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的土地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杨兴华 参加讨论

三、印尼政府的土地立法
    印尼独立后,十多年来经济状况一直恶化,广大人民日益不满,连当时当政的苏加诺也不得不承认,这是“工作所遭受到的一切失败、停滞”;并将此归因于“违背了革命的精神、基础和目标”;认为“一切都要加以改革”,“要进行总的改革”,“要在整个民族的生活上实行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改革”(25)。加之,印尼独立后,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比荷兰统治时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这就产生了调整旧的土地制度及其他制度以适应其经济力量发展的要求,或者使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发展所造成的事实,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维护。广大农民要求变革旧的土地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代表农民的呼声而把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作为自己的土地纲领的印尼共产党,至五十年代后期已成为印尼的四大政党之一,成为在国内不可忽视的一个政治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靠着以印尼共产党为首的进步力量的支持而执掌政权的民族资产阶级,也认为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改革措施,特别是改革土地制度的措施,才能继续获得进步力量的支持以维持自己在政府中的领导地位。1957年9月印尼土地部长沙查尔禾的一次演说,表明了民族资产阶级对土地改革问题的认识。他说:印尼“是一个农业国,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80%。……在完成我们的民族革命当中,重要的是土地改革。我们目前的土地法还是1870年的土地法。在印尼的8,200万人口中,有6,000万人口挤在爪哇,在爪哇的我国农民平均只拥有四分之一公顷的土地。这么少的土地是不能满足需要的。人口也增加得很快。在乡村中,人们感到很拥挤。因此他们都寻求出路。土地恐慌已达极点。他们要怎么办呢?他们跑到森林中去,把森林占据下来。他们跑到农园去,占去了农园土地,此外别无他途。”(26)
    1960年9月,印尼政府颁布了“土地基本法令”(27), 这是印尼政府第一个有关土地问题的纲领性法令。“法令”宣布废除荷兰殖民者的一切土地法令;并规定了各种土地权,如土地所有权(第20-27条)、经营用地权(第28-34条)、建筑用地权(第35-40条)、土地使用权(第41-43条)、租地造物权(第44-45条)、土地开恳权和林产品采伐权(第46条)、领水使用权和养鱼、捕鱼权(第47条)、领空使用权(第48条)以及用于宗教信仰和社会目的的土地使用权(第49条)。
    “法令”规定,“一切的印度尼西亚领域都属于统一的印度尼西亚民族--印度尼西亚人民完整的领土”;“领土、领水和领空,及其蕴藏的自然资源,其最高控制权归国家--即全民的统治机构”(第2、3条)。
    “法令”还规定,“土邦或旧土邦对领土与领水的权利与权力,在本法令开始生效时尚存在者,其权利与权力全部撤销,并转归国有”。
    “法令”肯定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合法性。它规定,“本法令开始生效前已存在的土地私有权,自本法令生效时起改为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人们对土地最有力与最完整的继承权利”,是可以“买卖、交换、偿付、依照遗嘱赠送”的私有权(第20、21、25、26等条)。这是对土地关系发展的结果加以法律上的承认,使实际上已广泛确立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法令”规定只有印尼籍民才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第21条)。凡过去拥有土地私有权、农园永租权及其他权益的外侨,都必须将这些权益于1961年9月24 日以前转让给印尼籍民或根据印尼法律在印尼设立的法团。但“法令”第28-34条规定,根据印尼法律,在印尼设立的法团可以拥有“经营用地权”,可以用于农业、渔业或畜牧业;最长35年,必要时可延长25年。“法令”第35-40条还规定,这种法团可以有“建筑用地权”,最长30年,必要时可延长20年。根据这些规定,外国资本可以通过“经营用地权”或“建筑用地权”以取得他们的投资活动场所。但“法令”第35条又规定,把“经营用地权”或“建筑用地权”给与外资时,必须符合国家全面建设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外资对这些权利的取得。
    “法令”原则上确定了占有土地的面积必须有最高额与最低额的限制。根据这一原则规定,1960年12月印尼政府公布了“1960年第56号关于耕地占有面积的代法令政府条例”(28)。这个条例实际上规定了土地改革的一项主要的具体内容。它规定,每农户占有的耕地,其面积不能超过以下的限额:(单位:公顷)
    地区区别 水田旱地
    1.人口稀少地区1520
    2.人口稠密地区又分:
    (1)稍稠密地区 1012
    (2)相当稠密地区 7.59
    (3)十分稠密地区5 6
    凡超过上述限额的土地,均由政府有偿收购,然后有代价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逐步做到每个农户至少有2公顷土地。 这种对土地占有面积的最高限额作出规定,在印尼土地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在限制地主对土地的垄断方面,是有一定作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