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立替会人金舜绅,缘因正事急用,将自置文昌会十二股之一;又将张仙会九股之一,尽习性出卖替与金乾源名下迎神做会吃会。当面议定得受大钱四千二百文,是身一并收足讫,两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替会字存,当付上首字四纸为据。 同治十一年二月 日立替会人金舜绅(余略) 其二: 立替会字人金阿九,今因急用,自愿将祖父遗下关帝神会共成十四股半,该身得半股,出替与金乾源名下,当面言定替价大钱一千五百文正,其钱是身一并收足讫,其会交当受替人迎神轮年十五股做会吃会,两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替会字存据。 同治十一年五月 日立替会人金阿九(具名略) 以上两纸替会文书,说明替会制度是: (一)所谓“替会”,实即是将其会租谷或租银转由他人缴纳,从而取得“做会吃会”权的一种交易形式。如此说来,会社中之会人资格乃是在该会社成立之时就已确定的,不过,日后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无力缴纳会租或会银,其会人资格就要以“出替”的形式加以改变。至于“受替人”的权益,显然是因为买得会人的“轮年做会吃会”的权利,这实际上已使“受替人”进入会社组织中,其“替会”人的地位与权益,想必应与其他会人相同。 (二)至于替会人的会产,如果同买卖出产形态相比,其替会人的入会财产显然是不过割的。这就是说,在替会的场合,替会人仍对其产业拥有产权,所替出之权利,仅仅是“吃会做会”的会权而已。但这样所并不排除“替会”人因“乏力”而不得不出卖其会产。其典型的例证,如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陈秋力所立卖会契。其文曰:“缺少使用,自情愿将祖遗下魁版会该身分法八股只一股,立契卖为金佐臣、乾源名下祭神做会吃会,当面言定时值价银四百文正。”(注:原契均藏安徽省徽州地区博物馆,未编号。)如果同前示替会文书进行比较的话,这里虽仍沿用“替会”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却与田地产的买卖性质相同。可以说,在徽州会社的替会文书中,陈秋力之契的署名中是明确写明是“立卖会人”的,所以应该认定这是一纸典型的由“替会”向“卖会”过渡的文契。当然,其虽出卖其会产的八分之一,但从制度上说,如果将其股份全部出卖,大概也是没有问题的。 (三)正因为“替会”实现的一般是为了获得“做会吃会”的权益,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会的资产的稳定,换句话说,这也就使会社组织的存在具有制度上的保证。在资金短缺尤其是对于以宗族组织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社会来说,无论是族会还是异姓的会组织,以集资方式组成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经济性组织的意义,就是相当清楚的了。 五、结语 通过对徽州会产处置问题的考察,大体可以说明如下问题: 一、传统中国社会的会社组织是由自愿加入该会的会人组成,其入会的条件之一,即须将其田地等不动产作为会社组织的公产,这即是“同财共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会产在会社组织内,一般是由会首、值年等会社首领进行经营的。会首的产生,一般采取“轮年”制,与会人入会财产的多寡无关。但会人的财产一旦成为“同财共产”的公产,会人个人对其入会产业的经营权就受到限制。可以说会人以出让会产经营权的形式共同管理其会社产业,当是会社组织产业经营的一种情况。 三、另一种会产经营形式,则是其产业仍由会人自己经营,会人与会社组织的关系,实际上即是定期缴纳会租或会租银。在这种情况下,会人如果无力缴纳会租,即可采取“替会”的形式,由受会人付给替会人“替价”,即取得“吃会做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受会人即取得了会人的资格。在“替会”的场合,一般是先会内后会外,这与宗族产业交易规定大体相同。 四、如果将视野扩大些的话,在行业或公益性会社组织中,由于会社的社会性的扩展,其经济利益的地位有所下降。在会社的内部矛盾,对于会产的经营管理,则更加重视由会人“轮年”管理等制度。尤其是在异姓会社中,“轮年”管办会产的规制及对会人的社会性约束似有强化的趋势(注:关于会产“轮年”管办之制,可以合墨文书为例。合墨文书显然是异姓“同财共产”经营会产的典型事例,其性质已完全不同于宗族组织的族会,因不是同姓,其资产组合及经营形态就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然,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会社组织及其会产经济运行的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其中尤其是关于会产中的“股”制度,当可视为会社经济运行的制度框架。至于其制的内容及运作实态,俟另文专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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