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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及教区体制与农民的关系(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徐浩 参加讨论


    宗教活动是中世纪英国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就皈依了基督教并采纳其教阶制。英格兰的基督教会在全国建立起各级教会组织。全国划分成坎特伯雷和约克两个大主教区,首脑是大主教,下设17个主教区,每个主教区设主教一人。主教区之下设教区,英国农民在这里过宗教生活区。教区是教会的基层组织,由一个村镇共同体的信徒、一个地方教堂和一名教区神甫组成。在1086年以前,教区通常由若干村镇组成,面积很大。后来在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村镇和教区逐渐吻合,村镇成为宗教和世俗事务结合的共同体。汉尼斯·泰勒指出,村镇不仅与世俗政权而且与教会建立了联系。教区的范围就是一个教区神甫的宗教管辖区。凡是不属于庄园的事务要在教区会议上处理,而后者原先是村镇为处理教会事务而召开的会议(32)。
    村教堂通常位于村镇的中心,石头砌成,高大而威严。村中以教堂为轴心,一条条弯曲的小路通向农民的家门。每个人一生中几个重要的时刻,如出生受洗、婚配和丧葬都得有教堂的帮助。教民们经过教堂时,看到它那高耸的塔顶、宽阔的广场、花格子窗户和墙上神秘的雕刻、绘画,很自然地联想到另一个世界。然而,中世纪农民对上帝的供奉,与其说是出自内心虔诚的信仰,勿宁说是由于习惯使然。数百年来,他们已经过惯了下地干活儿、参加礼拜和出席法庭这套生活了。“教徒群众的宗教观念,主要就是天堂和炼狱、地狱,恶鬼比上帝还更深入人心”(33)。因此,不管信仰与否,他都要去作弥撒和履行一个教民的义务。基督教是繁文缛节的宗教,有天天是宗教节日的说法。农民不可能参加全部圣日。在一年里,领主把农民参加的圣日严格限制在56天之内,52个礼拜天农民要去教堂作弥撒,四天参加其它圣日。一般来说,农民在圣日不必为领主服劳役。按照庄园的惯例,农奴出席法庭顶一个劳役日;如果法庭召开那天适逢圣日,领主会抓住这个巧合,不再顶销他的劳役日。
    教区的职责侧重于教化。因此,教会法庭有优先处理不道德案件的权力。如在英国中世纪,寡妇没有守节规矩,只要交纳再婚捐,随时可以改嫁,但正式婚姻关系之外的两性行为,要受到教会法庭的严厉制裁。被告不仅要被罚款,还要受到肉体的惩戒。
    然而,作为“万流归宗”的基督教,对中世纪的英国农民在精神和肉体上的束缚力究竟有多大,禁锢有多牢呢?这需要从实际情况而不是教义教规上去判断。宗教本身是高度抽象的,教区的神职人员及其与教民的关系却是实在的。高级僧侣由于充当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垄断着精神统治权力,又占有全国1/3以上的地产,在相当长时期里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中最有实力的贵族集团。但是,教会的基层组织和下层僧侣却远不是那么神圣和威严,而中世纪农村的普通教民对上帝的形象和品格的理解也是很模糊的,他们大都只能凭上帝使者的言行勾画他们心目中的上帝。
    教区的神职人员包括教区长、本堂神甫和执事等人。有的村镇包括两个以上领主的庄园,而各庄园又建有自己的教堂,在这种情况下,教区长也许要管辖两个以上的教堂。除固定的货币收入外,教区神职人员都有一块“僧田”。僧田是根据每人的职务,在庄园公共份地上拨出的。同庄园的农民一样,教区神职人员或躬耕垄亩,或把土地转租他人。他们还出入市场,卖掉自己多余的牲畜和谷物。如果说教区神职人员的世俗化,已经降低了他们在本区教民心目中的威信,那么,许多教区神职人员的愚昧无知、玩忽职守、道德沦丧和见利忘义等行为则更加使自己威信扫地。1222年的一次调查表明,在大约17个教区工作的教士中有五人不能解释弥撒圣礼的主要内容。在索宁,有个人当了四年神甫,竟不懂得在四旬斋第一个礼拜天朗读的福音书,也不能解释弥撒主要部分的头一个字。教民从这些愚昧无知的神甫那里学不到什么东西。教区神职人员的玩忽职守也令人瞠目。例如,韦斯顿小教堂的神甫约翰·保罗竟接连几个星期不去教堂,致使礼拜时无人朗读弥撒。教区伤风败俗的事屡有发生。1397年的调查表明,281个教区中只有44个教区被认为良好,占12%左右。在另外237个教区中,教区长、本堂神甫等60人被指控犯有通奸和强奸罪。科沃尔的神甫被指控伪造遗嘱,自己成为遗嘱执行人。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样的神职人员会给教民什么影响,也就可想而知了。
    
    通过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到,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和教区体制,同中国秦汉以后的地方组织,有明显的差异。
    从社会政治结构看,英国封建社会具有多极性、分散性的特点,而中国从秦汉以来基本上是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中世纪英国农民一身兼有三重身份,在村镇里,他是村民,也是国王的臣民;在庄园中,他是领主的庄民;在教区,他又是教民。无论村镇、庄园或教区都有权管理和监督他们的行为,但它们中哪一方也不能完全控制他们。教权、王权和领主权力,由于利害关系不同,往往处在相互矛盾和斗争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统治阶级整体的力量。英国农民可以在教权、王权和领主权之间的空隙和矛盾中,利用长期保留下来的马尔克公社的原始民主传统,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着使封建主的地位日益削弱的条件。相反,在中国,教权始终没有成长到能够与世俗国家政权分庭抗礼的程度,而是长期依附于世俗国家权力,靠后者保护而求得存在和发展。国家和私家地主虽然在争夺土地、户口和财源等方面存在纠葛,但总体上讲,中国的地主阶级是希望能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保护其利益的。因此,皇权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并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直至每个农民生活于其中的里甲编户组织卓有成效地行使着。
    在中世纪英国庄园中,大总管和总管是领主的代表,往往兼理几个庄园,但实际的日常事务、管理职能主要由有农奴身份的管事承担。在村镇和庄园吻合的地方,管事既是领主庄园的管事,同时又兼任本村的村长。作为本村的行政官,他代表该村镇出席郡和百户区法庭。在庄园里,他主要管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事务,至于司法、教化和治安等项工作,分别由庄园法庭、教区和十户组负责。管事并非本庄园的名门贵胄,也没有尊崇的地位。相反,他只是庄园中一个普普通通的农奴,在大多数情况下,他是经过农奴选举或认可而担此重任的,他要对他们负责。中国秦汉时期的乡里制度,反映了中国封建时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即宗法性和集权性。秦汉的三老、魏晋的三长等“是由昔日的宗子、族长、家长变成宗法地主而成乡里头目”(34)的,地位尊崇,且有品级。此外,秦汉以后的乡里制还有集权性的一面。无论是按比户口、宣传教化、督催赋税,还是维持治安和受理案件,都是在乡官权力的管辖下。而且乡官直接向他上一级的地方官府负责,扮演着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统治乡村的代理人的角色。唐宋以后,乡官制演变为“职役”制,即把乡里保甲职务由有薪俸的官职变成由拥有一定财产的人必须承担的差役。从表面上看,这与英国庄园的庄官制有相似的地方。但二者的实质并不相同。唐宋以后,担任里长、里正或保甲长的人虽然不一定是地主,有时可能是上层农民,但乡里保甲的实权始终操纵在集政权、族权和教化权于一身的当地地主恶霸手里,那种乡里保甲组织也始终是封建专制政权的地方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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