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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古法国市民与君权的关系(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王渊明 参加讨论

(二)
    市民阶级的生存需要一个强大的封建君权,法国君权有力地保护了市民阶级的利益。
    在封建领主分裂割据之中,主要从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法国市民,本身很脆弱,他们置身于同封建领主贵族、农民、城市平民群众尖锐而复杂的矛盾中,需要各种政治力量保护自己。法国封建君权适应这种要求,积极保护了市民阶级的利益。
    其一,君权积极保护了市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外部条件。
    政治上,君权同封建领主割据分裂势力的斗争,是符合市民阶级利益的。在经济上,十二世纪法国城市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卡佩诸王对新兴市民经济的保护作用也开始明显地表现出来。有人统计,从路易六世(1108-1137)到“好人”查理(1322-1338)二百余年中,历代君主先后颁发关于城市事务的法令达236项之多。这些法令的内容大部分是确认市民反领主斗争的成果,授予或重申市民各种特权,扶植和保护城市经济(20)。大致上,从路易六世起,卡佩王朝、瓦洛亚王朝的历代君主大都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市民经济活动条件。综合起来,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1、改进商业条件。包括整修道路、桥梁、疏浚河流、修建港口码头、 保护商贾、取缔或裁减封建领主们私设的关卡、裁减路卡税、等等;2、保护商业。例如扶植庙会、市集、鼓励和吸引商贾,保护和发展国际间、地区间的商业联系,保护法国商人在国外的商业利益,为法国工商业者开拓市场,等等;3、 扶植保护法国手工业生产。例如,给许多行业优惠条件,招引外国工匠,鼓励手工业技术的传播和提高,等等。
    其二,君权保护市民的各种特权。
    为保障自己的生存条件,各城市的市民一般都以城市共同体和行会共同体的形式在政治、经济和身份地位上取得了许多特权。特权,是一种经济外的权力,它的产生和维持都具有人为的特点,如果没有一种政治的,社会的力量维持,就不能存在,或者没有实际意义。
    最初,法国一些城市的市民求助于城市自治的形式以争取和保护自己各种特权。十一--十四世纪,法国北部许多城市在“公社”名义下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差不多同时,南部一些城市取得了更大的自治权力,市民选举执政官统治城市。马塞等少数城市曾一度取得类似于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各种权力。但后来一些城市的政权渐渐为少数市民寡头所把持,城市自治不再起到保护市民利益的作用,因而出现了市民要求取消城市自治,置城市于君权统治之下的现象。例如,1344年普罗万城市公社的成员进行民意投票,以决定自治保留与否。在参加投票的2701人中,仅156人赞成保留自治,其余皆主张臣属于国王。于是,自治公社被取消,国王派官接管了这一城市(21)。在其它城市中也有类似现象。从十三世纪末起,或出于自愿交出,或由于王室侵吞,城市自治权开始丧失。虽然自治权没有了,但市民所享有的许多特权却依然为君权保护,甚至有所增加。兹举一例。1325年12月4日, 国王“好人”查理应苏瓦松城市民的请求,取消了这一城市公社的自治,他颁布特许状说:
    “朕谕示你们:在收到苏瓦松市市民、居民的请求后,据其提出的某些原因,朕此后将永远置他们于朕的一个‘普雷沃’管辖之下,该市原市长、市参议的权力应终止。此后该市的‘普雷沃’将依照该市市民古老的习惯法和习俗进行管理,不得侵害他们作为一个公社时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和特权。依照该市居民的要求,据这些请求的要旨,朕接受和接管这一公社、及其司法权、各种权力和津贴,而且,朕及朕之后人将派‘普雷沃’管理该市。朕慷慨地完全同意,朕及朕之后人委派的‘普雷沃’应依照该市居民的法律和习惯进行管理。除今后不再选任市长和市参议外,他们在作为一个自治公社时所享有的一切自由和特权都予以保留。”(22)
    取消城市的自治,但保留其特权,是卡佩王朝后期和瓦洛亚王朝几乎一贯性的政策。
    十一至十四世纪,法国除南、北方有不同形式的自治城市外,在中部和王室领地上,大多数城市是由国王官吏统治的“市民城”(Ville de bourgeoisie),或“受监督的公社”,(Communes Surveillée)。这些城市没有取得自治权、有的却在行政、司法和财政事务的管理中得到不少特权。奥尔良城仅最高市政官“普雷沃”由国王提名,其他城市官吏都由市民选举产生。桑力斯城在腓力二世时享有了除谋杀、强奸、杀人案件外的其它全部案件的司法权。巴黎城的特权就更多了。这些城市在经济生活中也享有不少的特权(23)。还有一些城市,行政、财政、司法完全处于国王官吏管辖下,但市民仍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多种特权。在王室领地上广泛流行的洛里斯型城市便很有代表性。在这类城市中,不存在任何市民自己的市政机构和政权组织,但洛里斯城市特许状却保证了市民在工商业活动中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由,并得到豁减在本城市邻近某些城市的关税、豁减国王的某些捐税和徭役负担等方面的许多优惠和特权,特许状保护市民的自由人身份和许多政治权力,市民在诉讼中也享有一些特权。(24)正如基佐所说,十一--十四世纪的法国,“有许多城市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公社团体,没能取得自治权,但它们仍享有各种特权和自由,它们在国王官吏管理下,人口和财富都大大增长”(25)。
    在君权统治下的城市中,手工业行会、商人公会的势力和特权得到保护乃至加强。尤其从十五世纪下半叶起,法国历代国王利用国家权力推广行会制度。1479年11月1日,巴黎行会中由特别委员会制定的呢绒生产的共同规程得到国王批准, 并以国王敕令的形式颁行全国。
    市民阶级正是凭借各种特权,才能实现对帮工、学徒、短工等城市平民的超经济强制剥削,实现对乡村农民的不等价交换掠夺的。既然市民阶级的生存条件还不可缺少封建特权,他们的政治要求也不是资产阶级式的民主制,而是封建专制制。在自治城市内部,在行会组织内部,都没有什么民主平等可言,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走向少数城市寡头、行会寡头专制式的统治。从生存条件上讲,市民阶级与封建君权毫不抵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世纪城市的小市民社会是封建专制政治生存的适宜土壤,市民阶级是封建君权的天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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