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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独立后的土地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杨兴华 参加讨论

印尼政府颁布的“1960年第2号土地收成分配法令”(29), 规定了印尼土地改革的另一项重要的具体内容。该法令就土地占有者与耕作者的分配比例作了如下的规定:水田种的稻为1∶1,即占有者与耕作者各得收成的50%; 水田和旱地种的杂粮是2∶1,即占有者得收成的1/3,耕作者得收成的2/3;但如果已经存在对耕作者较有利的分配比例的话,例如耕作者得6/10,占有者得4/10,那末就采用后者这一比例。虽然该法令只一般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对种植供出口的经济作物的大量土地的剥削关系没有触及,但它仍不失为有利于农民而不利于地主的一个法令。这是因为当时在印尼实际存在的五花八门的佃耕制度中,按任何一种佃耕制地主都获得远远超过40%的收成,实行此法令,必将使佃农的状况得到一些改善。
    总之,印尼政府的这一系列的土地立法如果真正实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国资本对土地的权利和租借特权,限制印尼封建势力对土地的垄断,减轻农民所受的剥削,并使一部分无地和少地农民有机会用不高的代价争取到一些耕地。但是,由于印尼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与外国资本和本国封建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不可能采取坚决的态度消灭殖民主义和封建势力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和迫切问题,而只能是在基本上不触动封建土地关系和保留殖民主义对土地权利的前提下作某些资产阶级的改良。印尼政府公布的一系列的土地法令,当时在政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及其反帝反封建的软弱性、妥协性的反映,是一种极不彻底的资产阶级的土地改革政策。
    四、一次夭折了的土地改革
    到1960年底,印尼政府对土地改革的立法工作基本完成了。1961年9月, 印尼政府任命了土地改革机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从1962年开始进入土地改革的实施阶段。印尼政府预定从1962年至1964年为土地改革的第一阶段。以后各阶段来不及实行,制订上述土地改革法令的苏加诺政权就被军人政权所代替了。
    根据印尼政府公布的材料,到土地改革第一阶段结束时有如下的成果:在爪哇,计划土地改革的土地面积445,700公顷,其中已进行土地再分配的有307,109公顷,完成计划指标的68.9%;参加土地再分配的农户约520.000户,平均每户分配到0.58公顷。在外岛,计划土地改革的土地面积520,450公顷,其中已进行土地再分配的有312,679公顷,完成计划的60%;参加土地再分配的农户125,166户,平均每户分配到2.49公顷(30)。外岛由于地广人稀,所以平均每户分到的土地要比地少人稠的爪哇多几倍。
    乍一看来,印尼土地改革第一阶段所取得的成绩似乎不小,但细一分析,却是微不足道的。因为,第一,爪哇总耕地面积有8,376,000公顷, 计划再分配的土地面积只有345,700公顷,实际再分配的土地面积只有307,109公顷,计划再分配土地和实际再分配土地仅分别占总耕地面积的4.12%和3.66%。其中东爪哇能够构成土地改革对象的土地还占不到该地区总耕地面积的1%。外岛的总耕面积约4,000,000公顷,土地改革第一阶段再分配的土地只有312,697公顷,占不到总耕地面积的8%(31)。属于土地改革对象的土地面积在总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比率如此之低,说明土地改革立法中规定的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定得太高,使大量的地主、特别是中小地主的利益受到维护而不被列为土地改革的对象。这也就明显地说明了印尼的土地改革是很不彻底的。第二,就计划土地改革的土地类别来看,在爪哇,在计划再分配的345,700公顷土地中,在乡地主超过土地占有面积限额的土地占39.9%,国有地占35.7%,原土侯自治地占17.4%,不在乡地主的所有地占7%;在外岛,在乡地主超过土地占有面积限额的土地占47.6%,国有地占46.9%,自治领地占4.2%,不在乡地主的所有地占1.3%。这些土地类别的计划土地改革面积的完成比率, 国有地最高(爪哇地占95.62%,外岛占105.9%),在乡地主所有地最低(爪哇地占40%,外岛占9.26%)(3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土地改革是依靠村长和各级官吏,而不是依靠发动群众来进行的。而这些村长和官吏有的本身就是地主,有的则是地主的代言人,他们往往阻挠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实施;在上有人庇护、下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许多地主便明目张胆地对土地改革进行破坏,有的利用各种手段避开土地登记,有的把土地分块出卖,有的则把土地继承给或分给他们的亲戚,或暂时转变为宗教用地。这说明,要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不但要有一整套彻底的政策,还要发动广大农民投入土地改革运动,否则,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1965年10月军事政变后,随着支持苏加诺政权的民族主义、宗教和共产主义的各政党、团体组成的“纳沙贡”体制的瓦解和苏加诺政权的失势,本来就属于改良主义性质的资产阶级土地法令被新建立的军人政权宣布废除,印尼的极不彻底的土地改革也就夭折了。许多己分给农民的土地被村长、军人霸占或归还原主,城市里的高级将领、官僚和商人把土地看作“存款最安全的银行”,纷纷到农村去抢购土地,致使广大农民沦为无地的雇农。印尼的土地问题仍严重地存在着。据统计,目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控制了农村耕地的90%;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农民,只有10%的耕地(33)。爪哇由于人口过于密集,土地问题更加尖锐,那里有75-80%的农民没有土地(34)。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在农村难以糊口,便转入城市另谋生计,使城市的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估计,仅爪哇地区,每年就有60万农民流入城市谋生。这些破产农民流入城市后,或当苦力,或捡破烂,或沦为乞丐,情况极为恶劣(35)。这个问题的存在,是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只要印民不彻底变革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印尼农业生产力就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就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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