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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真腊—柬埔寨社会内的封建诸因素(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陈显泗 参加讨论

土地出租决非仅有,以致法律不得不就此作出规定:“个人可以放弃他的财产去他处居住,那里遗留的一切给别人,籍以每年给与缴纳款项。此外,他能按他的意志收回他的财产,但如他停止作为所有者的活动,他就丧失它们。”从中可以看出,此种土地出租已孕育着出租者逐渐变成为所有者的因素。土地出借是存在的。当此种事情发生时,必须由当局监督进行。当局之所以要对此进行监督,其意在阻止私有因素的产生。其实,适得其反,它是人为的因素难以阻止的。因此,进一步产生了土地抵押,而且还比较普遍。当局曾作出许多规定加以干预、限制,以防止所有权的转移。比如,土地抵押必须“当着政府的面进行,和以记载抵押条款及期限的文件证明”;“凡一切抵押契约未规定期限者,法律以一个特别规定的赎回日期。”尽管如此,收效甚微,还是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谁在五年至七年内,以他的住宅、稻田、田园、菜园作为抵押物,谁收受了这些不动产再没有把它们给别人,他将在这些地方自由居住或施工。相反,如果这个人对作抵押之物没有要求和已放弃几年和十年,这个住宅、稻田、田园、菜园成为接受它们抵押的这个人的所有权,他将完全有权居住或施工,因为它们已属于他了。”至于更加明显表现私有制存在的土地买卖,在当时的柬埔寨也已出现,不过不是大量的,也不普遍。土地租佃、尤其是抵押乃至买卖的出现是从土地国有制中爆发出的私有制的火花,预示着土地国有制将逐步向私有制转变。
    在土地所有权的逐步转移中,最先转变为私产的是宅地和果园。恩格斯曾指出:“第一块进到个人手里而成为私有财产的土地是房屋所由建立的那块地。”⑥即宅地。柬埔寨的情形正是如此。《法典》中的有关条文叙述了宅地和果园如何变为私有土地的情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有一个过程的。起初,人们在国有的土地上建房,因为建房要付出劳动,建房者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土地并不为他所有。天长日久,不但房屋连宅地也渐渐变为私产,而归他所有了。果园也经历了大体类似的过程,而成为私产。在此之后,更多的土地转变为私产,使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移的趋势日趋明显。不过,这个过程是缓慢的。在柬埔寨尤其如此。
    四、封建采邑的出现和存在
    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国王怎样把属于他的全国土地分给农民(农奴)耕种呢?从真腊--柬埔寨的实际情况看,农民(农奴)不是直接从国王那里获得土地的。在国王同农民(农奴)之间还存在着一个由王室、显贵、官僚组成的集团,通过他们使国王有可能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国王把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权贵,得到采邑分封的贵族再把土地分给属于他的采邑内的农民(农奴)。这就是所谓采邑制度。
    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对封建性采邑的科学含义作了论述。简单地说,所谓采邑,就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当国王实行采邑分封将土地授与受封者时,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附带一定的服役”,即义务。如果受封者违背了这些条件,国王便以收回采地相处罚。按照采邑制,受封的“贵族本人在这种情形之下也变成了国王的佃户了”。⑦受封者接受国王所封的采邑(即封地)之后,必需向国王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之中最核心的是对国王的忠诚。可以说效忠国王是贵族获得封地的最重要乃至唯一的条件。在真腊时代,国王同贵族之间恰恰就存在这种如同主仆的关系,其核心仍然是臣属对国王的忠诚。这样的例子不是鲜有的。苏利耶跋摩二世在位时,他的臣属有一篇对他表示效忠的誓词,其中有这样的话:“我们将不崇拜其他国王,我们将不是敌人,我们也决不是任何敌人的同盟者,我们将不寻求以任何方式危害他。我们将努力做一切对苏利耶跋摩陛下是感恩的虔诚的事。假如有战争,我们将努力作战,不惜生命,……我们将不逃避战争。……假如我们终生能为陛下服务,我们将履行我们的职务。……假使我们,不实践对还将长期治理国家的你、陛下的这个诺言,我们就要求陛下对我们处以各种王法。假如我们无误地实现了诺言,我们希望能得到效忠他们主人的奖赏。”⑧这段誓词把臣属对国王的忠心表露得淋漓尽致。在他们作了如此表白和承诺担负各种义务之后,就能指望从国王那里得到封地和奖赏。在国王确信此种表白和承诺是真实的之后,就会满足他们的要求,如果发现了贵族违背其誓言和承诺的事实,国王就会毫不客气地将其封地收回。这正是一幅封建采邑制的情景。
    得到封地的贵族又把土地分给封地上的农民(农奴)耕种。由于农村公社具体存在于某一块封地上,某一个贵族的封地上包括着许多个农村公社,这些公社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和剥削的基层组织。受封的贵族实际上是通过封地上的农村公社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的。
    除了效忠国王的贵族得到封地外,寺庙也从国王那里得到土地,它再将土地分给封地上的农民。获得土地者同样要向寺庙承担各种义务。巴扬庙拥有一块包括13,500个村庄的巨大领地,有数十万劳动者在这个领地里劳动。这些劳动者在从寺庙获取土地后要对寺庙承担各种义务,包括服劳役和提供寺庙僧众所必需的粮食、各种食品和宗教用品。此种情形同贵族封地内农民(农奴)与贵族的关系差不多。如同把土地封给贵族是为了换取贵族的忠心一样,国王乐于把土地封给寺庙,也是为了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巴扬庙有许多菩萨的形象,据说都是阇耶跋摩七世自己。他把自己同菩萨等同起来,既是为了让人崇拜,也是为了显示王威,使人生畏,服贴地接受其统治。
    真腊时期的“邑”是封建性的采邑,显现出封建制的表征,属于封建社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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