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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真腊—柬埔寨社会内的封建诸因素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陈显泗 参加讨论

公元802年,随着水、陆真腊的合并,一个统一的真腊出现在柬埔寨历史上。从这时开始,直到十九世纪中叶法国殖民主义入侵,这个王国存在了一千余年。以十五世纪前半期吴哥国都的陷落为分界,真腊王国经历了兴盛和衰落,乃至被肢解的不同时期。尽管如此,其社会发展却是一脉相承的。从十六世纪开始(中国明朝万历年间)在中国史籍中出现了柬埔寨的称呼,因而,研究所涉及的对象是延续一千余年的真腊--柬埔寨国家的社会性质。
    探讨社会性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我们将着重从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萌发、存在和发展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主对土地的占有
    在经历了扶南时期的奴隶制以后,真腊时期的社会仍是奴隶制的延续呢,或是出现和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列宁指出:“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奴隶制发展成了农奴制。”①真腊--柬埔寨是否属于列宁所说的“绝大多数国家”之列,是否已由奴隶制发展成了农奴制?如果肯定的话,又是在什么时候,是不是在真腊时期?列宁讲过:“由于剥削形式的改变,奴隶占有制国家变成了农奴制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当剥削形式发生改变时,这个国家方才能由奴隶制变成农奴制。剥削方式的改变就成为此种转变的一个标志。社会性质是随着剥削形式的改变而变化的。扶南时期的国家是一个奴隶占有制国家,那时的剥削方式是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的剥削。九世纪以后的真腊是否经历了从奴隶制到农奴制的转变,这就需要考察这个时期的剥削形式是否发生了与扶南时期有所不同的变化。
    同过去一样,在真腊,社会是靠剥削阶级来维持的,这是一切阶级社会的实质。问题是,九世纪以后的真腊社会是靠哪个剥削阶级来维持的。列宁指出:“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当时农民占大多数,城市人口极少)被束缚在土地上,由此就有农奴制这一概念。”③所谓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这个基本特征,是同奴隶占有制相比较而言的。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根本不算是人,在农奴制社会中,农民的地位虽然从根本上说与奴隶没有多大区别,但农奴制农民毕竟不再是地主的直接私有物了,他们可以用一部分时间在自己的那块土地上干活。问题在于,把农民束缚在上面的那块土地是不是农民自己的。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论述了各种制度之下生产关系的基础。他指出,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④生产资料中包含着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这是由封建主占有的。土地不但不属于农奴,连农奴本身也为封建主所占有。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是指封建主把农民束缚在他所占有的土地上。这一点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封建主拥有土地,农民没有土地,封建主利用土地这项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把农民束缚起来,构成了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关系。真腊是否出现封建主利用拥有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对农奴进行剥削的关系呢?如果说有,并表现出农民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为他们耕种的特征,那末,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时期的真腊是一个农奴制国家。
    在真腊,土地为谁所有,这涉及到土地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里曾论述过东方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如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诸形态》里就指出: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形态里面,国家是以土地的“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出现的,就是说,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在东方国家,国王是最高的统治者,国王与国家几乎成了同义语,国王就是国家,因而,封建土地国有制就表现为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反之,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土地为国家所有亦即为国王所有,这就是古代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个突出特点。真腊--柬埔寨社会是否具有土地国有制的特点,这就要通过对该国这个时期土地占有情况的分析才能作出回答。
    关于这个时期真腊土地制度的情况,直到今天,人们所知也很有限。专门论及此问题的著作有诺·克乃浦特的《柬埔寨土地问题》一书。该书在论述中大量引证了《柬埔寨法典》。这部法典汇集了柬埔寨古代的法律条文,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文与土地制度有关,有助于我们对该国古代土地占有状况的了解。这里所说的古代,不可能早到扶南及其以前,因为在那时还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法典》所汇编的古代法律条文,最早可能包括吴哥王朝,更多或许是吴哥王朝衰落后至法国人占领前的。《法典》中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文无论直接说明或间接折射,大体能反映出一千余年柬埔寨土地制度的某些情景。
    《法典》条文明确载明,这个时期的柬埔寨,土地乃至土地上的人民是属于国王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国王被确认为“土地之主”,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不少条文具体地规定了国王对土地的这种权力,称他是“土地和水的首领”,明确载明“国王的财产”包括“王国全部地区的人民、水、土地、森林和山脉”。⑤既然国王所统治的王国的全部土地、土地上的资源、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都是国王的财产,当然归他所有。国王即国家,也就是国家所有。国王拥有对一切财产的所有权,土地自然在其中。水也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为国王所有,其价值同土地一样。这是因为,对于象柬埔寨这样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活动的国家来说,没有水,就谈不上农业的收成,土地也就丧失了意义。国王要占有土地,必须同时占有水,所以《法典》才肯定国王同时是土地和水的首领。对于国王拥有的对土地的所有权,《法典》其他条文也从不同方面加以肯定和维护。比如有的条文规定:“如果谁由于挖地发现科木拉(按,即埋藏在地里的财宝)没有将其献给国王,而攫为己有,要是被人告发,他将被认为盗窃国王财物而视为犯法,并受到处罚,因为在地里发现的财宝属于国王所有,是国王的所有权。”土地既属于国王所有,土地上甚至埋藏在土地里的财富都应当属于国王,在当时,这是天经地义、不容争议的,因而载入了《法典》。
    从《法典》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国王不仅占有土地,而且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土地和土地所有权是两个含义不尽相同的概念,马克思曾有过科学的解释。他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某一些私人独占着地体的一部分,把它当作他们的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排斥一切其他人去支配它。”按照马克思的意思,谁不但占有土地,而且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力,才表明他具有土地所有权;如果仅拥有土地,而没有此种支配权力,顶多只能说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能说有“所有权”。柬埔寨存在的土地国有制,就是国家即国王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不但占有这些土地,而且拥有完全支配的权力。这是真腊--柬埔寨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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