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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及教区体制与农民的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徐浩 参加讨论

管事以下的庄官均出身农奴。其中地位仅次于管事的是护地倌。护地倌的选拔方法和酬劳与庄园管事相似。他也是从较为殷实的维兰中挑选的,其主要职责有三;把走失的牲畜找回关在栏里;充当庄园法庭的当差;协助管理领主自营地的农业生产。其次还有庄园衙役,负责收集租税和传达法庭的命令。再往下是犁把式、车把式、猪倌、羊倌、牛倌和鹅倌。他们的身份具有二重性。米勒似乎认为他们也是经农奴选举产生的,带有点庄官的性质。贝内特说,他们持有的土地很少,只靠土地上的收入根本不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必须在富有的邻居那里或庄园开辟其它生活渠道。霍曼斯也认为他们通常来自茅舍农阶层。所以,与其说他们是庄官,勿宁说他们是庄仆更确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管事及其以下的庄官在公共份地上都领耕自己的条田份地,和其他农奴一样从事农业劳动;不过职位较高的庄官是庄园中较大份地持有者。如有的地方规定,持有一维尔格特土地的农奴或其他依附农有义务出任国王或领主的官吏;仅持有半维尔格特土地的人有义务担任庄园衙役或十户长。不难看出,在中世纪英国农奴的心目中,担任管事以下的官职,既是获得某种权力和优待的机会,又是颇不光彩的差遣,是繁重和冒险的劳役,因而出现“役”随地定这样的惯例,即占有多少份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包括担任庄官在内的劳役。
    在不担任官职的农奴与庄官的冲突中,农奴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这首先是因为领主或庄官与农奴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执,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解决。庄园法庭虽然是领主统治农奴的工具,但判决权并不完全掌握在领主个人手里。“个人自由”和“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这些“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13),在中世纪英国农民的心里扎下了根,这显然与农村公社原始民主传统的保存有极大关系。比如,在1278年,某管事将一个农奴扭送到庄园法庭,告发他诈病不服劳役,在家里偷干私活儿。庄园法庭的陪审团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判决:管事与该农奴之间积有宿怨,他利用职权公报私仇,为此他要受到罚款的处分。又如,按照庄园习惯法,农奴有义务向领主缴纳磨坊捐,故农奴务必到本庄园领主的磨坊磨粮;违反者,如果不是初犯,领主有权没收其驮粮用的马匹,磨坊主可没收该人的粮食。1302年,某领主在其庄园以外抓住了一个去外庄园磨粮的本庄农奴,便按规定没收了他的马匹,并把粮食交给本庄园磨坊主。在庄园法庭上,被告基于这次没收是在庄园以外发生的这个事实据理力争,因为领主在其庄园以外干涉农奴的行动不合惯例。1315年,凯克哈姆庄园法庭开庭时,某些佃户申诉,他们没有用马车为他们的领主运送粪肥的义务。法庭经过调查,准许佃户们的恳请。在这些佃户们看来,他们与领主发生的争论,也应象村民之间的任何其它争论那样,根据在庄园法庭上宣布过的习惯法裁决。1280年,在普雷斯顿,大总管西蒙强迫农奴希尔德布兰德出任管事。希尔德布兰德非常憎恶这个职务。他伙同十五、六个人,火烧西蒙的住宅,杀了他的猎鹿,粗暴地对待他的马,并把西蒙本人拖到正在燃烧的房前,用刀斧恫吓他,直到西蒙起誓以后不再做损害他们利益的事,并对他们此次的反抗不予追究方才作罢(14)。
    除开与领主有亲属关系的大总管,其他庄官对领主和自身职责的忠实程度是值得怀疑的。且不说农奴出身的管事,就是总管也常因贪利受贿或受到农奴方面的压力而置领主的利益于不顾。庄园习惯法规定,农奴死后,领主要征收继承捐,但达恩赫尔庄园的总管因受了贿赂,对死者的全部财产均未征收继承捐。此后,这个庄园的农奴就竭力把不征继承捐作为该庄园的惯例固定下来。虽然后来领主恢复了原来的惯例,但此例说明,该庄园的农奴至少曾在一个时期里取得了废除继承捐的胜利(15)。
    许多事实表明,确如恩格斯所说,“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使得“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残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16)。
    
    英国中世纪农村的法律和司法体制也有值得注意的特点。那时英国农村并无常设的法院机构。所谓法庭,实际上是指按期召开的审理案件的会议,大体上可分为郡法庭会、百户区法庭会和庄园法庭会。郡法庭按其出席人数的多寡和开庭周期的疏密又分为:巡回法官法庭,每七年开一次,这是一个郡出席人数最多的法庭;每年召开两次的法庭;还有每月开一次的普通郡法庭(17)。百户区法庭分为大百户法庭和小百户法庭。前者也称郡法庭或刑事法庭,每年举行两次,在郡守主持下进行十户联保组的督察。后者每月举行一次,由郡守的代表主持,解决细小的债务争端。实际上,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各类法庭开庭时间和出席起诉人的范围都不同。如在亨利三世统治下,一般的郡法庭会通常每月例会一次,而林肯郡法庭会却每四十天开一次,1219年萨里郡法庭会因过于频繁地举行而受到处罚。至于百户区法庭会,1234年的一个法令宣布每三周召集一次;该法令同时提及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百户区法庭会每两周例会一次。出席起诉人Suitor是众说纷纭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Suitor是自由土地持有者,相反的意见则主张他们是佃农。其实,承担各类法庭的起诉(Suit)是服役持有地(Servicetenement)的负担之一,如同耕种土地要缴纳地租和提供服役一样。不是所有的自由土地持有者或佃户都要向法庭承担起诉的义务,有时Suitor是一个村镇或修道院的代表;出席起诉人有分工,例如有的只参加每月一次的郡或百户区法庭的例会,其他人则出席每半年举行的郡或百户区法庭会。
    百户区法庭之下是各庄园法庭,负责审理本庄园的案件。在庄园里,农民们经常聚合在一起,解决许多有关司法和管理方面的事务。庄园法庭有两种:一是习惯法法庭。从理论上讲,习惯法法庭每三周开庭一次;而在实际生活中却不很规则。法庭例会那天称“法日”,领主的代表大总管主持审判,每个男性成年维兰都有义务作为出席起诉人参加庄园法庭,那些未经领主允许又无正当理由的缺席者要被罚款,法庭判决完全由法庭陪审团或全体起诉人独立做出。其次是十户联保组督察法庭,每年举行两次,出席者除维兰外,还有自由土地持有者,大总管同样是该法庭的主持人。习惯法法庭以仲裁各种冒犯、债务等民事纠纷为主;督察法庭则主要审理刑事案例,特别要检查十户联保组是否健全(18)。十户联保组是诺曼人在盎格鲁撒克逊的亲属互保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是维持农村社会治安、缉捕盗贼的主要组织。原则上,村镇中每个年满12岁的男性,无论自由人还是农奴,都要编入十户联保组。但实际上许多人如达官、骑士及其亲属并不编入,就连自由土地持有者也不例外,结果,编入十户组的人一般是不自由人。十户联保组由10-12人组成,十户长任期一年(19)。十户联保组的督察是大百户法庭和庄园督察法庭的主要内容,任务是检查十户联保组的组织是否健全,对没有编入十户组的人是否课以罚金。涉及庄园的督察项目有:破坏王国治安和侵犯王室特权与否;领地法庭是否召集开庭;庄园主要官员及其僚属的工作是否令人满意;牲畜是否得到良好的饲养;土地是否耕种,是否有人未经允许私自让其子去作教士或嫁其女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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