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进了印度民族运动的深入发展,农民的土地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在群众性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浪潮推动下,国大党的反封建倾向有所加强,这从当时国大党主要领导人的多次谈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1942年6月,美国记者路易斯·费希尔问甘地:“你改善农民状况的纲领是什么?”甘地答称:“农民要获得土地。”问:“给地主赔偿吗?”甘地笑着说:“不,这在财政上是不可能的。你知道我们对那些富翁朋友们是感激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这样说。”(12)1945年7月,贾·尼赫鲁在答美国记者问时说:“任何国民政府的四个目标之一,必定是提高群众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这就意味着一场深远的土地改革,它将从土地上排除一切阻碍工农业发展的封建残余。”(13)这些言论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反封建态度。尽管国大党上层领导人对柴明达尔地主一味妥协,但在有广大农民参加的民族独立运动步步深入的情况下,印度资产阶级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提出某些反封建的口号,并在一定限度内采取一些实际行动。 1947年8月国大党从英国人手里接管了政权, 建立了资产阶级和地主的联合专政,“但资产阶级是政府的领导力量,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它要极力限制封建剥削形式,变封建地主为资本主义地主,培植一个富农阶层,作为资产阶级在农村的社会基础。”(14)另外,印度独立后国内阶级矛盾发生了变化,由于英国退出印度,民族矛盾降到次要地位,而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农民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加上独立初期连年灾荒,印巴分治所造成的政治动乱和经济破坏,使印度人民面临一场可怕的灾难。城市人民反饥饿、争自由的民主运动与农民反封建斗争汇成一股滚滚向前的革命洪流。孟加拉农民的“三一减租运动”蔓延到邻近几省的广大地区。海德拉巴的特仑甘纳农民武装起义已经扩大到大约15,000平方英里的地区,并在2,000多个村庄里建立起农民政权。同时,在马哈拉施特拉、联合省、 比哈尔和旁遮普也爆发了有组织的农民骚动。如此动荡的政治局势,迫使国大党不得不采取摆脱农业危机的应急措施。1947年11月,国大党在新德里召开了独立后第一次全印委员会,会上成立了以贾·尼赫鲁为主席的“经济计划委员会”,三个月后该委员会就向国大党主席提出报告,要求废除农村所有的“中间人制度”,1948年国大党斋普尔年会一致通过了这份报告书。与此同时,1947年12月国大党代理主席拉金德拉·普拉萨德在新德里召开各邦税务部长会议,会议根据各邦“中间人制度”产生的时间和背景差别悬殊的实际情况,规定由邦政府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处理废除柴明达尔制问题。会议还组成了以J·C·库马拉帕为主席的“土改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农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后,于1949年7月向国大党主席提出书面报告,报告指出:“在印度农业经济中不允许中间人存在,土地属于农民,禁止土地转租,耕种连续六年者自动获得所耕土地的完全占有权,佃农有权按地方法庭裁决的价格赎买土地”。(15)“土改委员会”报告书的精神对此后各邦土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后来国大党在1950-53年间的许多声明、决议和政策中一再反映了上述立场。 二 印度独立后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执政的国大党开始认识到印度经济的任何改革和发展,都必须以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为基础。 1949年8月, 贾·尼赫鲁在国大党北方邦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历史证明,当一个国家解决了土地问题,国家的困难就减少,其他问题就开始迎刃而解了。”(16)但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大党,与封建地主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随着群众革命斗争不断的发展,他们对农村封建势力日趋妥协,所以它在解决土地问题上,“有自己的一套章法,它解决土地问题不是从根本上消除地主剥削,增加农业生产,不是把土地分给农民,而是在地主高利贷联合统治农业经济的体制内,来发展农业的”。(17)因此,国大党只能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议会民主制度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立法,对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进行长期的资本主义改良,也就是通过推行废除柴明达尔制立法、租佃改革法、规定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和乡村建设计划等措施,发展富农经济,用限制和赎买的办法把封建地主改造成资本主义地主,使落后的封建农业逐渐地演变成高效率的资本主义农业,增产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以满足发展印度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这就是列宁称之为“普鲁士式”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的道路(18),这条道路从印度政府制定和推行废除柴明达尔法的过程中隐约可见。 国大党政府在全国将近一半地区废除了柴明达尔土地所有制,这些地区包括北方邦、比哈尔、西孟加拉、马德拉斯和安得拉的部分地区。各邦废除柴明达尔法规定的主要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即政府在赔偿的条件下,赎买柴明达尔地主的一切权利,除了耕地外,还包括全部荒地、森林、矿石、水渠和渔场等,土地面积总计约1.73亿英亩,占当时全国耕地总面积(3.6亿英亩)的将近一半, 使柴明达尔租佃制度下的2,000万佃农与政府建立了直接的租佃关系。政府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大约为51.36亿卢比,其中42.12亿卢比是正式赔偿费,9.24亿卢比是安置费。(19)赔偿费支付方式是小部分用现金,而大部分用债券偿付,债券期限各邦不同,一般在20-40年之间,债券可以转让和流通。土地赔偿额大多以土地纯收益的倍数估算,在北方邦土地赔偿费是土地纯收益的八倍,拉贾斯坦是七倍,中央邦是十倍。国大党在支付赔偿费的过程中给予中小地主以优惠,付给他们的多为现金,而且对土地的作价比大地主高,大体上在如下范围内浮动:阿萨姆是2-15倍,比哈尔是3-20倍,北方邦是2-10倍,孟加拉是3-20倍。法律规定除了地主以“自耕”的名义收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外,原来土地上的佃农以土地法庭裁决的价格赎买土地,成为土地所有者。各邦均在1947年开始制定和推行废除柴明达尔法,大致到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基本完成。尽管在推行这项土地法的过程中,由于地主的顽抗和土地法本身的漏洞,行政机构尤其邦一级政府执行不力,使地主的大量土地逃避了法令限制,但不容否认,柴明达尔租佃制度的废除对于印度农村来说,“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成就,这些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成功地为先进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环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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