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和教区体制很有特色,对于英国的农民,尤其对于农村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等诸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史学界鲜有论及,本文拟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诸位师长和同行。 一 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的地方行政体制经过征服者威廉的改革,逐步确立下来。全国分成若干郡,每郡又分成若干个百户区,百户区之下再分成若干个村或村镇①。村是农村基层行政单位,它实际上是由原来的农村公社演变而来。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村镇已经存在②。美国学者汉尼斯·泰勒认为,村社共同体在德意志表现为马尔克,在不列颠以村镇的形式再现出来,逐渐演变为政治组织机构的一部分③。他将村镇视作村社共同体的同义词。《不列颠百科全书·英国法》词条同样把村或村镇视为百户区之下的基层单位。马克思指出,西欧这种村社共同体“在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④,但被套上了封建的国家制服和农奴制的枷锁,成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因而它同时又是“上千年之久的人民受奴役的基础⑤。 庄园是在村镇的支点上建立起来的。在封建化过程中,原先的村镇公社成员、自主地的所有者逐渐分化,许多人沦为自由佃农,后来又沦为农奴。村镇不再是公社成员的自治体,而是处于依附地位,但即使在庄园化的地方,村镇共同体及其某些职能也未完全消逝,只是在各项管理工作中退居次要或辅助地位。庄园和村镇在地域上并不总是吻合的,一个庄园未必等于一个村镇。苏联著名中世纪史学者科斯敏斯基对庄园和村镇的关系作过深入考察。在他所调查的650个村镇中,有336个与庄园不是对应的。他补充说,在诺森伯里亚、丹尼莱和东英格兰,村镇与庄园恰好吻合的情况极为少见⑥。因而,生活在同一个村镇的两个人,既使耕种相同数量的土地,但由于他们所属的庄园不同,他们各自负担的地租和生活状况也就不会相同。在实现了庄园化的地区,庄园成了实际的基层行政单位。 庄园行政体制的基础是庄官制度。各个庄园的庄官人数和职权各异,我们只能从若干庄园中抽出具有代表性的庄官制度进行分析。 在英国,庄园主也许是一个骑士、乡绅,或仅是一个普通的自由人,但在多数情形下,是一个世俗贵族、主教、修道院长或其它僧侣,国王当然也是拥有众多庄园的庄园主⑦。在后面几种情况下,庄园主一般都占有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以上的庄园。经营如此庞大的地产,绝非领主孤家寡人所能胜任,他必须借助他人,于是,庄官制度应运而生。庄园中的所有执事人员大致可分成两类:一是管理者,二是供领主差使的仆役。地位较高的管理者由自由人充任,地位较低的管理者以及庄园仆役则由农奴出身的人担任。位居庄官之首的是领主的大总管,他是领主的私人代表,统管领主的全部地产。在普通农民的心目中,他与领主的权力几乎同样大。大总管通常由领主的亲属担任,例如在拉姆齐修道院的几个庄园中,1160年担任大总管职务的人是该修道院院长的胞兄弟。地位显赫必然报酬丰厚。如1300年,伯卡姆斯蒂德的大总管年薪高达15镑6先令8便士。此外,还得到两件罩衣和一些干草、木材等实物报酬。大总管经常去每个庄园检查工作,并作为领主的代表主持庄园法庭的审判和十户联保组的督察。庄园管理者中的第二号人物是总管,总管一般由自由人担任,但有的由农奴担任。总管一般管理几个庄园。一个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庄园的领主,除了有一个负责管理全部地产的大总管外,还设置若干名总管。总管的收入比大总管低许多,但远高于其它庄官的收入。例如德罗克斯福德的总管,年薪6镑,而一个犁把式的年薪仅8先令、羊倌4先令。总管对领主负责,代表领主的利益,有时难免与农奴们发生冲突,甚至遭到围攻。为此,伯克郡明文规定,凡攻击庄园总管者,要被罚款6便士。即使如此, 那些获罪于农奴的总管身遭攻击或家产被轰抢的事也屡见不鲜⑧。 与庄园日常生活发生直接联系、实际管理庄园事务的是管事。管事只能由农奴出身的人担任。在中世纪法学家看来,凡曾作过管事的人,其身份无疑是农奴。庄园大总管和总管一般是外乡人,而管事往往是本庄园的人,他生长在庄园,熟悉庄园的情况,由他实际领导庄园的生产,从感情上说,农奴们更容易接受。因此,由谁担任管事,关乎领主和农奴的切身利益,他们都不会轻易让自己感到满意的管事卸职。成绩卓著的管事几乎终身任职。依照惯例,自由土地持有者豁免了这项奴役色彩很强的差遣,而较小的维兰又无出任庄园管事的资格,因而管事一般要由那些殷实富裕的维兰担任,如斯佩尔斯伯里庄园的管事托马斯就是个全份地持有者⑨。选拔管事的方法有三种:由领主直接任命,或先经农奴初选,后由领主定夺,或由农奴选举。有的地方农奴们通过向领主纳款等方式,极力争取自己选举管事的权利。但由于管事的工作繁重而琐碎,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加上带有农奴身份这个极不光彩的印迹,所以那些有可能被指派或当选为管事的农奴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此项职务。1222年,在布尔沃海斯,农奴交给领主20先令以赎免出任管事的义务;同年,在因格里色,十二个维尔格特持有者交6先令8便士,为了他们能不当此职。这或许也是农奴们向领主施加压力的一种方式。鉴于这种情况,某些庄园从公共土地中专门拨出一定量的土地作为管事的职田,以鼓励农奴出任管事。其实,管事的报酬虽不算丰厚,但仍是其同侪不可企及的。他的收入至少是犁把式和车把式的两倍。此外,管事在公共份地中继续领耕自己的条田份地,并享受蠲免租税、放宽劳役和临时拨给一块草地或宅基地等项优待。因而管事的生活水平是较高的,有的甚至成了领主的债主。管事是庄园管理的中枢人物。当大总管、总管不在庄园的时候,或者在不设大总管或总管官职的情况下,他要独立领导庄园全部经济事务。管事的工作可分两部分:首先,他是领主自营地农业生产的管理人⑩,每天要给农奴们派活儿,督促他们按时起床和下地,监视他们耕田、用马车运货、施肥和播种等;他要检查打谷的工作,防止农奴浪费和偷盗谷物;他须照看领主的牲畜,不使它们生病;他要定期向庄园仆役分发食物;他要亲自把拒服劳役的人送到庄园法庭,他必须从庄园以外买进自营地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物品,再将赢余的东西卖掉;在每年的米迦勒节(9月29日)前后,他要造出本年度领主自营地上的全部收入、 支出和赢余的详细帐目,随时准备接受上司的检查(11)。由此可知,管事无疑要由庄园中办事练达、颇孚众望的维兰担任。其次,在村镇和庄园合一的地方,庄园的管事又是一村之长。作为村长,他要同其它四名维兰作为本村镇的代表按期出席巡回法官法庭、郡守法庭及郡和百户区法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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