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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废除柴明达尔制度的前因后果(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亚研究》 董本建 参加讨论

国大党政府在实施废除柴明达尔立法过程中,有如下一些特点:
    首先,各邦政府赎买柴明达尔土地所规定的地价不算很高,而是在所谓的“合理价格”下给地主一定的补偿。这里我们只要了解一下印度农村长期存在的人口增长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问题就比较清楚。据1951年印度人口普查报告的统计,1921年印度农村平均每人耕地面积是1.1英亩,三十年后即1951年下降为0.84英亩,而1971年的统计,农村平均每人的耕地面积只有0.64英亩。这种人多地少的局面使印度农村的土地价格不断高涨,据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桑纳尔的调查,当1954年土改正在开展之时,特拉凡哥尔、柯钦和马拉巴尔地区,一分(一英亩的百分之一)双季稻田的价格竟高达200卢比。(21)地价虽高, 但由于战后印度粮食短缺,粮价飞涨,这就使地主占有土地成为最有利可图的生财之道,他们通常不愿意出卖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依法强行赎买地主的土地,支付土地纯收益的3-20倍的赔偿费,按H·D·马拉维亚统计,传统地租率平均每英亩6卢比计算(22)政府支付的赔偿费每英亩土地充其量不过18-120卢比,这个数字与印度农村传统地价相比,就不是什么高价了。
    其次,国大党从大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推行废除柴明达尔法,不可能使农村真正少地和无地的雇农、分成农获得土地。在土地再分配上法律规定佃农必须用赎金购买土地所有权,土地价格大多以地租或地税的倍数规定下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例如北方邦的地价定为地租的10-15倍,这笔赎金虽说不算太高,但对农村中最贫穷的雇农和分成农来说,确实难以支付,然而他们之中还是有些人购买了小块土地。丹尼尔·桑纳尔在北方邦所作的调查表明:“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贫苦农民(Sisdas)购买了土地”。他说:“在北方邦确有数以百万计的贫苦农民购买了一些小块土地的所有权(bhumidasi),第一次享受土地所有者的特权和威望”。(23)但总的看来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毕竟是少数,而且由于他们经济基础薄弱,农村高利贷猖獗,他们的土地大多得而复失,所以桑纳尔在调查中还说,在土改中致富的大多是占地10-30英亩的富裕农民,他们在印度独立后的粮食危机的形势下,认识到直接经营土地比出租土地更为有利可图,他们驱逐了土地上的全部佃农,采用雇工经营。他们向土地投资,扩大水源,施用化肥,在种植甘蔗和其他农作物上发了财,在村子里盖起一幢幢宽敞明亮的平房或二层楼房,这些富农构成农村国大党成员的核心。所以印度共产党人博瓦尼·森在《印度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一书中分析了北方邦的土地分配情况后评论道:“几乎在每一个邦可以看到两个对立的进程,一方面土地占有权正在被给予那些付得起钱的佃农,另一方面最贫苦的佃农正在被驱逐,而地主被允许使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最好的办法去剥削他们……,土改的目的似乎是把半封建地主改造成资本主义地主,发展适当规模的农场,为推广资本主义耕作方式铺平道路”。(24)这就概括了国大党土改的目的。
    最后,废除柴明达尔法允许地主收回“自耕地”,地主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占有大片土地。1948年土改委员会报告书中虽然规定“只有那些从事最低限度的体力劳动和参加实际农业活动的人被认为是自耕者”,(25)但各邦政府实际允许地主收回“自耕地”的数量与土改委员会提出的数量相差较大,如孟买是50英亩,旁遮普是30英亩,北方邦是8英亩,而德里地区没有允许地主收回“自耕地”。各邦政府规定的“自耕”含意也和土改委员会的规定不同,如1948年孟买土改法规定:(1)必须自己参加劳动;(2)或者由家庭成员参加劳动;(3)在本人或家庭成员的监督下雇工耕种或者以现金、实物雇工耕种(但不能参与农作物分成)。我们从这个规定的第三条可以看出,“自耕”的概念已由亲身或家属参加劳动变成亲自管理、雇工耕种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了。因此北方邦废除柴明达尔法干脆明文规定地主可以保留全部用雇工耕种的所谓希尔和库卡什特土地(Sir and Khudkasht Land),即家庭农场(home farm)。该邦这种土地总面积约700万英亩。地主充分利用这一规定,采取种种手段把土地上的佃农赶走,然后雇工耕种,或者就地把原来的佃农变成雇工,使土地免于被征收。这就造成了全国规模的驱佃浪潮,后来各邦政府采取了禁止驱佃的立法措施也无济于事。各邦确实出现了一批占地上百英亩的新兴地主,他们与旧日的封建地主不同,据新德里尼赫鲁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乌沙·帕特奈克博士六十年代末对印度五个邦十个县的大农户作的一次详细调查证实,这些新兴地主建立了许多发展程度不同、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26)这种土地的再集中恰恰是国大党力图把封建经济改造成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所在。
    
    印度农村废除柴明达尔土地制度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美国学者丹尼尔·桑纳尔在深入印度农村进行三年实地调查后,在1956年出版的《印度农业前景》一书中,根据土改后村一级水平上反映出来的土地关系的变化,把全印各地土改发展后不平衡状态,大体上划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是土改后农村社会变化不大的地区;第二类地区是有一定变化的地区;第三类地区是变化最大的地区。由于篇幅的限制,笔者在这里只能以属于居中的第二类地区的印度最大的邦--北方邦为例,对废除柴明达尔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做初步的分析说明,当然这只能是管中窥豹,略见一斑,但对了解国大党的土地改革的性质或许有所裨益。
    根据1950年的立法废除柴明达尔租佃制后,北方邦农村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如下变化:(1)废除了土改前近五十种租佃类型,建立了两种主要的土地占有制。一种土地占有者叫布米达尔(Bhumidar),他们拥有永久的、世袭的和可转让的地权,他们只向政府交纳土地税,是土地的完全所有者。另一种土地占有者叫希尔达尔(Sirdar),他们的人数约有1,500万,占北方邦农民总数的三分之二,他们的土地占全邦土地总面积的四分之三。这种土地占有者也有永久的、世袭的土地占有权,但没有随意转让、抵押土地的权利。希尔达尔向政府交纳的租税数目和向前柴明达尔地主交纳的地租数目相同。所有的土地转租中间人阶层被全部废除,农民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2)从前的地主随着柴明达尔租佃制的废除, 自动变成布米达尔土地所有者,其总数约200万人。所有土改前的永佃农(occupancy tenant)、 次佃农(sub-tenant)和暂佃农(tenant-at-will)都获得了希尔达尔的权利。他们可以用一次付清的十倍于地租的赎金,或者用十二倍于地租的赎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赎买布米达尔的权利。但希尔达尔通过赎买取得的布米达尔权利,与前地主布米达尔权利不同,他们向政府交纳的不是原地税,而是向原前柴明达尔地主交纳的地租的一半,这样即使佃农赎买了布米达尔土地所有权,也要交纳两倍于前地主布米达尔所交纳的地税。(3)北方邦政府禁止土地出租。1950年北方邦废除柴明达尔法第156条规定:“布米达尔、希尔达尔不得以任何租期出租自己占有的土地。”但是附加在这一条文的注释中指出:“由于一个人帮助和参与土地所有者的农业活动,凭借签订的契约而分享土地收成的,不属于土地出租”。(27)这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坐收正式地租的土地租佃被禁止了,但是土地的分成制被明确地认可了,因此,土改后农村仍然存在大批分成农,这就不足为怪了。(4)土改后,土地几乎可以自由买卖,虽然未来的土地占有最高限额规定在12.5英亩,但是地主很容易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这个限制。土地的重新兼并和集中仍然大规模进行,地主和富农用购买的办法,甚至用赤裸裸的恫吓和伪造地册的卑劣手段,巧取豪夺希尔达尔的土地。而且北方邦政府废除柴明达尔委员会公开宣布:“一个人雇用农业雇工,不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承担全部的还是部分的体力劳动,倘若他提供资金,监督农业生产,并冒着得失风险的,仍然被视为土地耕作者”。(28)所以土改后农村的农业雇工人数急剧增长也不足为怪。丹尼尔·桑纳尔在总结北方邦废除柴明达尔租佃制后农村状况时写道:北方邦废除柴明达尔租佃制立法是以新的土地所有关系代替了旧的土地所有关系,而且两者是如此相似,在顶端的是布米达尔,在底部的是为数众多的分成农和无地雇农。柴明达尔地主不存在了,但确认了一批新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占有数量可观的头等好地,以“自耕者”的身份雇工耕种或租给分成农耕种。大部分农民被划为希尔达尔土地占有者,但他们的状况基本上同过去一样,摆在他们面前的选择是,要么向政府交纳象交给前柴明达尔地主一样多的租税,要么为了减少这种租税的一半,而举债赎买布米达尔权利,其债务要偿还一辈子。(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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