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农村的行政、司法及教区体制与农民的关系(3)
恩格斯对于英吉利法曾给予高度赞誉,并从法律渊源和内容方面,揭示了其不同于大陆法的“独特”性,称它为“具有自己的十分独特的发展和整个大陆都不知道的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英吉利法”。他把英吉利法的这种“独特”性,明确概括成“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20)十三世纪以前,英国法律的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相当于马尔克习惯法的“村法”阶段;庄园习惯法阶段和普通法阶段。贝内特注意到庄园习惯法包含了许多“村法”,他认为,正是这些村法逐步演变成庄园习惯法。贝内特所说的“bylaws”,我译成“村法”,并推想其可能是指相当于马尔克习惯法那样的法律,理由是:首先,“township”这个词在英国北部各郡又称为“by”,有“村镇”的意思(21);其次,据《韦氏英语大词典》,“by”有“城”、“村”的意思;该词典把“by-laws”释为“a town law”,而在英国中世纪,“town”与“village”有时是互换使用的。这大概与英国中世纪城市兴起过程有关,往往一个village被宣布成为town,一个town被宣告是一个village。最后,在贝内特的著作中,“by-laws”一词,有时写成“village by-laws”,而每当论及其内容时,几乎总是与庄园的公共份地、草地的使用原则有密切关系。恩格斯说过,关于耕地、草地、牧场和其它一切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的规定,“构成了从各个不同时代留传下来的许多马尔克章程的主要内容”(22)。庄园习惯法除继承了村法中有关公共份地、草地、森林和牧场使用原则的内容外,还加入了领主对农奴的大量强制性的惯例,如各种奴役性捐税征收的数量、用工的天数、出席法庭和出任庄官的义务等。普通法的创立完成于十三世纪,这可能与亨利一世开始实行的巡回审判制度有联系。普通法的主要渊源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英国学者詹克斯甚至认为其中“没有一点是新统帅和强大的中央政府所强加的”(23)。英国法律的独特性,还表现在它完全是一部判例法。梅因认为,“英国的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写成的”。判例是法官和法庭判案的主要依据,“一旦判决被宣告并列入记录以后”,“我们不得不承认新的判决已经改变了法律”(24)。 陪审团在庄园法庭中的作用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先探讨庄园陪审团的起源。泰勒说,在郡和百户区法庭中,法官是法庭的全体出席人,任何判决均由法庭出席者全体做出,这显然是原来农村公社时代留下的痕迹。然而,进入封建时代以后,法庭全体出席人一起裁决是不可能的,在郡和百户区法庭里,全体出席人把判决权委托给法庭的判决委员会,由它作出判决。泰勒对于陪审团起源的解释无疑是片面的,他认为由出席法庭的全体陪审者作出判决的办法在实际上之所以行不通,完全是由于“不方便”的结果。事实上,发生这个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封建化的进程而发生阶级分化的结果。“只有当古老的人民自由已经大部丧失,为法庭服务和服兵役已成为贫穷了的自由人民的重担的时候”(25),陪审员法庭才有可能取代农村公社时代的民众法庭。大约十三世纪左右,庄园法庭从郡和百户区法庭那里引进了陪审团制度,并愈来愈多地加以使用。庄园法庭陪审团的形成过程最能说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直到十三世纪,庄园法庭还保留着古代村社民众法庭的主要特征。庄园法庭的召开地点没有任何限制,有的在屋旁绿地上,有的在庄园议事厅、教区教堂或佃户家里;有的就在大树下进行。如前所述,判决由全体出席法庭的人作出。至少到十三世纪末,有的地方维兰仍参与庄园法庭的决判。如果法庭缺乏代表性或出席的人数过少,判决就要延期作出。然而,此时的自由人已不把出席法庭当成是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天然权利,相反,这项事务愈来愈强加在农奴身上。而农奴也把出席法庭视为沉重负担,总是寻找借口逃避。鉴于这种情况,有的领主规定,如果农奴因事不能出庭,要口头或书面通知法庭,且要找出证明人。可能经常因为出席法庭的人数过少而延误判决,这种由法庭全体参加人作出判决的古代惯例已难存在下去,约到十三世纪,庄园法庭只好从郡和百户区法庭那里引进陪审团制度(26)。 庄园法庭陪审团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些庄园最初是由自由人和农奴组成混合陪审团。可能由于自由人不愿与农奴搅在一起,担心由此降低自己的地位的缘故,这种混合陪审团不久就被分别组成的自由人陪审团和农奴陪审团取而代之。如十四世纪末,在因哥德米尔就存在两种陪审团。在1399年,还出现自由人陪审员和非自由人陪审员这样的术语。稍后,这两类陪审团各自担负起处理其同侪案件的责任。陪审员从庄园居民中选出。有的庄园档案中存有很长的陪审员候补人名单,可为证明。庄园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有两项。首先是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帮助法庭澄清事实真相。贝内特说,有两种负责调查的陪审团,一是对侵犯王室特权、破坏王国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的陪审团,它主要用于督察法庭;另一种是对本庄园的各项冒犯和日常工作进行调查的陪审团,用于庄园习惯法法庭。它们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法庭的判决。所以,有的领主不惜本钱贿赂陪审团,以求调查和判决对自己有利。陪审团的另一项职责是在所调查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判决的程序是这样的:法庭首先听取有关陪审员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尔后宣布,调查人已经逐项陈述了本案全部经过,并无疏漏之处,据此,判决如下,等等。有时,可能由于陪审团的判决欠公允,所以,当事人在法庭上当众用粗鲁的语言攻击陪审团,法庭主持人大总管也无力阻止。此外,向法庭提出的调查结果或作出的判决务须由陪审员一致同意,“陪审员的一致,不仅在刑事判罪上,而且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上都是绝对必要的”(27)。固执己见的陪审员要被罚款。 下面再来看一下庄园法庭是怎样处理案件的。根据某些庄园惯例,领主要证明一个人的农奴身份,须由被告两个人以上的亲属出庭作证;考虑到妇女的性格太脆弱,经受不住这种场合的考验,因而证人得由被告的男性亲属担任。领主一方可以利用证明被告亲属是农奴的办法,从血缘关系上反推被告本人确为农奴身份;被告的农奴也可能借自己亲属的庇护证明自己不是农奴后代,从而摆脱农奴制枷锁,争得自由。如1280年,在诺森伯兰,某领主想要证明一个人是他的农奴,找来被告的一个姐妹及其两个远房亲属--其中一个是女性--为证人。被告依据庄园惯例驳斥说,妇女的性格太脆弱,在这类诉讼中法庭不应承认她的作证资格。法庭最后判决,原告把如此脆弱的证人带到法庭是错误的,并推论他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男性证人,故宣布被告是自由人(28)。 在图廷·贝克庄园,有个叫理查德·布雷德维特的农奴,持有22.5英亩土地,地租和其它负担合5先令18便士。从1394至1402年, 他几乎年年都因违反各种庄园习惯法而受到起诉。1394年法庭令他在下次开庭时出示法庭文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十八个月后他也没出示,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下一个秋季开庭期他仍未出示。他被控告未经任何许可在过去两年间占用两英亩地而且不交地租。1400年,他因在领主的草地上放牧牛羊被判罚款;还被起诉攻击和殴打总管,并抢掠他的财物。对此,布雷德维特部分承认,另部分指控则由于他找到了五个证人而由大总管宣告撤销(29)。法庭最终责令他交3先令4便士的实物作为赔偿(30),这大概如恩格斯说过的那样,原来在自由的日耳曼人那里,“任何过失,甚至杀人也可以用罚金来赎罪”(31)。在世俗封建主的法庭里,较少有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和以肉体处罚作为惩戒手段的例证。在这里,政治统治主要是借经济制裁实现的,其主要表现是罚金。庄园法庭的罚金名目繁多,使农民动辄得咎。毫无疑问,这对英国农民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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