但《史学原论》同时提出使用默证的两个条件,而且还举出实际可行的例证(15),说明《史学原论》的作者并不认为默证绝对不可运用,这就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淖。《史学原论》规定的默证适用限度,并不是“伪命题”,而是一个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命题。仅此一点,即可判为不足为训。 专门研讨史学方法理论的著述何以会自相矛盾?这有着思想和立场的根源。正如彭国良文章所提到,默证方法的争论,始于欧洲宗教迷信与理性主义思潮的斗争。欧洲基督教会的主要文献中有四大福音书,叙述耶稣降生、复活等重大事件,但情节神奇,而且相互矛盾,教徒内部也对之颇有争议。而19世纪理性主义思潮兴起,许多学者看到1世纪、2世纪时古希腊、罗马的大量史籍和其他文籍,对耶稣降生诸事全无记载,遂怀疑福音书作伪,甚至怀疑耶稣其人的实际存在。杰出的英国史学家爱德华·吉本在他的名著《罗马帝国衰亡史》中,对基督教的宣传予以讽刺说:“自然规律则往往为教会的利益暂时停止作用。希腊、罗马的圣哲却不理睬这些惊人的奇迹,如同往常忙于生活和学习,对于精神和物质世界的任何改变,似乎完全无所觉察。提比略统治时期,整个世界或至少在罗马帝国的一个著名的行省,出现过三小时违反自然的景象,天地一片漆黑。如此神奇的现象,理应引起人类惊愕、好奇和虔诚。然而在一个注重科学和历史的时代,竟然无人注意,就那么放过不提。”(16)这里指出教会鼓吹耶稣降生与受难所引起各种神异变化,在古希腊、罗马的著述中竟然没有记述,因而完全不可凭信,这无疑是使用了默证的方法。吴于廑先生评论说:“史料的沉默是怀疑的起点。不言而喻,重复见于后出的福音书中关于这一奇迹的记载,不但不足征信而且完全可能会召致作伪的嫌疑。吉本这段文字中含蓄摇曳之词,其所暗示的,也正是这一点……凡理性所不能验证的,必然是虚妄的。”(17) 然而基督教在文化上也具有强大实力,神学家、宗教史家依靠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得出默证不合逻辑的理念,并且凭借教会势力将之推广宣扬,博取广泛的赞同,以抵御理性主义学者的质疑。众所周知,《史学原论》的作者属于客观主义的兰克学派,德国史学家兰克及其学派注重史料和文献的鉴定,标榜记述历史务求真实的宗旨,但兰克本人及其追随者却多为虔诚的宗教信徒,这使《史学原论》的作者在默证问题上充满了纠结。因此,该书作者既从逻辑上否定默证以附合宗教信仰,又给默证的应用留下小小活口,以慰藉客观求实的理性观念,这就不能不出现学理上的矛盾,不能不为默证设立苛刻而片面的限定条件。至此,我们需要再从逻辑和适用限度两个方面分析默证方法在辨伪考据中的运用。 默证法根据现存文献是否有所记载而做出判断,既难以估量已经佚失的文献,也难以预计还可能发现的文献,这似乎不合逻辑,但它不太符合的逻辑只是形式逻辑,却切合于更高级的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固然是分析问题的有力工具,但有着较大的局限性,那就是与形而上学思想方法关联,往往用孤立、静止、绝对化和割裂整体的眼光观察问题。辩证逻辑包括形式逻辑所有的优点,同时能够从事物的整体系统上考察,又予以分层次地对比分析,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判断,比形式逻辑有更大的维度,越是面对复杂和大范围的问题,越能显示出优长之处。《史学原论》认为默证法的使用前提是所有史事都有记载而且都不佚失,是一个绝对化的思想模式。史事不可能全部记载,文献不可能毫无散佚,这确实影响史实考订的准确性,但不止于默证法,任何历史研究方法都受到这种状况的制约。即使叙述一个资料丰富的历史往事,也不能保证不会有佚失的或有待发现的史料与之冲突,难道所有历史研究都应当因此停止吗?因此,单单如此苛责默证法,是极不公正的。《史学原论》规定默证适用限度为作者立意记述这类事件,并且应当了解所有的此类事件;而该事件又必须是一桩影响力很大、足以进入作者观念中的事件,这更不合理。第一,作者的动机、意愿、能力、观念以及是否了解所有相关史实,全都难以证实,争论起来可能会无止无休。第二,默证应当从一个时段所有资料的全面清理出发,这正是其特点和难点。而《史学原论》却将之割裂为单独个体的作者和著述,而且仅仅限于系统性的史书,没有照应其他书籍,也没有顾及群体作者或不明作者的各种文献,是片面、孤立、割裂整体和见木不见林的眼光。 张荫麟引用《史学原论》时,将其原有的缺陷加以扩大。顾颉刚依据《诗经》等文献不载尧舜,指出西周中期至春秋中期人们尚没有尧舜的观念。张文辩驳说: 此种推论,完全违反默证之限度。试问《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是否当时观念之总记录,是否当时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又试问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此稍有常识之人不难决也。 张文的前两问,一是要求《诗经》等必须为“当时观念之总记录”,二是要求有“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否则就违反“默证之限度”,这是蛮横的说法,把“默证之限度”真正变成了“伪命题”。任何时代的社会观念都是极其庞杂多样的,无法出现一个“总记录”。但观念有大有小、有重有轻、有广有狭,重大的、影响广泛的观念,具有特别优先的被记录的机会,这不能与庞杂、暂时的观念混为一谈。《史学原论》规定默证的运用条件,本来有“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象力”一条,对事件的大小予以区分,张荫麟则把这一点点合理因素也阉割掉了。尧舜的事件和观念可谓重大,足以影响作者的想象力,不需要什么“总记录”之书也应当得到记录。至于质问《诗经》等是否为“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乃是令人惊诧的狡辩,顾颉刚本因《诗经》等没有提到唐尧、虞舜,才用默证法发出议论,如果《诗经》竟然是“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岂不应当充满了尧舜的记载,这还会有默证的余地吗?假若忠于《史学原论》中“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录”原文以及原书举出的例证,张荫麟最多只能发出《诗经》是否为“记载古帝王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的质问,方附合《史学原论》“此类之事实”的原意,这当然也是不合理的苛刻规定,但还不算“伪命题”。而张荫麟把“此类之事实”变成具体的“唐虞事迹”,则成为荒谬绝伦、伪得不能更伪的伪命题。 张荫麟第三问是《诗经》等书“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看上去似乎有些道理,因为诗歌不同于系统的通史,并不一定必须涉及某个圣王。但是我们以辩证逻辑分析《诗经》的整体内容,打破孤立观察尧舜事迹的局限,同样可以提出《诗经》“有无涉及禹和后稷事迹之需要”的质问。如果诗歌吟咏山川、田野之类的内容时,需要涉及传说中治水的禹,那么吟咏清明政治之时也需要涉及尧舜;如果吟咏农业生活之时需要涉及后稷,那么同样也需要涉及神农。在是否有“涉及之需要”的问题上,神农、尧舜与大禹、后稷是等值的,而《诗经》偏偏只提到禹和后稷,只字不提神农、尧舜,于是默证方法在此处就能够成立。 《诗经》是一部诗歌总集(18),其作者群体或知名、或佚名,囊括了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其地域则上至周朝的庙堂之内,远及各大小封国的乡村山野,在反映当时社会文化观念方面,具有广大而深切的涵盖性。就一首诗篇而言,提到禹而未提尧舜本不值得质疑,但所有诗篇显示出这一特点,性质就完全不同。顾颉刚根据《诗经》及其他同时期的文献判断西周中期至春秋中期(孔子之前)没有尧舜的观念,实无可指责。也许有人会说:《诗经》仅仅305篇,是经过删略的总集,还有许多当时的诗歌未被录入。但尧舜事迹和观念的重要性无可争议,涉及尧舜的诗篇倘若曾经存在,就没有理由会被全部淘汰。 如上文所述,关于默证适用限度的争论,起自欧洲宗教迷信与理性主义的斗争,但默证的运用则古来即有,是辨伪考证的普适方法。宋欧阳修因孔子没有说到尧舜之前的史事,因而批评司马迁《史记》“乃上述黄帝以来,又详悉其世次”(19)是错误行为。明胡应麟论古书辨伪方法八条,前四条讲的是从各种艺文志、图书目录撰述中查其有无著录,从同时期与随后书籍中查找是否被引用和记述,若皆缺如,则可疑为伪书(20),很明显这乃是默证的方法。梁启超承袭胡应麟的观点并且发扬光大,仍将默证性质的辨伪方法定为重要手段(21)。这样的事例很多,不必一一列举。而一些批评顾颉刚观点的文章,其实也是使用了默证方法,例如指责顾颉刚等没有举出尧、舜、禹并非真人的直接证据,认为顾颉刚没有回应张文就等于张文正确,这与因《诗经》未提到禹与夏国的联系而认为禹并非夏之君主,在思路上具有基本一致的特征,唯其区别在于默证的运用是否合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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