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种私有制比较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2)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农民阶级迫使资产阶级逐步采取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政策。1793年5、6月间,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雅各宾派上台后,以资产阶级民主的方式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6月3日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法令,将没收的逃亡贵族的土地和王室、教士的地产分成小块出卖,购买者可以分期付款十年还清。后又规定无地农民也可购买土地,不收利息,款项在廿年内分期还清。6月10 日又颁布了《分配公有土地法令》,规定把近二百年来被地主贵族夺去的村社公有土地,一律还给农民。如果有三分之一的居民要求分配,则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一居民对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十年内不得因债务而被剥夺。7月17 日又颁布了《全部和无偿的废除封建义务的法令》,规定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力和封建义务及封建地租等,豁免农民各种义务,撤消与封建权力有关的一切案件,烧毁一切封建地契和各种文据。革命摧毁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土地所有制。 综上所述可见,英国革命后确立了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法国革命后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两种土地所有制究竟哪一种进步,哪一种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呢? 马克思在谈及英法革命后土地所有制时指出:土地国有化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彻底的方式。“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⑧也就是说,法国的土地改革不如英国彻底。虽然这两种土地所有制都是私人占有,“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⑨ 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曾存在过,是一种古老的土地占有形式。但法国革命后的农民所有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已超出了旧的经济范畴而进入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从政治意义上来考虑,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的农民小块土地,根本不受法律保护,统治阶级随时都有权力进行剥夺,农民遭受着统治阶级的超经济强制。法国革命先是通过雅各宾派的土地立法,继而又通过《拿破仑法典》,使农民摆脱了封建的超经济强制,确立了长期占有土地的权力,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纯粹私有的性质。从经济意义上考虑,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小农经济必定要分化出资本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因此,它比起旧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来,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它刚从旧的经济体系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浓厚的旧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痕迹。首先,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不是社会的劳动,而是个别分离的劳动”⑩。其次,“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11)这种“个别分离的劳动”和“靠与自然交换”的自然经济,排斥再生产以及它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发展,排斥社会分工和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所以,这是一种属于过去的生产方式的残余。”(12)“这种农民所有制早已越过自己发展的正常阶段。……它已经进入了自己的没落时期。”(1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农民阶级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如果说他们是革命的,那是鉴于他们行将转入无产阶级的队伍”。同样,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如果说它已经属于资本主义经济范畴,那是鉴于它本身已经能够分化出资本主义,或者即将被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所消灭,从而在它灭亡的废墟上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因此,法国的小农经济是一种在封建社会解体下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经济。 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是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但英国革命后所建立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新贵族在革命前,同资产阶级利益渐趋一致。由于革命造成的土地和权力的再分配,新贵族已经属于资产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了。新贵族先是通过非法的圈地运动,继而又凭借着政权的力量实行“合法”的有利于本阶级的土地立法,进一步掠夺农民的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者。他们一部分人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坐收资本主义地租;一部分使用雇佣劳动,自己进行大农场经营,转化为农业资本家。他们进行的是社会化的大生产,而不是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他们生产粮食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商品出卖,而不是单纯为了自己消费。所以,恩格斯认为:革命后新贵族的习惯和倾向“与其说是封建的,倒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的。”(14)“这个阶级的地产事实上不是封建性的财产,而是资产阶级性的财产。”(15)“英国的条件是现代土地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的土地所有制得到最完美发展的唯一条件。在这点上,英国的理论(即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对于近代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种经典的理论。”(16)因此,英国革命后所建立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最完美”的具有“经典”意义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是以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即凭借土地所有权从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掠取超额利润即掠取地租的一种土地占有形式。英国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正是体现着这种剥削关系。新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他们一般很少直接经营,而是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通过资本家对雇佣工人进行剥削,榨取雇佣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他们一不是直接的农业生产者,二不是农业生产的组织者,而仅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坐收资本主义地租,成为名副其实的“纯粹寄生阶级”。农业资本家租用新贵族的土地,雇佣工人耕种,把租用的土地和自己的投资,一同作为资本增殖的手段。他们通过组织生产,而获得资本主义的平均利润。雇佣工人是新贵族和农业资本家的共同剥削对象,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但是在法国革命后的农业生产关系中,“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小资本家,但资本的平均利润不会表现为剥削的限界;另一方面,虽然它是一个土地的所有者,但地租的必要,也不会表现为剥削的限界。”个体农民既不能将他的小块土地出租,也无力租种更多的土地;既不能采用雇佣工人进行劳动,也不甘心抛弃土地变为雇佣工人;既不能获取资本主义地租,也不用交纳资本主义地租。“对他来说,只要能收回真正的成本,那就只有他付给他自己的工资,还表现为绝对的限界。”(17)所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下的个体经济不能体现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占统治地位。因此,还应该比较这两种土地所有制是否有利于资本的利用。英国的大地主农场经营,有利于使用各种机器进行生产并进行各种技术革新,使资本在农业中得到自由的利用。因此,马克思和列宁指出:就资本对待传统的农业制度来说,就资本的利用来说,“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英国的大农场经营“在每一场合都符合最有利地运用资本的要求”(13)。由此可见,资本在大地主的农场中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农民的小块土地经营却限制着资本的要求。马克思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指出:在法国,“土地被分割的过程越发展,小块土地连同它那极可怜的农具就越成为零碎经营的农民的唯一资本,向土地投资的可能就越少……,土地的耕作就越退步。”(19)这里的资本也就是“唯一的资本”,就是“小块土地”和“极可怜的农具”,除此之外,没有也不可能应用任何资本。因为小农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根本不能应用科学技术和提高耕作技术,不能购买价格昂贵的农业机器,即使有了农业机器,在小块土地上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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