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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独立后的土地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杨兴华 参加讨论

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曾被西方殖民者统治三个半世纪,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土地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印尼独立前的土地问题,前此笔者曾在拙作《印度尼西亚独立前的土地制度与村社》一文中详及①。本文试图对印尼独立后的土地关系、为争取解决土地问题的斗争、政府的土地立法及其进行的土地改革的局限性等作初步论述,希同志们多多予以批评和指正。文中运用了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同志们翻译和收集的资料,谨致衷心的谢意。
    一、印尼独立后的土地占有情况和农村剥削关系
    在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印尼土地占有制度极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土地占有形式:(一)外国资本土地占有制,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向国家、土邦和农民租用的种植园土地和外国人所有的“私领地”;(二)封建土地占有制,包括土侯占有的土地和村长、国家机关的大小官吏、商人高利贷者占有的土地;(三)农民土地占有制,包括富农、中农和贫农的私人占有土地以及村社定期分配和固定分配的农民份地;(四)印尼资本主义企业主土地占有制,这种土地为数极少。
    印尼1945年宣告独立后,沿袭了殖民地时代的土地制度,土地占有关系和独立以前相比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各种形式的土地占有量却有些变动,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外国资本继续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和独立前相比,大大减少了。1956年外国资本种植园共占地1,796,314公顷,即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1%②; 而独立前外国资本种植园占地面积是3,788,364公顷③,即减少了50%以上。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种植园未恢复;有的种植园租期已满;印尼政府接收了一部分外资种植园;在日本占领期间(1942-1945年)和独立革命期间(1945-1949年),农民和农业工人从外资种植园夺回了一些土地。
    (二)国营种植园和印尼人私营种植园占地面积大量增加。1957年印尼政府接收荷兰资本在印尼的种植园以前,国营种植园占地面积仅6万多公顷, 接收荷兰种植园以后,国营种植园面积激增到1,323,165公顷,占全部种植园面积的52.7%,占全部种植园产量的65-70%④。这些国营种植园企业打着国营的招牌,实际上却是官僚买办经济。在荷兰企业国有化后,大批种植园都落到军人集团和官僚资本家手里,例如以纳苏蒂安为首的军人集团就控制了720多个国营种植园企业⑤。关于印尼人私营植种园占地面积,在1940年是9,042公顷,而至1958年增加到74,129公顷,在全部种植园土地中所占的比例从0.41%增到2.6%, 相对量和绝对量都有了增加⑥。
    (三)封建地主继续占有和控制大部分土地。据估计,在爪哇和马都拉,属于封建地主所有的土地,至少要占全部耕地的40-50%,外岛(即爪哇和马都拉以外各岛)封建主则控制着60%的土地⑦。而苏门答腊还盛行着氏族所有、由族长控制的土地制度。加里曼丹东部和西部的土地大多数为封建土侯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苏拉威西的土地也大部属封建土侯所有,3/4的农民没有土地。努沙登加拉群岛的土地,也多数被封建土侯占有,如蒂汶岛的全部土地属于16个土侯所有。松巴哇岛80%的土地属于贵族和地主所有。龙目岛有一个地主就占有该岛耕地面积的42%⑧。印尼的许多大土地占有者,有许多是住在远离他们占有土地所在地的。他们只注意如何榨取更多的地租,至于怎样发展农业生产是很少过问的。
    (四)占地极少和无地的农民越来越多。1913-1953年这40年间,地少人稠的爪哇岛占地极少的贫农户从70.5-78.5%之间增加到95%,无地雇农达900多万人,中农数目则因被挤入贫雇农队伍而大大减少⑨。在地广人稀的外岛,也因土侯和氏族头人的统治,外国资本的侵入,而使这些地区的农民未能得到较好的境遇。
    总之,印尼的土地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印尼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当前印尼农民的社会情况是,60%的农民是无地农民。他们一部分是雇农,一部分是按租佃关系租地耕作的佃农。即使有地的农民,拥有的土地(水田和旱地)大部分是少于一公顷(平均是水田0.6公顷或旱地0.5公顷),不足维持正常的生活。然而除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之外,我们却看到有的人占有几十公顷、几百公顷甚至几千公顷的土地。”这种“有的人具有超额的土地,而大部分人却没有土地或缺少土地的情况”,“为各种形式的剥削(抵押、分享收成品等)开辟了可能性。”⑩
    那末,印尼农村的剥削关系究竟怎样呢?
    在印尼全境,作为最主要的地租形式是分成制。分成制佃农占印尼农村人口的30-40%。通常分成制佃农要把在他们租入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50-70%交给地主(11)。分成制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西爪哇榜都加苏、东姑村的佃耕方式有五种:(1)“三分之一”佃耕制:地主负担种籽和地税,收成的2/3归地主, 1/3归佃农;(2)“四分之一”佃耕制:地主负担种籽和地税,收成3/4归地主, 1/4归佃农;(3)“尼亚莫诺古”佃耕制:地主负担种籽、地税和插秧后的田间管理劳动,佃农负担从犁田到插秧以及收割的劳动,收成4/5归地主,1/5归佃农;(4)“收刈”佃耕制:佃农只承担插秧劳动,有时也承担刈稻劳动, 佃农分得收成的1/5;(5)“互助合作”佃耕制:这种佃耕制是在亲戚之间进行的,地主从收成中分出适当部分给参加佃耕的亲戚。上述五种方式最为普遍采用的是“四分之一”佃耕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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